海绵化综合改造项目监理采购合同公告(信阳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信财公开招标-2023-160-A

二、合同名称:信阳市浉河公园海绵化综合改造项目监理项目

三、项目编号:信财公开招标-2023-160

四、项目名称:信阳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信阳市浉河公园海绵化综合改造项目监理项目

五、合同主体

1. 采购人(甲方):信阳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四街

联系人:王继磊

联系方式:0376-6225049

2.供应商(乙方):河南正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小型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座13层54号

联系人:朱峰飞

联系方式:155376622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1、合同金额:416000 元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服务期限:同本项目施工工期及保修阶段; 实施地点:按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完成相关采购内容; 质量要求: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满足采购人需求。

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同本项目施工工期及保修阶段、工程缺陷责任期
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满足采购人需求。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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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信阳市园林绿化事务中心监理人(全称):河南正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信阳市狮河公园海绵化综合改造项目监理;2.工程地点:,信阳市狮河公园3.工程规模:总面积约15.28公顷,狮河公园12.73公顷(含老年体协),街角公园0.88公顷,民桥西侧绿地1.67公顷:合同包含狮河公园海绵化改造项目的全过程监理;二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430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朱峰飞,身份证号码:******************,注册号:410158388五、签约酬金暂定合同金额(大写):肆拾壹万陆仟元整(¥416000.00元),最终监理酬金以财政决算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建安费为基数计算,不含税费率为0.932%,税率为6%。说明:(1)依据《信阳市城市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2023)10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属于市本级重点项目,项目监理费用由代建单位从工程费用中列支”并支付。(2)该项目中民桥西侧绿地监理存在不确定性,今后该处绿地若不再监理,其相应监理费用应予以扣除,最终合同金额以审计或财政决算评审为准。六、期限监理期限:包含项目施工工期及保修阶段。七、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资料、设备等履行监理义务的必要便利条件。八、合同订立2224年日1.订立时间:2.订立地点:信13.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2工委托人:(盖章)监理人啊(盖章))A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座13层54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50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无维名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账号:账号:411501010180049302电话:电话:0371-860535683委托人:(盖章)工监理人啊(盖章))住所:A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14座13层54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50000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无维名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账号:账号:411501010180049302电话:电话:0371-86053568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4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6(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7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8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13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14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15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6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解释1.1.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1.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件1.2.2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信阳市师河公园海绵化综合改造项目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单位实施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移交、缺陷责任期以及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信息、资料归档等全过程)。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对监理机构在本项目施工单位报批件的审核签批结论负责。2.质量控制:对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标准的材料、设备等,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要予以更换;对不符合规范和操作程序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返工等。3.进度控制:按照委托人的对工期的要求,配合委托人和施工单位实现本项目进度目标。4.投资控制:由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协议)、投标文件或委托人书面盖章确认的其他函件的约定:①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工程签证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监理人应对审核的质量负责;②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委托人和被监理人进行协商,与关联方进行核对,并出具书面报17告,但工程结算的结果以委托人法人书面确认的结果为准;③涉及工程造价增加的签证必须由本监理机构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核,共同签发书面专业意见,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后报委托人,由委托人审批后,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书面签发,加盖委托人公章后方生效。5.设计变更评价: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对设计变更的评价或审核,具体分析其对工期、工程投资、建筑物功能使用的影响,出具书面报告。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程协调,应委托人的要求对本工程实际情况发表专业意见。6.每月28日~30日期间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表,月报至少应包含以下事项:当月进场料及检验结果和使用部位的材料台账、隐蔽验收和质量评定结论台账、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台帐、工程联系单台帐、工程变更台帐、工程签证台帐、已完工作量统计和工程支付台账、工程存在的问题和分析报告。以上报告和台帐应签章齐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加盖公章,涉及造价部分应由造价工程师签章),台帐应按不同承包人分列。7.国家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由监理人完成的其他工作和对监理人的要求等。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通知等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购或安装工程合同等委托人就本工程发包或委托的合同;4,与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检验、验收、结算等有关的现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部门文件等。当有多种相关的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时,应以严格的标准作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5.委托人提供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文件;6.委托人函件、经委托人的常驻代表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书面签18章确认的相关会议纪要。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更换监理人员: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履行监理职责、完成监理工作的,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本项目拟派人员数量为6人,包含项目总监1人,专监2人、监理员3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等工作人员承诺不得随意离开工地,脱离工作岗位,保证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到位。监理过程中,拟派项目监理部全部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监理人员的,更换人员执业资格应不低于被更换人员,且须经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甲方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方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予以更换,更换人员执业资格应不低于被更换人员。2.4履行职责用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无在涉及工程延期-__天内和(或)金额__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人员资质要求不符。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在委托方提供有关资料齐全后10天内、监理细则在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组织10天内,各2份。监理月报每月25日提交,专项报告按工程需要及时提交2.6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监理人退场时,物品现场移交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193.委托人义务3.1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王继磊3.2答复委托人同意在3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10%,赔偿金总额不超过监理总报酬。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5.2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合同签订完成且乙方驻场人员到位后14天内支付暂定合同价的15%;2、完成工程总工程量的50%,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50%;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暂定合同额的70%;4、项目财政决算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剩余监理费用,缺陷责任期间应继续履行监理职责。(注:依据《信阳市城市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2023)10号)文件规定“本项目属于市本级重点项目,项目监理费用由实施单位代建公司从工程费用中列支”并支付)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206.2变更6.2.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6.2.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争议解决7.1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信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2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海绵化综合改造项目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