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采购合同公告(扶绥县自然资源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MB152125420241
二、合同名称:扶绥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合同
三、项目编号:CZZC2023-C3-210243-GXLC
四、项目名称:扶绥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扶绥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扶绥县新宁镇松江路22号
联系方式:0771-7510776
供应商(乙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
地 址:南宁市建政东路88号
联系方式:1387714071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扶绥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 数量:1.00 单价(元):69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磋商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磋商采购文件服务时间: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时间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服务标准:详见磋商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69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1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扶绥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pdf
扶绥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扶绥县自然资源局乙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时间:2024年月日甲方:扶绥县自然资源局乙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本着平等、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行。第一条工作内容以自然资源部下发的耕地数据为基础,结合2021、2022年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部监管系统相关备案数据和各级掌握的合法审批等相关备案数据,对“三区三线”划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实。全面查清“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前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形成的非耕地(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非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少量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区分不同情形,实行就地恢复整改或异地恢复补划(不足)相结合的方式分类处置,编制形成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第二条技术标准和要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5号);(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93号);—1—(四)《******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五)《******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六)《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桂自然资发〔2022〕24号);(八)其他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文件。第三条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一)合同价款根据成交价格,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捌仟元整(¥698000.00)。(二)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前期工作经费;2.乙方按照计划完成《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方案》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3.乙方完成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并通过市级论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4.乙方提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工作经费;—2—5.乙方按规定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以上每笔款项甲方应在政府对本项目拨付资金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给乙方。第四条完成时间和提交成果(一)完成时间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时间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二)提交成果要求1.成果内容核实处置方案、表格、矢量数据等。2.成果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93号)的要求完成,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第五条成果的知识产权及保密本项目成果属于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均不得对成果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1.甲方在项目启动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开展本项目工作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乙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2.甲方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3—3.甲方应力所能及的给乙方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二)乙方职责1.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配合甲方做好各项整理上报工作。2.乙方应对合同执行期间参与项目的技术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负责。第九条双方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已开展相关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开展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作经费。2.因甲方责任造成工作的重大返工,应另行增加编制经费,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同时重新协商提交成果时间。3.由于甲方变更计划而造成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方案的,甲方应按乙方实耗的工作量增加工作经费,并顺延工期。4.甲方应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方案编制经费。若无故推迟支付,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逾期违约金。(二)乙方的违约责任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前期工作经费。2.若乙方无故推迟方案提交时间,每推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4—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方案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不可抗力和合同纠纷(一)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力因素(包括自然的和不可预见到的),造成调查变更或工期延误,其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二)本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四)纠纷协商不成时,可向相关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附则(一)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时生效,成果交接、工程款结算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二)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甲方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网站予以公示。(以下无正文)—5—甲方:扶绥县自然资源局,乙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通信地址:,通信地址:南宁市园湖北路21号电话号码:,电话号码:0771-5638851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南宁园湖北路支行银行账号:45001604353059102009纳税人识别号:124500004985001678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