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扩容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宁波大学2024)
一、合同编号:11N41952910620241
二、合同名称:宁波大学龙赛理工楼用电扩容工程(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NBITC-202330216GCE
四、项目名称:宁波大学龙赛理工楼用电扩容工程(施工)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波大学
地 址:风华路818号
联系方式:87600084
供应商(乙方):宁波晨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学院路538号
联系方式:1305691652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波大学龙赛理工楼用电扩容工程(施工) 数量:1.00 单价(元):3467075.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配电房内所有老的设备拆除放置建设单位指定地点,局部电缆沟改造,地面和墙面翻新,新安装变压器、环网柜、进出线柜、智能配电设施等设计图纸与清单内所包含的所有配电设施,以及安装完毕后相关设备的运行调试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施工工期:60日历天项目经理:卓民执业证书信息:浙 2332018202302425
2.合同金额(元):3467075.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1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龙赛理工楼用电扩容工程(施工)合同.pdf
龙赛理工楼用电扩容工程(施工)合同.pdf
合同编号:校合-2024-CGZX-G004GJ-0001宁波大学龙赛理工楼用电扩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宁大基公字2024年003年发包人:宁波大学承包人:宁波晨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项目1.1工程名称:宁波大学龙赛理工楼用电扩容工程(施工)1.2工程地点:该工程位于宁波大学校区内1.3工程范围及内容:配电房内所有老的设备拆除放置建设单位指定地点,局部电缆沟改造,地面和墙面翻新,新安装变压器、环网柜、进出线柜、智能配电设施等设计图纸与清单内所包含的所有配电设施,以及安装完毕后相关设备的运行调试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1.4签约合同价:叁佰肆拾陆万柒仟零柒拾伍元整(¥3467075元)(含税价),成交浮动率-1.06%。1.5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转包或擅自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发出停工指令,并扣工程签约合同价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1.6履约保证金: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电汇,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提交给发包人。2.施工准备2.1发包人2.1.1开工前,应做好施工说明书或图纸的编制与审核,认真完成项目前期论证工作。负责做好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电、用水的需要;2.1.2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施工交底会议,要求承包人做好交底会议纪要。2.2承包人2.2.1负责施工区域的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2.2.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合理确定场地布置图,并报发包人同意;2.2.3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七天内依据响应文件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交发包人,发包人在七日历天内予以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批复,可视为方案和计划已被批准;2.2.40施工期间水、电费按实结算,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直接向发包人的水、电管理部门按期支付,水电费价格按发包人的水、电管理部门规定执行,水电费价差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前提供水电费支付凭证,承包人未按约支付水、电费用的,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减。此外,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期间临时供水、供电的安全使用工作。②通往指定区域的通道、场地内临时及出入通道的养护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前承包人须对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设施等损坏的进行修鳝,恢复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③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其它参建单位的协调、配合等工作,并对施工区域内的施工人员及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5负责做好对发包人另行采购项目确定的承包人现场管理工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汇总整编工作。对发包人另行发包项目无偿提供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仓储用房以及施工用水、用电接口。3.工程期限3.1工期:60日历天。在具备开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开工报告。本合同中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竣工当天计入。3.2在施工期间,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现有力量明显不能满足质量和进度要求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发包人有权发出停工指令,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3.3.1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方案改变而影响关键节点的进度;3.3.2施工中,因发包人对技术联系签证不及时等非承包人的原因而影响正常施工;3.3.3不可抗力因素延误工期。3.4承包人延误工期,延误工期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3.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签约合同价1%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3.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需要在3日历天内做好剩余物资、建施设备、临时设施等清退工作,超期按每天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建筑垃圾处理需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执行,若承包人随意倾倒被发包人发现,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清理完随意倾倒的垃圾,同时发包人保留向有关政府部门检举的权利。4.工程质量4.1本工程根据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宁波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各质量标准存在不一致的,以较高的为准),由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或第三方对该工程进行验收评定。4.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人派驻代表的监管。4.3本工程质量要求为按国家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入网,江北供电局报验。如工程质量未达到上述合格要求的,扣承包人签约合同价的0.25%,还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4.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4.1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4.4.2如有材料改变或代用,应经发包人派驻代表签证同意后,方可用于工程;4.4.3隐蔽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4.4.4承包人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送发包人核实签证,由发包人组织检查验收;4.4.5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前整理好验收资料,连同竣工报告一起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以上资料并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组织竣工验收,否则不予验收;4.4.6项目未经验收,发包人不得使用,如特殊情况,须双方协商,并办妥相关手续;4.4.7承包人必须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做好施工人员的校园禁烟宣传教育,禁止施工人员在建筑工地和校园内吸烟,同时遵守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若因承包人未能履行前述义务导致发包人或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经发现承包人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义务的,扣签约合同价0.1%作为违约金;4.4.8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履行到现场承诺的,承包人将被扣罚签约合同价的0.3%,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者管理人员,继任项目经理或者管理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前任,且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认可。如不改正,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4.4.9未履行机械设备到场承诺,扣签约合同价的0.1%作为违约金;4.4.10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须在10日内撤出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材料、人员,并向发包人移交施工资料。承包人未按约定撤出施工现场的,发包人有权将机械、材料清理出施工现场,由此产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工程款;4.5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4.5.1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建筑材料必须与其响应文件中的品牌、型号和价格相吻合,如响应文件中无规定品牌、型号的,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价格应不低于响应文件中该项材料的价格标准。4.5.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作退场处理,其复验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提供主要材料(产地、质量、规格、颜色、等级)样品经发包人认可后方能使用,否则,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4.5.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工程所需材料,均应提前10天提供样品,标明产地、规格、色质、品种、价格,报发包人、设计,确认后方能进场使用,若发包人对施工方提供的样品不满意,发包人有权在响应报价范围内指定材料。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除无条件返工外,并承担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5.4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特殊要求:(1)承包人在定购材料前,其品牌和质量,需得到发包人认可,并应向发1包人提供主要材料样品(封样)。价高量大或重要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报计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派人员参加选点、看样、订货,并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签证确认。(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的品牌必须和碳商响应的品牌、规格、型号一致。若需更换,则需在采购文件提供的参考品牌范围内选择;若不在范围内选择,则选择的品牌须不得低于参考品牌的档次标准。材料品牌更换均须经发包人签证认可后方可更换使用,且高于碳商响应报价的价格均不予调整,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作清退,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确定供货厂家前,需提前30天报发包人审查并经得发包人同意,并需配合发包人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实地考察。ii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与设计文件及发包人核价产品的品牌(型号、标号)、规格、品质等级不符合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作清退,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6工程变更4.6.1开工前由发包人签署的施工说明书或图纸及组织会审作出的施工纪要,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4.6.2施工中如发现技术交底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承包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研究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修改或变更的文件进行施工。5.合同价款与支付5.1合同价及调整5.1.1本合同价采用_固定总价方式确定,除下款规定可调外,施工图范围内造价由承包人一次性包干(施工图中不明确的,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完成后需满足发包人对于工程的使用要求。5.1.2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4条情况,合同价格可以调整:(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内容取消引起的工程项目;(2)暂定材料或暂估价调整方法;(3)措施费调整方法;(4)双方约定合同价的其他调整因素。5.1.3调整费用按以下方法确定:5.1.3.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内容取消引起的工程项目5.1.3.1.1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内容取消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除下列情况外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合同原有的价格指承包人碳商响应时的综合单价,下同):合同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其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应予调整。5.1.3.1.2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存在二个及以上类似工程项目且单价不同时,以其中价格最低的单价为准);合同中既没有相同也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响应文件或施工合同价格单价分析表中的工料机单价和各项取费标准并按成交浮动率-1.06%计算,提出变更工程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最终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价格为准。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但又不能套用浙江省2018版工程预算定额确定综合单价的,则由承包人根据市场价格进行组价,并按成交浮动率-1.06%计算,将该组价上报,经发包人审定后作执行,最终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价格为准。5.1.3.1.3本合同计价依据:①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法规。《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8]601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2019】92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甬建发【2022】34号)。②人工、材料信息价: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3年第11期信息价计取(市区栏),缺项部分按照《浙江造价信息》(2023年第111期),无以上市场信息价材料按市场调研价计取(以上价格均为除税价)。③取费标准:(1)建筑部分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费率中值计取;(2)安装部分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费率:按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费率中值计取;(3)规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应专业工程规费费率的30%计取。(4)施工组织措施费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均按中值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单独进场施工的市区工程”中值计取,并按甬建发【2022】34号文件调整。本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税金按9%计取。i4编制方式:本工程采用国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法编制。EE5.1.3.2暂定材料或暂估价调整方法5.1.3.2.1暂定材料、设备价格按发包人签证的价格结算,并下浮1.06%。暂定材料设备价格结算时调整方法:每项暂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金额=[发包人签证的材料设备价格×(1-1.06%)一暂定价]×单位定额用量×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并按规定计取相应税金。暂定材料、设备价格最终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价格为准。5.1.3.2.2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方法按第5.1.3.1.2执行。5.1.3.3本项目的措施费按施工图(含工程量清单)范围中的内容一次性包于,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一切原因而引起的技术措施费按实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一律不作调整。5.1.3.4双方约定合同价的其他调整因素: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承包人的直接损失,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精神办理,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工期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但属应该预见而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工期不得顺延,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1.3.5通过采购方式确定的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不下浮。5.2工程预付款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7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签约合同价1%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40%作为工程预付款。5.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现场初验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60%;按合同约定提交完整工程结算资料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对于承包人递交的履约保证金予以结算退还(无息)。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完成,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全额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至结算造价的100%。6.竣工验收与结算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初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3套,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合格后10个日历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日历天内,将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含电子光盘CAD竣工图)一式三份送交发包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若最终结算审核价在合同价(即成交价)以内,则按结算审核价结算;若结算审核价超过合同价,则按合同价结算。7.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7.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2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7.2.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5年;7.2.2其它装修为2年,包括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7.2.3在保修期内的维修项目经维修后仍存在质量问题,其保修期限应从维修之日重新计算。7.2.4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时起24小时内完成修理,逾期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其他8.1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共10份,其中发包人7份,承包人3_份,经双方签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8.2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第(1)种方式解决,不能解决的约定以第(2)种方式解决:(1)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2)依法向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3补充条款8.3.1本合同施行监理制,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签订本合同补充协议。8.3.2前述违约金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发包人(全称):宁波大学承包人(全称):宁波晨江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开户银行:工行宁波江北支行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账号:3901130009000002464账号:768001880013933482024年1月15日2024年1月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用电扩容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