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修复工程采购合同公告(睢宁县城市管理局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0324-RXGL-C2023-0010001
二、合同名称:睢宁县星星家电门前绿地修复工程合同[项目编号:JSZC-320324-RXGL-C2023-0010]
三、项目编号:JSZC-320324-RXGL-C2023-0010
四、项目名称:睢宁县星星家电门前绿地修复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睢宁县城市管理局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青年路22号
联系方式:15189478503
供应商(乙方):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0511-8589977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睢宁县星星家电门前绿地修复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绿化、铺装、土石方、路灯及雨水等,具体详见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主要标的数量:具体详见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主要标的单价:3300000.0
合同金额(元):33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60日历天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1-22T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1-22T15:49:09
九、其它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睢宁县星星家电门前绿地修复工程合同.pdf
睢宁县星星家电门前绿地修复工程合同项目编号:JSZC-320324-RXGL-C2023-0010项目名称:睢宁县星家电门前绿地修复工程采购单位:睢宁县城市管理局供应商: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友情提醒: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睢宁县城市管理局(下简称甲方)承包人: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睢宁县星星家电门前绿地修复工程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工程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睢宁县星家电门前绿地修复工程;2、工作内容:绿化、铺装、土石方、路灯及雨水等,具体详见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得分包与转包;二、合同金额:合同总额: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万元整(¥3300000.00元)。发包人在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交符合税务要求的合法合规票据,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以上各阶段付款,发包人有权在付款中扣除涉及承包人的所有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包人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其他费用。进度款与质量挂钩,如果所完成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待承包人整改完成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后再行支付。三、工期及施工场地1、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日60(日历天)内完工。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甲方或其他专业原因,如不具备施工条件致使乙方无法施工的;(4)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影响施工时间连续八小时以上的;(5)不可抗力;(6)其他非乙方原因的停工。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乙方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3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顺延工期。2、施工场地:睢宁县四、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同时须符合现行最新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其他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未达到质量要求的,承包人负责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工程规范以现行的规范、规程为准。3、工程所有材料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合格品,且符合环保要求。4、养护期间未按时养护、养护标准未达到合同要求的,须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整改,不服从管理或还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将承包人拉入睢宁县城市管理局投标黑名单,3年内不允许参与睢宁县城市管理局的任何投标。五、甲、乙方工地代表1、甲方工地代表:顾云飞。甲方工地代表检查、监督、协助乙方相应工作,以及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2、乙方工地代表:吴丹。乙方的项目经理为:吴丹,该项目经理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前不得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乙方必须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六、甲、乙方义务1、甲方义务:1.1施工场地已具备开工条件,并已对施工图纸进行确认。1.2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2、乙方义务:2.1乙方派驻工地代表。2.2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并保证质量。2.3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应向甲方提交总进度计划,经甲方批准后执行。2.4在竣工验收交付甲方使用前,乙方应负责所承包范围内已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如有损坏、丢失,责任由乙方承担。2.5乙方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并承担由乙方自身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2.6乙方必须做到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2.7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和服务。2.8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合同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且要及时向甲方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2.9在合同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以及本合同业有关的任何资料。2.10施工用水、电费,由乙方支付2.11乙方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七、质量与检验1、乙方须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国家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方案等文件组织施工。工程竣工时,按以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规范、标准进行验收;2、工程质量须达到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合格”标准;3、所有检测费用包括在响应报价中。八、工程变更1、工程设计变更:甲方在履行完相关政府采购计划变更手续并完成采购程序后,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变更)协议后,予以确定。2、确定变更价款:甲方在履行完相关政府采购计划变更手续并完成采购程序后,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变更)协议后,予以确定。3、其他变更:甲方在履行完相关政府采购计划变更手续并完成采购程序后,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变更)协议后,予以确定。4、暂估材料(如有)、设备(如有)价格按照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价格调整,对于暂估价材料、设备只调整材料、设备价差和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专业工程(如有)暂估价需调整规费和税金。九、工程造价乙方《工程报价书》(详见乙方的响应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324-RXGL-C2023-0010])计价原则:1、本工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含营改增后调整内容及苏建函价[2019]178号文件关于建筑业税率调整的通知。2、材料、设备价格:按睢宁县2023年第3期《睢宁县建筑工程部分建材信息参考价》中公布的指导价为准;《睢宁县建筑工程部分建材信息参考价》中缺项的价格,以《徐州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指导价为准;《徐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价格,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签证为准。3、除《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费率外,分部分项工程费(人工费、管理费率、利润费率)、措施费率如涉及有上、下限规定的,则工程预算计价时按下限计取。4、乙方须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现行标准,负责购买农民工伤保险。5、合同期间,如遇国家或江苏省政策性调整,则双方须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十、竣工验收1、竣工验收:1.1乙方完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甲方须在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在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和竣工验收书一式两份。验收合格后,即为竣工验收完成。1.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书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十一、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1、本项目质保期二年。2、保修期内乙方的维修或维护响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十二、违约责任1、乙方若未能在合同规定及顺延的工期内竣工,则每超一天罚款500元人民币。2、若乙方工程质量未能达到规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乙方按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返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均由乙方负责。3、乙方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乙方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乙方违约后,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十三、解除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乙方将本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十四、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其他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施工方案(以乙方的响应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324-RXGL-C2023-0010]为准)3、养护期方案及措施(以乙方的响应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324-RXGL-C2023-0010]为准)4、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及与采购文件有矛盾之处,以采购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324-RXGL-C2023-0010)为准。5、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买方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本合同无部分涉及国家秘密,该涉及国家秘密部分不公告;买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卖方约定本合同部分涉及商业秘密,该涉及商业秘密部分不公告。十六、合同生效和份数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2、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二份,乙方二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备案。甲方(签章):睢宁县城市管理局地址:睢宁县青年路22号邮编:221200传真:0516-80378080电话:乙方(签章):江苏华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长江路35号122室、215-220室、515室邮编:212002传真:0511-85899773电话:0511-8589977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西路支行银行帐号:70120188000002239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及通知单等相关书面资料。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监理人:名称: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房建监理甲级;联系电话:18652200228,;电子信箱:327401159@qq.com;通信地址:句容市长江路399号。1.1.2.2设计人:名称:徐州市风景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联系电话:0516-83309288;电子信箱:xvfjylsjy@163.com;通信地址:徐州市新城区商务广场C栋320室。1.1.3工程和设备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1.1.3.2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内。1.1.3.3临时占地包括:规划用地范围外。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徐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植物栽植技术规程》(试行)和《徐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细则》等江苏省、徐州市现行的相关管理条例、规定。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设计有要求的按设计要求执行,设计没有要求的执行现行国家及本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及其他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符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竞争性磋商文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预算书;(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会议纪要、双方来往函件(施工过程中的)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同一事项叙述不一致的,以日期靠后的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5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其中1套为编制竣工图所用),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可通过发包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已经审核的工程施工全套图纸(发包人不提供所配套的有关图集),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可通过发包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因本工程以外的原因复制本工程图纸、相关文件等,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有关本工程的任何技术资料。1.6.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按GB/T50502、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7.1和7.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方案、扬尘污染防止措施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②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的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留存;③拟制施工人员名册(动态),并与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有效证明一起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④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职责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执行通用条款3.3)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1天,每天10000元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来弥补该延误,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2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4竣工退场13.4.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移交手续办理完毕28日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竞争性磋商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开、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签证变更资料;甲控材料认价单;竣工图;监理人、发包人签收的满足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交接单以及承包人已全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承诺书。承包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应真实有效与工程实际相符,如有不符,发包人及监理有权让承包方重新整理,直至与实际相符。否则发包人将不予接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申请和相关资料。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自接到承包人递交的完整真实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及调整因素,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核。承包人在上述时间内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审计部门的审核,若承包人不配合,审计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当双方取得一致认可的竣工结算价后30日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3最终结清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4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前14天内。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后28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承包人需完成相关保修责任义务并经发包人确认,同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日内完成支付。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15.2保修15.2.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国家、江苏省等相关标准。其中绿化养护期为24个月。15.2.2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15.2.3绿化养护期内水电费支付方式:1.绿化养护期内乙方安装水电表足额支付;□2.绿化养护期内按审计价的千分之二收取。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另行协商。(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另行协商。(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3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在中标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影响办理施工许可证;(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按期开工;(3)中标后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施工过程中管理不规范;(6)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及时报送竣工资料的;(8)施工期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停止施工48小时;(9)承包人不按施工计划进度完成,且经发包人指出后仍不能整改并完成原施工计划进度的;(10)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方被司法机关协执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11)承包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12)承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农民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或向发包方讨薪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在中标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放弃本次中标资格。(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未能按期开工的,且延期时间超过30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3)中标后被发现有出卖资质、非法挂靠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清退施工人员并按合同总价的20%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在10日内退场,并且不得提出任何对发包人不利的要求。(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转包或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转包或分包合同金额的30%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本合同;发包人也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施工合同,清退施工人员并按合同总价的20%收取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在10日内退场,并且不得提出任何对发包人不利的要求。发包人若选择接受转包或分包行为的,承包人应当与实际施工人就分包和转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因在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该问题时而造成的停工处罚以及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5)分部分项工程完成时间应服从发包人的总体要求,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措施或无法按工期完工或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部分项工程指定第三方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此分项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10%的管理费;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70%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6)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赔偿金。(7)施工过程中发现以下任一情形,发包人除责令承包人整改,对承包人每次处以人民币2000-1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违约金在发包人履行书面告知程序(监理签发)后,于最近一次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中扣除:①隐蔽工程未验收合格即自行隐蔽的、上道工序未验收合格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②项目经理不参加工程例会两次以上;③不服从监理管理;④承包人按进度计划配备完好的机械设备,未经工程师同意和招标人批准,中途调离施工现场的;⑤未按操作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或其它未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图纸和标准图集施工的;⑥拒绝或不遵照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更换或拆除有缺陷的工程、不合格的材料或物资的书面通知的。(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上报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1000元作为违约金。(9)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质量责任或不合格情况,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影响发包人后期使用的,承包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10)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因违约需要支付的违约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承包人应立即停工整改,因此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现严重施工质量问题达到3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协商。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1)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2)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200mm以上;下雪为30mm以上;(3)40℃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4)30年不遇的特大暴风、雨、雪。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承包人出具并交付等额正式增值税发票后的56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要求执行,相关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由发包人代缴,则应在竣工结算中扣除。18.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所有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格中。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3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9.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补充条款21.1承包人进场前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建设工程廉政协议》、《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协议书》和《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2承包人应在办理完现场确认后5日内向监理提交“工程签证单”,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签证单”的,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逾期不予补签。其他专用条款中的约定与本条不一致时,以本条为准。21.3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例会、专题会议和发包人组织召开的需承包人参加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支付1000元/次违约金。21.4为保证整体工期,对于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所付款项在应付承包人款项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对此部分扣付款项及数额无异议,并认可为已付工程款。21.5承包人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变更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未及时告知发包人或因承包人所留地址不详造成发包人所发送的相关文件无法送达的,自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发出邮件之日起,视为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送的相关文件。21.6本工程的临时设施建设标准、要求及安全文明施工:1)施工现场各种临时设施的配备要满足住建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等国家、地区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2)临时设施建设规模应能满足管理人员、工人及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理等)的办公、生活的需要。3)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本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环保、消防要求。4)临时设施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场区要相对独立分区设置,并配备满足规范要求的消防器材。5)施工场区明显位置(如大门出入口)设置八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应急救援预案公示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安全无事故宣传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6)承包人进场前须提供临时设施建设规划设计平面图,须经监理人、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未按照要求建设的,不予支付费用。21.7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新增减工程等变更均须经设计院、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作为结算调整依据。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变更文件予以变更。变更文件中须明确原做法、变更后做法及工艺、材料名称、规格、品牌、尺寸等,标注要清晰。21.8(1)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经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其综合单价结算时按以下原则调整: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固定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固定单价结算;②合同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重新组价;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的,按招标控制价计价办法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率作为结算依据。(2)因设计变更、清单错误、现场签证引起的已有清单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但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3)投标报价浮动比率=【1-(中标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100%。以上变更及工程量签证,必须由发、承包双方、现场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清单项目中特征描述不全的工序,如图纸已明确或已指明引用的规范、图集等或是常规工艺必须的工序,应包括在报价中。招标人保留在施工过程中增加或取消工程内容及相应费用的权利,投标人须无条件配合。21.9本项目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安装,并达到合格标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对同一分项工程连续三次或连续验收项目达三次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给予每次叁万元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同时承包人自愿进行整改的,对发包人使用未造成影响,其整改所需时间计算在合同总工期内。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承包人未按照程序报验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工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发包人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后,以现金方式支付至发包人财务处,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或延期支付最近一次工程款。21.10材料进场时,须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进场报验相关资料,经甲方及监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检测或验收不合格,货物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损失,每天按总价的1%计算。施工过程中,应提供各项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满足工程竣工验收要求。21.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违反现场管理制度和规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罚金必须3日内缴纳,若未按期缴纳,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直至缴纳罚金。21.12如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及合同要求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承包人整改完毕并报经监理人、发包人验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1.13如承包人拒绝执行发包人的合理指令,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并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1000-3000元/次的违约金,且执行指令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若承包人拒绝支付,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因发包人指令错误造成的损失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21.14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承包人如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的行为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按程序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同时承包人还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1.15本合同履行期内,承包人与第三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与发包人无关。21.16施工期间,承包人不得辱骂、殴打、威胁发包人及监理人,如若发生将处罚承包人1万元/次,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直至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此类事件不再发生。21.17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执行。21.18本合同范围内及变更增减的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价格及其他等原因为借口拖延工期或拒不执行(变更增减费用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伍,所需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拖延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0.19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并按照并按照徐州市园林局1999年实施的《徐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植物栽植技术规程(试行)》组织栽植施工:(1)苗木的成活率应达到100%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栽。(2)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无病虫害,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及时进行补栽。(3)绿地整洁,无杂物,表面平整。(4)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养护期,包括土建及设施维修、苗木养护等,期满后移交。移交验收时已死亡的苗木,直接扣除相应工程款;由发包人视情况另行安排补植工作。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等,经协商一致就睢宁县星星家电门前绿地修复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绿化工程、园林附属工程(园路与广场铺装、假山、叠石、置石、园林理水、园林设施安装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绿化养护期壹年。二、质量保修期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其他防水工程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市政工程为24个月;7.园林附属工程为24个月;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或拒绝按要求进行修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修复工程支出的实际金额。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项:本工程绿化养护期壹年。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陶巧金统一信用代码证号:11320324014093439C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321100744829962N地址:徐州睢宁青年路,地址:镇江市长江路35号122室邮政编码:221200,邮政编码:212002电话:,电话:0511-85899773传真:0516-80378080,传真:0511-8589977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睢宁支行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西路支行账号:6033018800019835,账号:70120188000002239日期:,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绿地修复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