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通航标志标识整治工程监理 办公用房 生活用房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2024)
G321线范湖大桥桥梁通航标志标识整治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G321线范湖大桥桥梁通航标志标识整治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70568168342312281049
项目业主:
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
服务机构:
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G321线范湖大桥桥梁通航标志标识整治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4406070568168342312281049
合同总金额:
¥27,999.35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1月1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1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该项目位于佛山市三水区,总投资额约为116万元。为切实做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工作,现需选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服务内容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合同附件
范湖大桥监理合同.pdf
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 2024年01月22日
2x7024-0服务1-004G321线范湖大桥桥梁通航标志标识整治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委托人: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监理人: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监理人(全称):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G321线范湖大桥桥梁通航标志标识整治工程2.工程地点:佛山市三水区3.工程概况:工程位于三水区芦苞涌,VII级航道,工程所在航段航标按重点标进行配布。通航孔跨径组合为(3x30+40+3x30)m设单孔双向通航,航道净宽38m,上底宽32m,净高4.5m,侧高2.8m。根据《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要求及大桥现场实际通航环境,航标配布如下:桥涵标2座、桥柱爬梯4座、甲类警示主标志4座、通航净高标尺2座、桥名标志牌2座,航标备品数量按在用数量的50%计。4.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全过程监理服务。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附录: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谭明生,身份证号码:******************,监理资格证书号:20210504844000004917。五、签约酬金监理服务酬金合同总价以工程预算审核监理费29473元为基础,按照《佛山市三水区公路事务中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下浮5%,即为¥27999.35元,大写:贰万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叁角伍分。-1-该费用包括:1.监理酬金:包括人工费、设备费、差旅费、办公费用,派驻现场人员的住宿费、办公场地费、水电费、交通费等。2.相关服务酬金:无。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无。(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无。(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不另计算,包含在监理服务酬金中。(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无。3.其他:合理利润、税费等进行本项目监理工作时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六、期限监理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7024年1月1日。2.订立地点:佛山市三水区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监理人:广东街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公章)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203号二楼63,65号邮政编码:528100邮政编码:528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授权代理人: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朝东支行账号:2013020309022100680电话:0757-87739393电话:0757-82266208-2-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3-(1)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书面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3)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4)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含本附加协议条款、数据表,如果有如有);(5)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6)技术标准、规范;(7)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如果有);(8)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4-(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如有)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5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如有)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如有)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如有)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6-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7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00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00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8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项目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9-本款细化为: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赔、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5)监理人未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7)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8)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4.1.1项(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4.1.3监理人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赔偿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所对应的监理费×监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监理人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11.5款的约定办理。4.1.4监理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监理服务范围不承担监理责任。4.2委托人违约本款细化为: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保函;(5)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4.2.3委托人对监理人损失的赔偿责任-14-委托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条补充第4.4款、第4.5款:4.4赔偿责任的期限委托人或监理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均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天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天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监理人,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均失去索赔权利。4.5赔偿的限额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4.1款和第4.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1)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委托人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合同双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3支付酬金监理服务酬金合同总价¥27999.35元,大写:贰万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叁角伍分。包括:1.监理酬金:包括人工费、设备费、差旅费、办公费用,派驻现场人员的住宿费、办公场地费、水电费、交通费等。2.相关服务酬金:无。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无。(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无。(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不另计算,包含在监理服务酬金中。(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无。3.其他:合理利润、税费等进行本项目监理工作时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5.4付款方式:本项目按工程进度支付监理服务酬金,具体如下:1)工程按进度完成所有施工内容后,按程序向监理人支付至合同价的80%;2)余下监理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3)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监理人应在收取监理费时,向委托人提供税款缴纳凭证及增值税发票。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6.2变更-15-本条款不适用。6.3暂停与解除本合同通用条件6.3.2中的“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和“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条款不适用。本合同通用条件6.3.4条款不适用。6.4合同终止除通用条件约定的条件外,监理人还应履行完毕全部的义务及责任合同方可终止。7.争议解决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1)提请佛山市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2检测费用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8.3咨询费用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8.4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8.6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项目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项目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9.补充条款1)监理人负责检查项目使用状况,确认问题责任所属,督促责任方做好保修工作。2)监理人承诺监督承包人按质完成本项目,若不按质施工,监理人未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并向建设单位汇报负连带责任,每发生-宗质量事故,按监理人监理服务酬金的2%扣-16-减监理服务报酬。3)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则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人的法律责任并解除或终止合同。4)监理人依据相关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工程开工后,委托人与监理人另行签订安全监理责任书。如果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和相应处罚。5所有拟派往本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项目总监代表、各专业负责人和监理员)与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人员不符或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专职为本项目工程服务的(经委托人同意更换的人员除外),委托人有权按照中标监理服务报酬的5%/人收取罚款。6)监理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设备及设施的,除不能得到相应设备及设施的监理费用外,委托人可按1%至5%合同价格的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7)监理人未按规定对主要工程或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巡视或抽检的,则委托人将向监理人收取人民币500元/人:次的违约金。8)监理人未能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配备满足监理服务需求的监理人员的(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承诺配备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9)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组织人员进场并经委托人考核,经委托人考核确认的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则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人员资历且必须经过委托人重新考核批准。否则委托人将按以下规定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a)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委托人考核批准更换人员,委托人可每次按1%合同价格的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b)其他人员的更换必须获得委托人的考核批准,否则不予认可,视为相应岗位空缺,则委托人将向监理人收取人民币300元/人:天的违约金。c)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的,视为相应岗位空缺,则委托人将向监理人收取人民币300元/人。天的违约金。监理人在接到委托人的通知后未按要求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的,则委托人将向监理人收取人民币200元/次的违约金。d)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离开工地现场,如确有需要,离开工地现场3天或以上时,须提前3天向委托人请假并获批准,否则,委托人可按人民币500元/天的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每月离开现场不得超过7天,否则,委托人可按人民币300元/人。天的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e)委托人将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委托人在检查时相关的监理人员未按正常程序向委托人请假而未在施工现场时,在接到通知后30分钟内仍未能返回施工现场,或监理人员关闭手机无法联系的,委托人将严格按照上述的相关条款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f监理人员投入严重不足,缺岗率达到40%时,委托人可直接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担保。10)在工程实施监理期间,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的进度要求监理人增派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监理人接到通知后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所更换的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人员的资历。11)合同执行期间,由于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工作需要的图纸或指示,造成承包人进度延误或中断施工,致使委托人增加费用支出或工期延误;或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所下达的指令不能按期落实,导致进度缓慢,工期延误,工-17-程质量低劣的,委托人可每次按1%~5%合同价格的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12)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的,委托人可按1%~5%合同价格的标准每次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13)因监理人主要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累计增加超过施工合同价10%或以上的,委托人将按10%合同价格的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14)合同期间,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书,委托人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每满3次,委托人将在收取相应违约事项的违约金的基础上另外按人民币1万元/每3次的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15)如因监理人履行职责不到位,委托人通过书面通知约见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的,通知书一经发出,委托人将在收取相应违约事项的违约金的基础上另外按人民币1万元/次的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16)监理人违约,即使交纳了违约金,监理人仍应按监理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工程施工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监理服务;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之后单方面解除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违法的,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17)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并视情况没收监理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18)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书,监理人未回复或回复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整改不到位,委托人将暂停监理费用支付或部分支付当期监理费用,且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19)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均需由监理人的基本账户汇入委托人的指定账户,在所有违约金结清前,委托人将暂停所有监理费用支付,且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20)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21)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所需的费用监理人自理。22)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监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监理人应按规定为本项目的所有监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酬金中,委托人对此不作任何补偿。同时到委托人处备案。-18-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无A-2设计阶段:无A-3保修阶段:(1)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承包单位向委托人提交《质量保修书》,其内容为具体保修项目,期限以及有关承诺。(2)组织承包单位对工程使用情况进行质量回访,并在气候突然变化(台风、冬季低温)如台风暴雨过后组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按单位工程进行登记。(3)在工程保修期即将到期的前1—2个月,由监理人员组织委托人以及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发现的问题及需要维修的内容按单位工程列表登记。(4)监理人员对用户反馈的意见和以上质量回访与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与缺陷发现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并确定质量缺陷的事实和责任。比较严重的质量缺陷应由监理人员组织委托人、设计人员和承包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原因。监理人员及时发出《工程维修通知书》要求承包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十日内派人进行维修。比较重大的质量缺陷,如基础不均匀沉降等质量问题要求责任方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案,经过监理、设计人员、委托人共同审批后,由监理人员监督实施处理。(5)承包单位若不能按监理人员要求及时进行维修,监理人员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可由委托人委托其他承包商完成。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无。-19-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名称数量数量数量工作要求工作要求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数量数量数量面积面积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无无无无2.生活用房无无无无3.试验用房无无无无4.样品用房无无无无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无无无无无无无无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名称名称名称份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工程立项文件1.工程立项文件1.工程立项文件11开工前5天2.工程勘察文件(如有)2.工程勘察文件(如有)2.工程勘察文件(如有)2.工程勘察文件(如有)11开工前5天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1开工前5天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1开工前5天5.施工许可文件5.施工许可文件5.施工许可文件11开工前5天6.其他文件6.其他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名称名称数量数量数量型号与规格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1.通讯设备1.通讯设备无无无2.办公设备2.办公设备2.办公设备无无无3.交通工具3.交通工具3.交通工具无无无4.检测和试验设备4.检测和试验设备4.检测和试验设备无无无-20-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FS2401090426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桥梁通航标志标识整治工程监理(采购项目编码:4406070568168342312281049),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为(暂不做评估与测算)。服务时限为:工程施工准备开始至完成竣工验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佛山市三水区中介服务管理中-21-2024年01月09日-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通航标志标识整治工程监理 办公用房 生活用房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