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采购合同公告(和田县农业农村局2024)



一、采购人名称: 和田县农业农村局    
二、供应商名称: 新疆越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 和田县农业农村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 2081101000009477166 
五、合同编号: 11N01042238920246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新疆越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环境竣工验收/水土保持方案
详见附件

1.0
79300
793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 和田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 农业科 
        联系电话: 13399434188 
        传真: / 
        地址: 和田市迎宾路376号 
   2、运维公司名称: 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 400-881-7190 
        传真: 0571-28215512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和田县2023年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合同(11N0104223892024601).pdf

和田县2023年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合同编号:11N0104223892024601采购单位(甲方):和田县农业农村局服务单位(乙方):新疆越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和田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三期)——“环境影响评估服务”项目-新疆越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三期)——“环境影响评估服务”项目-新疆越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第三期)——“环境影响评估服务”项目-新疆越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新疆越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环境竣工验收/水土保持方案--品牌:1项79300.0079300.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79300.0079300.0079300.0079300.0079300.0079300.0079300.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柒万玖仟叁佰元整柒万玖仟叁佰元整柒万玖仟叁佰元整柒万玖仟叁佰元整柒万玖仟叁佰元整柒万玖仟叁佰元整柒万玖仟叁佰元整二、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交付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100%款项人民币793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玖千叁佰元整)。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三、服务条款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和田县2023年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咨询及资料编制评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咨询项目概况(一)建设地点:和田县(二)本次委托项目:和田县2023年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1.水土保持监测第二条委托咨询服务的内容、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一)咨询内容:编制委托方要求的项目范围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包含评审、编制、出具正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成果报告方案并通过报批手续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二)咨询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并上报至水行政主管部门。(三)咨询地点:和田县(四)咨询要求:编制方案内容应当符合相关国家主管部门规范及通知等规定相关和要求;1/4第三条协作事项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1)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地**府或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批文件(3)总平面布置图(4)规划红蓝线图(5)本项目建筑和结构的施工图2、提供工作条件:无3、其他: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报告编制所需的真实、有效等其他资料。第四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如因委托方原因资料延迟交付给受托方,则报告编制时间顺延。(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造成费用增加和提交成果时间延误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执行。(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若需另行增加费用,调整提交成果的时间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第五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编制并交相关部门评审通过,使本报告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直到顺利通过评审验收。(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且在履行合同中所知悉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贰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告的文印工本费。第六条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合同总金额:人民币793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玖千叁佰元整)。该合同金额包括:1.水土保持监测人民币793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玖千叁佰元整)(二)付款方式:乙方向甲方交付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100%款项人民币793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玖千叁佰元整)。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第七条违约责任2/4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若受托方未开展工作,合同视为终止。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特殊原因除外(不可控因素导致或政府强制要求)。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支付应付费用的5%。不可违抗因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八条知识产权(一)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利用受托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委托方所有。(二)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第九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和经营信息只能应用于本工程,严禁向他人泄露,受托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知悉的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容包括技术文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文件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对对方产生损害的,按法律规定追责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因此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受托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向法院起诉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次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其他(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贰份,受托方执贰份。(二)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自动终止。(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合同附件时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五)乙方在编制完成水土保持送审稿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停工的,甲方应支付乙方50%合同额。乙方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工作后,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停工的,甲方应支付乙方100%合同金额。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各方关于本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事宜、各类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才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邮箱方式送达的,以一方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对方指定的电子邮箱,即视为对方已经看到了并了解邮件内容,送达完成。(以下无正文)3/4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和田县经济新区文明路,地址: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滨河路8号5-12电话:13399434188,电话:1829080505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行金穗园支开户银行: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玉信用社行账号:30580901040001445,账号:876100012010108214837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4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和田县经济新区文明路地址: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滨河路8号5-12电话:13399434188电话:1829080505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分行金穗园支开户银行: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玉信用社行账号:30580901040001445账号:876100012010108214837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土保持方案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