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广采购合同公告(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扬州市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项目2024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广陵区合同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JSZC-321000-SWGC-G2023-0205001
二、合同名称: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扬州市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项目2024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广陵区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JSZC-321000-SWGC-G2023-0205
四、项目名称: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扬州市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
联系方式:13813142536
供应商(乙方):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探秘路73号树屋十六栋B1-3栋
联系方式:025-8576594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市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882000.00
合同金额: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4年12月20日前完成抽检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1-22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1-22 15:37:59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 附件:
2024年扬州市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项目(一包).pdf

扬州市政府采购合同(服务)项目名称:2024年扬州市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项目(一包)编号:JSZC-321000-SWGC-G2023-0205号甲方(采购人/委托方):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供应商/受托方):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见证方: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扬州市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服务1.1服务名称:2024年扬州市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项目(一包)1.2服务内容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附:项目需求)。、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捌拾捌万贰仟元人民币(¥882000元)。中标单价720元/批次、应完成1225批次。三、技术资料3.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服务的有关技术资料。3.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四、知识产权4.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五、产权担保5.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六、履约保证金6.1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中标人自主选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6.2履约保证金用以约束乙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以及弥补合同履行中由于乙方自身行为可能给甲方带来的各种损失;若履约保证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主张索赔。6.3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本合同履行结束后由甲方无息退还。逾期退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6.4履约保证金收取:无。七、转包或分包7.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7.2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分包给他人供应。7.3如有转让和未经甲方同意的分包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终止合同。八、服务期8.1服务期:2024年12月20日前完成抽检服务九、交付期、交付方式及交付地点9.1交付期:每份报告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所有报告2024年12月20日前出具。9.2交付方式:在国家二级站提交全部检测报告数据,任务完成后三日内报送检测分析报告、全要素汇总表、PDF格式检测报告供存档。9.3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十、费用支付10.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10.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甲方支付,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10.3甲方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全部检验任务完成后报送检测分析报告、全要素汇总表、PDF格式检测报告,经检查合格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70%。十一、税费11.1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十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2.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及响应文件承诺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若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12.2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是全面和规范的,并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如因乙方提供的服务有瑕疵造成甲方损失的,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12.3如在食品抽检过程中发生服务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如逾期到达,则每逾期1小时,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12.4服务期内,乙方应对所提供服务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十三、交付和验收191013.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在345天内完成服务事项,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交付前,乙方应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初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交甲方13.2验收标准:按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13.3甲方按照招标文件及考核要求对乙方抽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通过的甲方才做最终验收。13.4甲乙双方关于调试和验收的其他约定:无。十四、包装、发运及运输14.1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服务所涉及物品运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十五、违约责任15.1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权属保证不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可以选择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作为违约金,或者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以及甲方因使用乙方所提供产品构成侵权的赔偿等直接和间接的所有损失,并应承担甲方为此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调查取证、差旅等一切相关费用。15.2乙方发生逾期出具检测报告违约情形时,应按本合同每份逾期报告壹佰元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以从待付款项中扣除。15.3乙方在国家二级站提交检测报告数据,任务完成后报送的检测分析报告、全要素汇总表、PDF格式检测报告。经检查有较大错误尚能改正的,应按本合同支付伍仟元违约金,甲方可以从待付款项中扣除。15.4乙方在全年机构考核综合评分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应按本合同支付合同总价10%违约金,甲方可以从待付款项中扣除。15.5合同生效后,发现乙方投标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5%赔偿金十六、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6.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6.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237十七、诉讼17.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扬州市。十八、为落实好政府采购履约资金扶持政策,乙方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详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十九、合同生效及其它19.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见证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9.3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见证方及财政监管部门各执一份。甲方: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市邢江区文昌西路525号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探秘路73号树屋十六栋B1-3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洲D51489332671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25-85765942日期:224年1月22日日期:200年1月22日限公见证方: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办人日期:2224年1月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广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扬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