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务综合服务 劳务外包服务 劳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广州市海珠博物馆)2024)


广州市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2024-2025年度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劳务综合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2024-2025年度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劳务综合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2024-01-22 14:58:25
采购计划编号:440105-2023-05156 预算金额:5037000 采购品目:
代理机构:广州通途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经办人: 项目负责人:

一、合同编号

GZTT230136ZC

二、合同名称

2024-2025年度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劳务综合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

GZTT230136ZC

四、项目名称

2024-2025年度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劳务综合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广州市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
地址:海珠区宝岗路35号南北广场后座3楼区文博中心314室
联系方式:020-34378290
供应商(乙方): 广州市海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89号大院第一栋自编106/107房
联系方式:13126432756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2024-2025年度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劳务综合服务
24(项)
142,354.00
3,416,496.00

2
2024-2025年度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劳务综合服务
11(项)
147,227.00
1,619,497.00

合同金额: 5,035,993.00元,大写金额:伍佰零叁万伍仟玖佰玖拾叁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广州市海珠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12月2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1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示附件.pdf
广州市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
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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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务综合服务合同书甲方:广州市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35号南北广场3楼乙方:广州市海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89号大院第1栋自编106、107房甲方:广州市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电话:020-34378290传真:020-31959446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35号南北广场3楼乙方:广州市海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电话:020-31959906传真:020-31959906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189号大院第1栋自编106、107房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劳务综合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TT230136ZC根据2024-2025年度海珠区文物博物管理中心劳务综合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TT230136ZC)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采购标的、数量标的内容采购内容管理服务费数量服务期劳务综合服务劳务外包服务(含残保金)150元/人/月1项签订合同之日起24个月劳务综合服务劳务服务(含残保金)150元/人/月1项签订合同之日起24个月劳务外包服务用工人数为11人/工作日;劳务服务用工人数为24人(纳入统一管理的编外合同制人员);本项目合计需求人数不超过35人,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调整每类服务人员的具体数量。服务期限内,甲方仍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提供招聘服务。二、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大写):伍佰零叁万伍仟玖佰玖拾叁元整(¥5,035,993.00元)(根据实际在岗人数每月据实按标准结算,此金额含合同期限内全部劳务外包服务人员、劳务服务人员的每月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各项税费、交付给国家的残疾补贴。三、服务范围甲方乙方提供以下服务:1.提供服务人员35人,包括:劳务外包服务人员11人,劳务服务人员24人;2.日常管理;3.工资核算及发放;4.保险、公积金办理;5.工伤、劳动争议的处理;6.法律服务;7.其他服务。四、质量要求: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工作需求提供相关劳务综合服务,保证甲方工作开展的需要。涉及需继续聘请实有在职的劳务外包服务人员、劳务服务人员,乙方须与原劳务公司做好交接工作。(一)日常管理1、乙方负责建立、管理和梳理所有服务人员人事信息档案(在与乙方签定劳务服务合同之前的服务人员档案信息,甲方须协助乙方建立),内容基本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性别、籍贯、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学历(位)情况、婚育及配偶情况、政治面貌、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2、关于劳动关系转移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1)劳务外包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记载客观事实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后可退回乙方: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或泄漏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提供的个人资料或相关证件不真实、不准确或有误导性,足以构成欺诈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的。除上述情况外,甲方确需退回服务人员的,乙方应给予支持;同时甲方需承担退回责任,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2)劳务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劳动合同管理风险。3、乙方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服务人员办理退休及移交社会化管理手续,手续办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乙方接到甲方增加服务人员的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决定使用的人选办理合法聘用手续,根据甲方通知中确定的内容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乙方接到甲方减少服务人员的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决定减少的人选办理解聘等相关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办理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5、乙方培训服务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岗位安排,保守甲方的商业信息秘密。当甲方因工作需要提出要求时,乙方负责与服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6、乙方代办服务人员的相关证件及协助服务人员出具劳动关系相关证明。(二)工资核算及发放乙方负责服务人员工资的核算与发放。乙方根据甲方每月提供的绩效考核成绩计算服务人员应得的绩效工资(包括月度及年度绩效)并进行核算;乙方收到甲方每月按在职的实有服务人员数量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工资、绩效、福利等)后,负责及时向服务人员原额发放,不得克扣服务人员工资。且根据甲方需要,按季度向甲方提供服务人员工资发放凭证。(三)保险、公积金办理1、社会保险的缴纳及转移、享受与办理。乙方依据广州市的相关要求和缴纳标准为服务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2、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险漏缴、误缴、错缴引发的赔偿风险等;因乙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服务人员的经济损失和由此产生的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3、乙方承担住房公积金办理,涉及相关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费用,由乙方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若因乙方责任原因导致服务人员提出异议的,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四)工伤、劳动争议的处理1、负责服务人员的劳动争议处理。乙方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服务人员的用工责任。2、服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需负责其就医、工伤保险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务的善后处理。乙方依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工伤事故的指标上报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其他赔偿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关规定。3、服务人员与乙方或因甲方作为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行政投诉纠纷的,因乙方原因(含工资没及时支付、社会保险没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没缴纳,或其他不依法缴纳的行为等)造成乙方或甲方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裁决要求承担相应责任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五)法律服务1、应甲方的要求,乙方提供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政策方面的一般性政策咨询,协助甲方解决劳动人事等方面遇到的问题。2、在国家或当地政府颁布新的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调整标准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再调整收取费用的数额。(六)其他服务要求1、甲方具有督促、监督乙方按有关劳动法规为派驻甲方的服务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薪酬发放、个人所得税等权利。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要求。3、对于甲方提出的临时性服务要求,乙方应该予以积极协助支持,但因产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4、乙方适时进行服务单位、员工满意度调查,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人员的甄选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和甲方的要求增加(招募)或减少(辞退)服务人员。2、经甲方审核确定用工人员名单后,乙方负责办理服务人员招用工手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3、甲方在遵循法律规定、遵循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服务人员退回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退回的书面通知,处理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及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如出现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向服务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情形时,费用由甲方承担。4、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撤换或增减服务人员。(二)人员的上岗管理1、甲方有权对服务人员进行生产组织管理,乙方须告知服务人员服从甲方合理的工作安排。2、甲乙双方应就服务人员工资、工作岗位、工时制度、员工守则和规章制度、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商订。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工资岗位、工时制度等情况须体现在其个人劳务合同上。3、乙方应依法建立服务人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对服务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甲方对服务人员进行生产组织管理和绩效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应协助、支持服务人员的工作,尽量改善服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环境。4、甲乙双方应将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明示服务人员。5、服务人员应当接受甲方企业文化、业务技能、安全操作以及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训组织主要由甲方负责,乙方提供协助配合。6、甲方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人员必要的工休、休假、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以及良好工作条件。7、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和侵害服务人员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8、服务人员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或服务人员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进行调解,并为所涉仲裁、诉讼提供协助配合,涉及乙方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的,乙方有权对所涉仲裁、诉讼事务进行处理。9、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质量,对乙方及其服务人员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向乙方提出纠正意见。10、在实施上述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三)服务人员的考勤、考核、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廉政教育管理1、甲方负责对服务人员进行考勤、考核、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廉政教育等管理,并承当相应管理责任。2、甲方根据服务人员的考勤、考核结果,就薪酬、岗位的调整提出建议,甲方和服务人员就调整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予以实施。(四)培训1、在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特点,对服务人员进行爱岗敬业、职业道德、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入职前培训,培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2、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负责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包括业务技能、安全生产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所需的师资和教材甲方负责。培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3、甲方为服务人员提供培训的,有权建议乙方与服务人员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并履行协议的权利和义务。4、甲方有责任加强对服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沟通,并教育督促甲方员工支持配合服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五)劳务费1、劳务外包服务:(1)乙方在每月5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前以电子邮件形5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乙方格式)将出勤、奖惩、工资变动、人员变动等资料报甲方备案;甲方无异议后,乙方根据劳务外包的管理制度,制定外包费明细、开具发票按月向甲方收取费用。(2)劳务外包服务费:按照150元/人/月收取(含残保金),服务人员工作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2、劳务服务:(1)甲方在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前以电子邮件式(甲方格式)向乙方提供经审核的服务人员出勤、奖惩、工资变动、人员变动等资料,乙方收到后,制作工资发放确认单(代扣社保个人部分及个人所得税),反馈给甲方,由甲方加盖公章确认。(2)劳务服务费:按照150元/人/月收取(含残保金),服务人员工作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六)付款方式(1)按月度支付费用。(2)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有效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把工资费用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逸景支行,账户:3602074719100126934,账户名称:广州市海创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因甲方审核错误、确认迟延或付款迟延导致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确保上述银行账户无误。乙方账户信息变更的,乙方需要提前【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未书面通知变更,甲方仍按原账户支付款项致乙方没有收到款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解决问题。甲方提供协助。(3)乙方每月15日发放服务人员(口本/回上,在口内打“”)月工资,甲方须在每月10日前把服务人员工资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收到后应在日内向服务人员发放工资。5日内向服务人员发放工资。(4)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支付的该项费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须缴纳总额和按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后,完全作为工资支付给服务人员,乙方不得从中扣减服务人员任何费用。(5)如甲方已向政府财政部门请款,但因区级财政支付系统问题延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的,可视甲方不逾期支付,但甲方应促使政府财政部门尽快拨款,解决实际费用支付问题;同时,乙方应具有垫付两个月服务人员工资及社保公积金的能力。4、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及双方的约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定服务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以及社会保险的项目。(2)乙方每月20_日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和参保人数(甲方提供资料),按投保项目核定好次月的缴费情况,做好次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确定单,以甲、乙双方约定形式送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后,甲方每月_25日前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费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以便乙方能及时地向社会保障局缴纳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3)乙方收到甲方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费用和增员通知后,按时为服务人员投保和缴存住房公积金。(4)有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纠纷由乙方出面处理,但因此产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含有关部门的罚款、纳金、补缴费用等)由甲方承担;如由于乙方单方过错造成的责任部分由乙方承担。(5)本合同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公历年度,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基数或比例作出调整时,则按国家最新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6)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支付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费用完全用于为服务人员购买上述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得从中扣减任何费用。服务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部分,由乙方从服务人员工资中扣减后代为缴纳,不得将上述资金挪作他用。5、经济补偿金。(实际发生时具体计付,在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付毕)6、赔偿金。(实际发生时具体计付,在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付毕)7、其他属于乙方应付给服务人员的各项工资待遇。(实际发生时具体计付,在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付毕)8、其他属于乙方应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实际发生时具体计付,在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付毕)(七)服务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1、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共同做好服务人员的计生工作。2、乙方负责服务人员上岗前的计生证件审核工作、在岗服务人员计生证件年审记录的查验工作。3、甲方负责对服务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了解未婚服务人员的计划生育动态情况。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况,应及时知会乙方,协调处理。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问题,甲乙双方协调解决。(八)服务人员的劳动安全保障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服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服务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甲方应充分重视和保护女性服务人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2、服务人员的劳保用品和劳保待遇按照有关标准发放,费用由甲方承担;服务人员在办理离岗离职手续时,甲方可以要求服务人员退回劳保用品或将折价款返回甲方。3、服务人员一旦发生工伤或视同工伤事故,甲方应及时送伤者就医急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负责服务人员的就医、工伤保险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善后处理。如甲方有代垫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乙方应予以返还;工伤保险免赔部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由甲方承担。4、服务人员发生在职非工伤死亡情况的,按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九)为服务人员出具结婚、生育、升学等方面的证明和代办需由单位办理的各项证明材料1、服务人员如有上述需求时,由乙方负责办理。2、甲方对服务人员申办证明或证件有异议时,乙方应充分考虑甲方意见,妥善处理。(十)商业秘密的管理1、甲方有权要求与乙方服务人员签订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2、甲乙双方不得将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向双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十一)服务人员的退回1、劳务服务人员:(1)劳务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记载客观事实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后可退回乙方: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乙双方各自依法制定的经民主决策并已向服务人员公示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或泄漏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服务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6)提供的个人资料或相关证件不真实、不准确或有误导性,足以构成欺诈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的。(2)劳务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但必须提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可办理退回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服务人员给予经济补偿:1)劳务服务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支付医疗补助金的由甲方承担费用);2)劳务服务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乙方与劳务服务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的。(3)服务人员有以下情况的,甲方不得向乙方退回该服务人员: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服务人员的合同期满但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期满为止;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服务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4)甲方在遵循法律规定、遵循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服务人员退回乙方;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退回的书面通知,处理劳务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及办理相关手续。在用工过程中,如出现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务服务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情形时,费用由甲方承担。2、劳务外包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记载客观事实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数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后可退回乙方(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或泄漏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提供的个人资料或相关证件不真实、不准确或有误导性,足以构成欺诈致劳动合同关系无效的。除上述情况外,甲方确需退回服务人员的,乙方应给予支持;同时甲方需承担退回责任,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3、乙方负责处理被甲方退回的服务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除经济补偿、赔偿外的善后事宜,甲方应提供协助和配合。4、无论何种原因,服务人员向乙方提起仲裁、诉讼时,或乙方涉入其他的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争议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解决,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和证据。上述仲裁、诉讼、纠纷、争议所涉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裁定书、调解书、和解书等文书中确定的法律责任,除证明为乙方单方过错导致外,均由甲方承担、支付。5、服务人员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在乙方有工龄或其他劳动纠纷存在,尚未进行经济补偿和处理的,当服务人员和乙方解除劳动关系,涉及到之前工龄的合并计算和补偿、赔偿问题时,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内,由甲方负责并赔付。6、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服务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由此产生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十二)服务人员合同期满员工安置问题甲乙双方劳务服务合同到期,但乙方与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未满,甲乙双方可协商选以下任一种方法处理:1、甲乙双方续签服务合同。2、甲方接受服务人员转为甲方正式合同制员工,并承担因乙方与服务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等费用。3、甲方将服务人员退回乙方,乙方与服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甲方承担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等费用。六、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委托服务期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履约地点:广州市方式:劳务服务、劳务外包服务七、验收标准和程序: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八、知识产权归属乙方应保证本项目的投标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九、保密项目实施过程中至乙方正式向甲方交付技术文档资料时止,乙方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数据、源代码、技术文档等资料保密,否则,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的上述资料泄密的,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项目完成后,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对本项目的技术保密承担责任。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2、除了合同本身之外,上款所列举的任何物件均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物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十、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项目发包或转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2、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向乙方支付服务人员劳务报酬或乙方管理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月收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财政审批原因等导致延迟的除外。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无合法正当理由延迟向服务人员发放劳务报酬或不及时缴纳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费费用的,每延迟一日,除应按当月收款总额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产生对服务人员所有补偿赔偿的责任。若发生上述违约事实的,甲方有权决定与乙方解除合同。4、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十一、争端的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4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书面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十三、其它1、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十四、合同生效1、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合同壹式陆份,其中甲执壹份,乙方执叁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执壹份。十五、其它需列明的事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代表:特将日m:303912059日签定日期:年月2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劳务综合服务 劳务外包服务 劳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