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制信访科法律顾问及案件诉讼律师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2024)
[ID37829]2024年法制信访科法律顾问及案件诉讼律师服务项目法律诉讼服务采购项目政
一、合同编号: 11010823210200025075-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ID37829]2024年法制信访科法律顾问及案件诉讼律师服务项目法律诉讼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0823210200025075-XM001
四、项目名称: [ID37829]2024年法制信访科法律顾问及案件诉讼律师服务项目法律诉讼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
联系方式: 88487277
供应商(乙方): 北京威欧盛律师事务所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ID37829]2024年法制信访科法律顾问及案件诉讼律师服务项目法律诉讼服务采购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2.0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1-22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1-26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4年威欧盛常法合同.pdf
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甲方: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负责人:杜荣贞,主任邮编:100195乙方:北京威欧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亿城中心C2座1906室负责人:刘志军邮编:100089为贯彻《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精神,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聘任乙方专业律师团队为法律顾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第一条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1.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所称聘请事项是甲方聘请乙方专业律师团队为政府法律顾问;1.2乙方承诺接受甲方的聘请,作为甲**府法律顾问,乙方将根据甲方具体业务需要指派本所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任职条件的优秀律师贺秀梅、王秋萍、李惠莹、张新河等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确认联系人为王秋萍,联系电话,198013507731.3甲方确认联系人为丁晓明,联系电话:88487277。第二条政府法律顾问任职条件2.1乙方指派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1.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12.1.2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2.1.3熟悉市情、社情、民情,了解聘用单位工作实际,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外聘政府法律顾问职责;2.1.4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2.1.5甲方规定的其他条件;2.2乙方派出律师如出现不符合第2.1项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必须立即更换符合条件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乙方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救济为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3.1乙方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并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3.2乙方为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3.3乙方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查工作;3.4乙方根据甲方开展业务的要求,参与经常性业务及重大事务的项目洽谈、起草、修改、审查,并提供论证意见及制作法律文书;3.5乙方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3.6乙方按照甲方的安排,进行法律培训与法律宣传;3.7乙方按照甲方工作需要,派执业律师现场办公。甲方应为法律顾问现场办公提供办公处,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协商确定实际现场办公时间及地点;3.8乙方参与处理甲方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3.9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甲方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4.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享有下述合同权利:4.1.1甲方有权要求并获得乙方提供的本合同第三条所列的各项法律服2务;4.1.2甲方有权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态度进行评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对甲方事务责任心不强的律师;4.1.3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已付的乙方不履行职责期间的顾问费;4.1.4甲方有权在乙方无故终止本协议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已支付的顾问费;4.1.5甲方有权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聘请乙方为政府法律顾问事宜;4.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承担下述义务:4.2.1甲方承诺甲方就其委托事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完全真实,并对所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4.2.2甲方承诺甲方将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4.2.3甲方承诺甲方不向乙方提出不合法及不合理的工作要求;4.2.4甲方承诺在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解除、中止或终止本合同;4.2.5甲方内设法制信访科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与工作,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认真研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的法律意见,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附具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4.2.6甲方应当为乙方事前参与相关事项的调研、论证、谈判,参加会议,查阅有关资料等提供便利和保障;4.2.7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考核机制,综合考核乙方工作实绩、职业操守、社会评价等要素,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不断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为履行考核程序,实现考核要求,乙方不得在甲方法制信访科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接甲方其他科室工作。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享有下述合同权利:5.1.1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5.1.2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35.1.3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获得工作费用;5.1.4开展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5.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承担下述义务:5.2.1认真履行职责,忠于宪法和法律,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于法有据、客观公正,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5.2.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单位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5.2.3不得以甲方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履行甲方委托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利用甲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5.2.4不得参与或者办理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5.2.5不得从事有损政府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5.2.6乙方承诺乙方在甲方正常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不以任何理由解除、中止或终止本合同;5.2.7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对于甲方委托事项收取律师费的数额应给予优惠;5.2.8乙方认为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甲方根据情况研究决定。甲方作出回避决定前,乙方应当暂停参与相关法律事务。甲方认为乙方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要求其回避;5.2.9乙方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聘用合同、简历、工作事项、考核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进行记录。书面法律意见、有关法律顾问工作等文书材料归档备查;5.2.10乙方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提供法律意见;甲方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乙方应当出具并署名或者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书面法律意见包括电子版形式;5.2.11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及地点6.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一般采用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每次由甲方或其业务部门将所遇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电子邮寄等形式向乙方说明,乙方及时研究,通过即时通信工具或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6.2每次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服务要求时,乙方一般应该在接到书面要求的二个工作日内提出比较完整的法律意见或建议。甲方如因情况特别紧急或有特别需要,应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可以先口头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但事后应出具书面意见。特定情况下,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指派律师前往甲方办公地点或甲方指定的地点协助甲方工作;6.3乙方所派律师应根据相应期间所承担的甲方所要求的法律服务工作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每服务年度或特定情况下定期向甲方出具工作报告。在工作报告中包括:汇报本服务年度的法律服务工作情况;在乙方所派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了解到的甲方实际情况提供法律方面的建议;6.4在甲方涉及到处理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时,乙方应指派本所专业律师代理;6.5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条所称的工作方式及地点也可以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第七条法律顾问费及其他杂费7.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费用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分两次支付:第一次:甲方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合格后,于2024年0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陆万元(¥60,000)。第二次:甲方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合格后,于2024年12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50%即人民币陆万元元(¥60,000)。甲方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发票。本项法律顾问费不包括本条第57.2项约定之费用。7.2涉及代理诉讼案件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署法律服务合同并约定诉讼代理费。7.3法律顾问费包含乙方现场办公费用。第八条其他收费事项8.1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北京市以外区域的差旅费,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票据,甲方予以支付;8.2除第8.1项所列差旅费外,乙方因为甲方服务产生的其它必需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票据,甲方予以支付。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9.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9.2.1违反本合同第5.2项的;9.2.2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9.2.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顾问职责或者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9.2.4由于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9.2.5不配合甲方内设法制信访科日常管理,经劝告拒不改正的9.2.6甲方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9.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9.3.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9.3.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满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9.3.3甲方逾期十五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十条违约责任10.1乙方派出律师在履职期间,违反北京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相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2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法律顾问费。10.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案件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期限12.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壹年(自2024年1月22日至2025年1月21日)。12.2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本合同附件《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要求》,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HEN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部分律师甲方: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乙方:虾(盖章)(盖章1381100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时间:202年1月2日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制信访科法律顾问及案件诉讼律师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