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MB2F05140202439
二、合同名称:嘉闵高架路北段及北翟高架路
三、项目编号:310000000231023137038-00053485
四、项目名称:嘉闵高架路北段及北翟高架路、嘉闵高架路南段及崧泽路高架路养护运行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徐家汇路579号
联系方式:021-53012579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姝娟(女)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延安西路 3500 号
联系方式:1300212903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嘉闵高架路北段及北翟高架路养护运行
数量: 1.00
单价(元): 31456217.36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服务要求: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服务时间:本项目采用一次招标三年延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项目服务期限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期限三年服务标准: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
2.合同金额(元):
31456217.36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1月24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1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项目组人员表-嘉闵高架路北段及北翟高架路.pdf
车辆设备配置-嘉闵高架路北段及北翟高架路.pdf
嘉闵高架路北段及北翟高架路(11NMB2F05140202439).pdf
第二章团队组成一、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1.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项目名称:嘉闵高架路北段及北翟高架路、嘉闵高架路南段及崧泽路高架路养护运行招标编号:310000000231023137038-00053485包号:包件二项目组成员姓名年龄在项目组中的岗位学历和毕业时间职称及职业资格进入本单位时间相关工作经历联系方式金昌哲47项目经理本科1999.7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1999详见人员情况表13917951629黄聪37技术负责人本科2009.7中级工程师2009详见人员情况表13941924355朱秀花45土建负责人本科2019.7中级工程师2012详见人员情况表13501693814王凤霞49桥梁专业工程师本科1997.7高级工程师1999详见人员情况表13621824298汪云51专职安全员本科2011.12安全员1999详见人员情况表13801627909李润华34养护运行专职管理人员本科2012.6中级工程师2021详见人员情况表18918473314顾岭51养护运行专职管理人员本科2016.7注册安全工程师2011详见人员情况表13901777634兰锦26资料员硕士2023.6资料员2023详见人员情况表15156890092徐志文39中级桥梁养护工大专2021.1中级桥梁养护工2004/13917220560沈勇50中级道路养护工本科2011.1中级道路养护工1999/13321804408李霖36中级桥梁工养护工本科2015.5中级桥梁工养护工2011/18601775516陆征明42中级桥梁工养护工本科2008.1中级桥梁工养护工2010/13651626502贺振岑48高级道路养护工本科2017.7中级道路养护工1999/13501731746第三节车辆设备配置方案一、车辆设备配置1.拟投入本项目主要车辆、设备一览表项目名称:嘉闵高架路北段及北翟高架路、嘉闵高架路南段及崧泽路高架路养护运行招标编号:310000000231023137038-00053485包号:包件二序号车辆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额定功率或容量出厂时间其中(填写数量)其中(填写数量)其中(填写数量)其中(填写数量)序号车辆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额定功率或容量出厂时间自有拟购租赁分包1路面清扫车沪DK4631金鸽牌YZT5169TSL155KW2016/3/2412路面清扫车沪DK4765金鸽牌YZT5169TSL155KW2016/3/2413路面清扫车沪EH2773金鸽牌YZT5169TSLE5155KW2017/6/2114路面清扫车沪DL6989金鸽牌YZT5169TSLE5155KW2016/6/1415清洗冲水车沪EB6285中联牌ZLJ5182GQXDFE5155KW2018/7/2616清洗冲水车沪FD7273中联牌ZLJ5182GQXDFE5155KW2019/6/1017清洗冲水车沪EL9305中联牌ZLJ5182GQXDFE5155KW2019/3/618登高作业车沪B91186三环牌SQN5090JGK118KW2009/10/3019牵引清障车沪BR7887粤海牌YH5258TQZ09T118KW2011/12/21110牵引清障车沪BR7907粤海牌YH5076TQZ02T118KW2011/12/21111牵引清障车沪BR9856粤海牌YH5076TQZ02T118KW2011/12/28112牵引清障车沪DH5260粤海牌YH5259TQZ09T118KW2015/11/5113封道车沪AXZ238五十铃牌QL10403HWR96KW2015/4/29114封道车沪BS1051东风牌EQ1100TZ12D382KW2011/12/20115封道车沪D65213东风牌DFL1120B13132KW2013/10/24116封道车五十铃牌QL1040A1HW//117封道车五十铃牌QL1040A6HW//118封道车五十铃牌QL1040A6HW//119巡视车沪ASR099海格牌KLQ1032E4475KW2015/7/3120巡视车沪ADY505尼桑牌ZN5024XXYH2G4110KW2013/10/18121安全防撞车沪BJL605徐工牌XZJ5041TFZJ5136KW2016/10/12122安全防撞车沪FUW056徐工牌XZJ5041TFZJ5136KW2018/6/141注:如是自有车辆需在名称列中填写车牌号上海市嘉闵高架路北段及北翟高架路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合同发包人: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包人: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二零二年月上海市嘉闵高架路北段及北翟高架路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05140202439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乙方: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姝娟(女)地址:徐家汇路579号,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延安西路3500号邮政编码:200023,邮政编码:201103电话:021-53012579,电话:13002129033传真:021-53012579,传真:34087000联系人:徐炜家,联系人:何赟智第一节合同协议书为全面提升本市道路交通设施的服务品质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养护运维作业标准、保障能力及应急处置能力;同时,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设施养护运维资金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双方就上海市嘉闵高架路北段及北翟高架路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合同的范围及主要内容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2、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24年1月起至2024年12月止。3、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澄清文件及补充资料);(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技术规范;(7)设施设备量清单;(8)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维修作业方案;(9)其它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本合同为第年度上海市嘉闵高架路北段及北翟高架路(设施名称)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项目的合同,本合同价格为31456217.36元整(叁仟壹佰肆拾伍万陆仟贰佰壹拾柒元叁角陆分)。其中:(1)日常养护运维经费为万元,实行质量目标控制下的总价包干(如考核不合格可按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如实计量,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2)专项养护维修经费为630万元(若有),按实结算,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3)暂列金额为/万元(若有),按实结算,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5、发包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关价款。6、本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章、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经发包人考核合格及支付完相应费用后失效。7、本合同文本一式陆份,正本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贰份,当正本和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签署页,本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订日期:2024-01-24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经办人:经办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订日期:2024-01-24第二节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已标价设施设备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设施设备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养护维修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应当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国家、上海市建设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业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1.1.2.5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专业项目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1.1.2.6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养护维修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7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养护维修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养护维修现场进行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养护维修作业和设备1.1.3.1养护维修作业: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承包范围对应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专项养护维修等。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是指为保障设施干净整洁、完好无损和正常安全运行而采取的常规养护措施,简称日常养护(运维)。专项养护维修是指对于工程量较大、超出了日常养护维修范围,但尚未达到大中修规模的维修项目,简称专项运维。1.1.3.2养护作业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临时设备和材料。1.1.3.3养护作业基地:是指用于养护维修作业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养护维修作业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发包人提供、承包人自有或租赁的场所。1.1.4日期和期限1.1.4.1合同履行开始日:合同履行开始日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1.1.4.2合同期限: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提供养护维修作业服务的起止日期,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3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养护维修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2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3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经费:以下简称日常养护运维经费,是指发包人指定承包人用于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及运行管理的经费,包干使用;如考核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按监督检查考核办法进行处理并扣减经费。1.1.5.4专项养护维修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运维经费,是指对于工程量较大、超出了日常养护维修范围,但尚未达到大中修规模的维修作业产生的经费。1.1.5.5年度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经费:以下简称年度养护(运维)经费,是指当年度日常养护运维经费和专项运维经费的总和。1.1.5.6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养护设施设备量清单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专项作业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7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养护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养护维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设施设备量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其它费用。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养护维修作业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道路设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养护维修作业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养护维修作业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已标价设施设备量清单;(8)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作业方案;(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养护作业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员。2.3发包人的权利2.3.1发包人可以在合同期内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实际需求向承包人发出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承包人须遵照发包人的指示或要求执行。2.3.2发包人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由于承包人人员不足而无法完成合同内工作内容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相关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辞退或更换因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员工。2.3.3发包人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不影响承包人合同履行的,无需事先经过承包人的同意。2.3.4如果承包人未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承包人的其它合同责任,承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2.3.5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考核办法对承包人开展的养护维修作业进行考核,如发现承包人开展的养护维修作业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有权作出处理。2.4发包人的义务2.4.1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发包人应为承包人开展养护维修作业提供必要的基础准备,包括部分养护作业基地、道班房、应急设备等。2.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养护维修作业开始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明确养护维修作业设施、现场和工作范围,并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2.4.3发包人应及时对承包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批准,阶段或年度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及时组织考核、评价。2.4.4发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年度养护运维经费。3.承包人3.1项目经理3.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3.1.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正常养护维修作业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3.1.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3.1.4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1.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1.6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在正式更换前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3.2承包人员3.2.1承包人应在合同正式履行前,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3.2.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派遣或雇用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3.2.3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如确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承包人擅自更换上述人员或上述人员无故不到位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3.2.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如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附件3分包情况表(按投标文件)序号专项服务名称拟分包供应商名称分包专项服务金额1设施结构加固、支座顶升等专业养护维修1.11.2…2交通安全设施专业养护维修2.12.2…3牵引保障服务4检测监测工作4.14.2…(具体详见投标文件)附件4承包人的相关承诺(按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文件)安全管理协议发包人(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包人(全称):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签订协议如下: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文明施工的方针、法规、政策及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2、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4、合同履行前,承包人应认真勘察现场,按发包人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并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发包人指派有关人员出席,介绍合同履行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5、承包人指派同志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发包人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6、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安全例会。发包人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过程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承包人限期整改。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8、承包人对所在的服务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保证服务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人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9、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安全作业规程进行现场安全作业。双方人员对服务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有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承包人和发包人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更动。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或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对其造成的后果负责。10、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严禁乱拉电气线路等影响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违规人员与其不正当操作。1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确保防火防爆设施设备可以正常使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2、承包人应根据上海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道运局和发包人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13、承包人在服务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4、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劳动保护监察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15、贯彻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双方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16、承包人若未按合同履行相关职责,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在下一次合同支付时扣除养护经费2万元。17、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18、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治安消防协议发包人(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包人(全称):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为了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暂(寄)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如下:1、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为,项目经理为,治安消防负责人为,上述人员应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发包人指定负责联系有关事宜。2、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须向承包人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交底。3、承包人应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养护作业大纲。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4、承包人应对职工经常做好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5、承包人应认真执行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进现场后三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人口。承包人人员亲友不得擅自在发包人安排暂住处住宿。6、承包人员在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严禁乱拉电线,不准在禁烟区或床上吸烟,保持宿舍整洁。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殴。7、承包人进场后,施工人员应自觉遵守发包人有关规定、要求。8、发包人应不定期对承包人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承包人研究对策,疏导化解矛盾。9、发包人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10、承包人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乱拉乱接电线,在合同支付时扣除合同经费伍拾元;发现承包人员偷盗物品,按案值10倍在养护经费支付时扣除;发生赌博、打架、没有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者,每发现一次在养护经费支付时扣除500元;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则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文明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包人(全称):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9、《上海市文明工地(交通类)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沪交建〔2017〕12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1、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2、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佩戴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4、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5、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9等相关文件规范要求本项目必须达到路政行业文明工地,并争创市级文明工地。如达不到路政行业文明工地要求,将扣除合同金额的1%违约金。6、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以500至5000元的违约处理,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以1万至5万元不等的违约处理。7、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8、本协议作为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包人(全称):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市交通委、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转,发挥投资的最大效益,规范各类项目甲乙双方行为,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特签订廉政合同,并在今后的建设实践中共同遵守。本合同甲乙双方,均指单位、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市交通委、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提醒监督对方及时纠正。(5)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经提醒不改的,应及时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6)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义务。(7)接受本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本合同执行的义务。(8)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索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代购券、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费用。(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为其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健身等娱乐活动。(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7)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8)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营私舞弊,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等。(9)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代购券、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等娱乐活动。(4)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办公用品等。(5)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6)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有碍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一、二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一、三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一、三条,发包人有权由纪检监察部门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同类市场的处罚。5、双方同意:本合同由双方和双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不定时地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生效期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与主合同时间一致。7、本合同未尽事项及争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执行。8、本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9、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双方项目经理及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署日期:2024-01-24,签署日期:2024-01-2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