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嵊州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4)
一、合同编号:11N70452456620231003
二、合同名称:嵊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ZJHY-SZ2023039
四、项目名称:嵊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嵊州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级)
地 址:华发南路88号
联系方式:0575-83119903
供应商(乙方):杭州众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岳帅桥10号1幢607室
联系方式:0571-8350306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嵊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2136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详见采购文件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2136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2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1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嵊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1).pdf
嵊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1).pdf
崃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崃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服务甲方:峡州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杭州众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地:签订日期:22023年月日第1页共13页甲方(采购人):峰崃州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供应商):杭州众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编号为的甲、乙双方根据法(ZJHY-SZ2023039)项目的采购交易结果,签署本合同。第一部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崃州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杭州众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相互尊重,真诚合作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委托乙方监理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1.项目名称:崃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服务2.项目地点:州3.监理费:21.36万元,包括因承包本次项目监理服务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对项目中所有硬件设备及软件模块进行检测,并有义务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招标人所需的工作、生活、交通工具、保险、通讯、食宿、劳力、现场办公设施用房、设备(仪器)、第三方检测费、管理成本、所有规费、利润、税金等一切相关的费用。4.服务范围: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服务项目全过程。5.检查、考核标准(1)监理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和不少于1名监理工程师常驻现场,每个月常驻现场时间不少于22日。业主单位指派代表负责定期考核。监理单位根据业主单位实际需求,驻场人员及车辆确保7*24小时响应,如30分钟内无法到达现场,发生一次扣5000元。(2)监理过程中需要提供监理人员现场监理工作照片,注明时间地点(提供钉钉或高德位置截图)。如由业主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包括现场旁站弄虚作假、人员不到位、缺岗、资料缺损、不同步、检查验收时对施工方的错误未发现而签收等),发现一次扣监理费5000元,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第2页共13页另扣监理费2~5万元。(3)监理工程师对应出具而未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及已出具的变更联系单的真实性负责,若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况,每发现一份扣2000元,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累计五份及以上者,所有出现问题的联系单每一份扣5000元,以上应扣款项从相应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下同)。(4)本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应与中标确定的人员相一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项目的核心,在不发生离职或重大伤病事故的情况下,不予以更换。如监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在监理过程中需更换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的,必须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重大伤病事故必须提交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且更换的人员应具备同等资质。如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的,监理单位应赔偿业主单位相关费用,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具体金额如下:更换项目总监的应赔偿业主单位5万元/人次,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应赔偿业主单位1万元/人次,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应赔偿业主单位5000元/人次。(5)监理部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须办理请假手续,总监请假经业主项目部审核批准,各专业工程师请假在5天以上的由监理部签署意见,经业主项目部审核批准。总监、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请假,应至少有两人在项目现场负责日常事务。监理人员请假期满应签到销假,否则按擅自延长假期处理。监理人员未经请假批准离开岗位或擅自延长假期,监理部总监每发生一次扣除5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发生一次扣除3000元。按规定必须旁站监理的岗位,业主单位每发现一次缺岗,扣除1000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在招标期内发布的所有通知、采购文件。乙方在投标期内针对本项目的所有书面文件、资料、图纸和承诺。在本项目招标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所有书面文件。本合同未提及的内容,以上述第1.2.3条内容为准。四、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加协议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3页共13页五、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执行,至项目验收合格结束。七、其它本合同在甲、乙双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及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答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甲、乙和采购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设科究协议,作为本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负及甲方:崃州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杭州众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品血(签章(签章)地址:浙江省照兴市州市浦口街道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密帅桥华发南路88号10号楼607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成投乘托人(签字)高险或授委托人签字):联系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州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广电支行账号:33001656535050005806账号:1202051319800004528邮编:邮统编:电话:0575-81381861电话:0571-86066918间:2023年12月1日时时年月日间:第4页共13页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监理的项目。(2)“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建单位”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具有法人资格,与建设单位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第三人”是指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当事人。(8)“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及附加协议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9)“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建设单位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0)“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及附加协议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5页共13页监理单位义务第四条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在本合同生效的一周内,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赴工程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合同履行期间,监理机构应保证派出的监理人员相对稳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前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第五条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期内,帮助建设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附加协议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设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建设单位。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商业合同、技术文档、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保密资料。建设单位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主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所必需使用工程资料。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项目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通知已签订承建合同的承建单位。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不影响监理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项目有关、为监理机构所需的各类资料。第6页共13页第十四条单位建设单位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专用条件约定的,方便监理单位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所需的相关设施监理单位权利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建单位的建议权。(2)对工程项目建设中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及时向承建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6)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软硬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软硬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更换;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单位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权、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等纠纷。(11)乙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著作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7页共13页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建单位合同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建议。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建单位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建单位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七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向对方发起的需监理方确认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先向监理机构书面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建设单位权利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有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条甲方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须相对稳定,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建设单位同意。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监理单位责任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对承建单位或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8页共13页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且超过专用条款双方约定时间的,监理单位可获得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后,引起合同履行超期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十四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完竣工验收或项目移交手续,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十四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十四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建设单位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十四日内仍未得到建设单位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七日内仍未得到建设单位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发生的额外工作,引起合同履行超期时,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五条当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后十四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七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第三十六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9页共13页监理报酬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周期延长而造成监理工期延长,甲方应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如果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和时间计算。第三十九条如果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建设单位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的任何报酬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建设单位申明的秘密,监理单位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建设单位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四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关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0页共13页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以下各条对应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的各条)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1一2005)第五条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服务内容: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按照“四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三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原则,从项目启动、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初验、项目终验等阶段进行里程碑监理,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保证项目满足“范围、时间、成本”等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项目质量控制:对承建单位的前端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质量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功能、性能、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对系统集成中各个分系统、子系统应用软件的详细需求分析、详细设计、编码测试、系统安装调试、系统试运行进行把关等;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及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意见反馈,协助组织各类培训会及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2)项目进度控制: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当工期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3)项目投资控制:通过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及设计的优化,对工程建设中不可预见性费用的开支使用情况进行技术性审核并提出意见,确保投资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按照用户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协助用户方做好项目阶段性资金结算及支付申请,保证用户方及承建方的利益并促使合同履行。(4)项目变更控制:收集并整理项目实施中因实际需求(如政策变动、用户使用便利性等方面)形成的变更需求并对变更必要性及工作量进行评估;审核并确认变更申请并向用户方、承建方给出书面明确意见;整理项目变更管理中的相关过程资料及文档。(5)项目合同管理: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第1页共13页(6)项目文档管理: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等各种会议纪要,并督促会议有关事项的执行;做好项目周报并书面反馈用户单位;监理建议书、监理通知、承建方提交的文档资料等。(7)项目协调:经采购人委托,监理方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涉及的各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监理方应该通过必要的会议制度来实施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定期例会、监理协调会、专题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阶段工作总结会、初验和最终验收会。(8)项目安全的管理:监督承建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安全相关制度和规定,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9)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其中应用系统(软件)开发项目的所有权应归属用户方所有;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审核,保证业主方不在本项目建设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五日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五条监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服务费比例(服务费比例=监理服务费/工程总费用),且赔偿金总额不超过监理费总金额。如造成社会影响,建设方将的情处理。第三十七条本项目监理服务费为2136万元,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合同价的20%,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余款待项目通过终验后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由监理单位支付采购单位合同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无相关违约及安全责任等情形后退还(不计息)。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保函、网上银行、电汇、汇票或转帐形式。(保函有效期必须在本项目约定完工日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第四十四条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合情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12页共13页(以下无正文)方阳理有限第13页共13页崃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崃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服务甲方:峡州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杭州众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地:签订日期:22023年月日第1页共13页甲方(采购人):峰崃州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供应商):杭州众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编号为的甲、乙双方根据法(ZJHY-SZ2023039)项目的采购交易结果,签署本合同。第一部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崃州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杭州众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相互尊重,真诚合作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委托乙方监理的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概况如下:1.项目名称:崃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服务2.项目地点:州3.监理费:21.36万元,包括因承包本次项目监理服务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对项目中所有硬件设备及软件模块进行检测,并有义务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招标人所需的工作、生活、交通工具、保险、通讯、食宿、劳力、现场办公设施用房、设备(仪器)、第三方检测费、管理成本、所有规费、利润、税金等一切相关的费用。4.服务范围:州市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二期)监理服务项目全过程。5.检查、考核标准(1)监理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和不少于1名监理工程师常驻现场,每个月常驻现场时间不少于22日。业主单位指派代表负责定期考核。监理单位根据业主单位实际需求,驻场人员及车辆确保7*24小时响应,如30分钟内无法到达现场,发生一次扣5000元。(2)监理过程中需要提供监理人员现场监理工作照片,注明时间地点(提供钉钉或高德位置截图)。如由业主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包括现场旁站弄虚作假、人员不到位、缺岗、资料缺损、不同步、检查验收时对施工方的错误未发现而签收等),发现一次扣监理费5000元,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第2页共13页另扣监理费2~5万元。(3)监理工程师对应出具而未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及已出具的变更联系单的真实性负责,若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况,每发现一份扣2000元,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累计五份及以上者,所有出现问题的联系单每一份扣5000元,以上应扣款项从相应的监理服务费中扣除(下同)。(4)本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应与中标确定的人员相一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项目的核心,在不发生离职或重大伤病事故的情况下,不予以更换。如监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在监理过程中需更换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的,必须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重大伤病事故必须提交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且更换的人员应具备同等资质。如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的,监理单位应赔偿业主单位相关费用,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具体金额如下:更换项目总监的应赔偿业主单位5万元/人次,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应赔偿业主单位1万元/人次,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的应赔偿业主单位5000元/人次。(5)监理部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须办理请假手续,总监请假经业主项目部审核批准,各专业工程师请假在5天以上的由监理部签署意见,经业主项目部审核批准。总监、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请假,应至少有两人在项目现场负责日常事务。监理人员请假期满应签到销假,否则按擅自延长假期处理。监理人员未经请假批准离开岗位或擅自延长假期,监理部总监每发生一次扣除5000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发生一次扣除3000元。按规定必须旁站监理的岗位,业主单位每发现一次缺岗,扣除1000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在招标期内发布的所有通知、采购文件。乙方在投标期内针对本项目的所有书面文件、资料、图纸和承诺。在本项目招标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所有书面文件。本合同未提及的内容,以上述第1.2.3条内容为准。四、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加协议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3页共13页五、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执行,至项目验收合格结束。七、其它本合同在甲、乙双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及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答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甲、乙和采购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计率究协议,作为本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崃州市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杭州众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血(签章(签章)R地址:浙江省照兴市州市浦口街道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密帅桥华发南路88号10号楼607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成投乘托人(签字)高险或授委托人签字):联系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州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广电支行账号:33001656535050005806账号:1202051319800004528邮编:邮统编:电话:0575-81381861电话:0571-86066918间:2023年12月1日时时年月日间:第4页共13页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监理的项目。(2)“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建单位”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具有法人资格,与建设单位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第三人”是指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当事人。(8)“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及附加协议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9)“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建设单位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0)“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1)“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2)“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及附加协议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5页共13页监理单位义务第四条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在本合同生效的一周内,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赴工程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合同履行期间,监理机构应保证派出的监理人员相对稳定,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前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第五条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期内,帮助建设单位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附加协议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设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建设单位。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商业合同、技术文档、业务管理等方面的保密资料。建设单位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为主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所必需使用工程资料。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项目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通知已签订承建合同的承建单位。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不影响监理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项目有关、为监理机构所需的各类资料。第6页共13页第十四条单位建设单位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专用条件约定的,方便监理单位开展正常监理工作所需的相关设施监理单位权利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承建单位的建议权。(2)对工程项目建设中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设计人更正。(4)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及时向承建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6)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软硬件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软硬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更换;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单位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权、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可以不支付工程款。(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知识产权等纠纷。(11)乙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著作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第7页共13页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建单位合同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建议。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建单位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建单位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七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向对方发起的需监理方确认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先向监理机构书面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建设单位权利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有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条甲方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人员须相对稳定,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建设单位同意。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监理单位责任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对承建单位或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8页共13页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九条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且超过专用条款双方约定时间的,监理单位可获得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后,引起合同履行超期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十四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完竣工验收或项目移交手续,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十四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十四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建设单位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十四日内仍未得到建设单位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七日内仍未得到建设单位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发生的额外工作,引起合同履行超期时,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五条当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后十四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七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第三十六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9页共13页监理报酬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周期延长而造成监理工期延长,甲方应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第三十八条如果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和时间计算。第三十九条如果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建设单位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聘用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的任何报酬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建设单位申明的秘密,监理单位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建设单位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四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关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0页共13页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以下各条对应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的各条)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1一2005)第五条监理范围、监理工作内容:监理服务内容:监理工作内容包括:按照“四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三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一协调”原则,从项目启动、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初验、项目终验等阶段进行里程碑监理,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保证项目满足“范围、时间、成本”等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项目质量控制:对承建单位的前端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质量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功能、性能、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对系统集成中各个分系统、子系统应用软件的详细需求分析、详细设计、编码测试、系统安装调试、系统试运行进行把关等;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及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意见反馈,协助组织各类培训会及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2)项目进度控制: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当工期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3)项目投资控制:通过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及设计的优化,对工程建设中不可预见性费用的开支使用情况进行技术性审核并提出意见,确保投资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按照用户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协助用户方做好项目阶段性资金结算及支付申请,保证用户方及承建方的利益并促使合同履行。(4)项目变更控制:收集并整理项目实施中因实际需求(如政策变动、用户使用便利性等方面)形成的变更需求并对变更必要性及工作量进行评估;审核并确认变更申请并向用户方、承建方给出书面明确意见;整理项目变更管理中的相关过程资料及文档。(5)项目合同管理: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第1页共13页(6)项目文档管理: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等各种会议纪要,并督促会议有关事项的执行;做好项目周报并书面反馈用户单位;监理建议书、监理通知、承建方提交的文档资料等。(7)项目协调:经采购人委托,监理方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涉及的各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监理方应该通过必要的会议制度来实施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定期例会、监理协调会、专题讨论会、专家论证会、阶段工作总结会、初验和最终验收会。(8)项目安全的管理:监督承建单位在项目施工期间严格遵守安全相关制度和规定,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9)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不被非授权使用,其中应用系统(软件)开发项目的所有权应归属用户方所有;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审核,保证业主方不在本项目建设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五日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二十五条监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服务费比例(服务费比例=监理服务费/工程总费用),且赔偿金总额不超过监理费总金额。如造成社会影响,建设方将的情处理。第三十七条本项目监理服务费为2136万元,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合同价的20%,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余款待项目通过终验后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由监理单位支付采购单位合同总价1%的履约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无相关违约及安全责任等情形后退还(不计息)。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保函、网上银行、电汇、汇票或转帐形式。(保函有效期必须在本项目约定完工日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第四十四条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合情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12页共13页(以下无正文)方阳理有限第13页共13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应急广播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监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