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维费-信息化运维互联网接入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首都博物馆2024)



北京大运河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东馆)运维费-信息化运维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11000023210200067691-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北京大运河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东馆)运维费-信息化运维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00023210200067691-XM001
四、项目名称: 北京大运河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东馆)运维费-信息化运维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首都博物馆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6号(近白云路)
联系方式: 63312976
供应商(乙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北京大运河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东馆)运维费-信息化运维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46.88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1-0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1-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pdf

北京大运河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东馆)运维费-信息化运维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合同书甲方:首都博物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战明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6号首都博物馆联系人:李陶联系电话:13581597085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霍海峰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联系人:满瑞联系电话:18510801178甲方_首都博物馆所需北京大运河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东馆)运维费-信息化运维互联网接入服务项目项目经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以BGPC-G23416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定,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条协议标的物1.1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在双方遵守下列协议的原则基础上,乙方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1条100兆数据传输电路及1条1000兆互联网接入线路等服务。线路技术标准应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列明的各项要求。1.2此项目涉及的客户端接入设备由乙方负责投资,产权归乙方,在协议期内提供给甲方使用。1.3乙方负责维护乙方投资建设并由甲方使用的安装在甲方机房的光电转换器等客户端接入设备,当合同终止时,甲方应保证乙方的设备安全完整并将设备全部交还乙方。如发生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按设备价值进行赔偿。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互联网专线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2.2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专线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2.3甲方以定单的形式向乙方书面提供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遵守互联网用户入网责任书、IP地址资源核配协议等相关规定。2.4甲方租用互联网专线必须严格遵守乙方有关的管理规定。在乙方根据专线租用协议实施相关建设工程时,甲方无偿提供安装相应光纤、设备等所需的甲方红线以内交接间、管道、沟、槽、孔、洞等设施以及必要的施工条件。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更换、拆、改、加装、移装乙方专线、设备,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2.5甲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租专线或利用租用专线的便利条件从事租用用途以外的一切商业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将所租用的乙方带宽转租或提供其他客户、ISP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为自开通之日起,终止服务之日止,累计使用月份,按照相应速率宽带产品标准包月资费收取。2.6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专线使用用途,甲方变更使用用途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2.7如甲方由于自身原因提前终止互联网专线服务,视提前终止时间长短需补偿乙方—至三个月的月租金,具体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退租电路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关闭电路。如因甲方申请时间与要求关闭时间小于3个工作日而导致延迟关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8甲方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电源、照明)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2.9对于乙方安装在甲方的网络设备,甲方有保管责任和义务,在业务退租,办公地点迁移等情形发生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联系人,在约定日期对网络设备进行回收。在业务使用期间丢失的,甲方出示证明材料或依据市场价格进行相应经济赔偿。2.10甲方具有互联网网站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网站备案工作。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网站备案或未及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而造成的提供租用服务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如甲方获得IP地址分配后60天内未完成网站备案或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2.11甲方网站负责人负有接受网站备案信息核查的义务,在网站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进行报备,如未及时报备并造成严重后果,乙方保留对当事网站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停止接入服务的权利。2.12甲方向乙方申请服务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2.13甲方的客户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不详或不准确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2.14甲方如为经营性客户则应严格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办法》并在使用本协议租用的专线前获得相关的电信业务许可资质:网站类型的客户取得网站备案许可,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类型的客户取得ISP/IDC经营许可证。2.15甲方如为经营性客户,同时使用乙方IP地址资源发展客户时,根据信息产业部34号令的要求,有为其客户进行IP地址备案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应在IP地址分配使用及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信部指定的网站完成IP地址报备工作。如未及时报备,乙方有权收回已分配的IP地址。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3.1乙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本着“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制定并执行入网流程及相关管理办法。对于因甲方原因未按照现有流程入网所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3.2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网络资源具备及甲方完成网站备案的条件下,乙方在业务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互联网专线的开通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超时开通电路,由乙方根据超时的天数,按照国家电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即每超时一天,按照一次性费用的1%进行退减,退减的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如甲方提出的开通时间晚于上述时限,乙方则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开通电路。但如因下列情况产生的时间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1)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线路条件、需要进行特殊线路施工或甲方所在地理位置超出提供电路的有效距离。(2)甲方(客户端)不具备网络接入所要求的终端接入设备,需要进行设备的更换或进行特殊施工。(3)乙方由于法定节假日和遇重大活动时进行的封网。3.3乙方负责专线的开通,以每条专线实际开通的日期做为起租日期,实际开通日期以双方确认开通日期为准。如果甲方在电路开通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确认且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则乙方有权以第六个工作日作为起租日期。3.4乙方对出租的专线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3.5甲方在专线开通后因自身原因(包括客户端设备未到货或未调通;客户端内部网络未调通等)提出变更开通日期及业务类型时,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根据专线实际开通日期正常收取月租费。3.6乙方在甲方以后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中继续提供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6.1提供详细的运维服务方案,包括服务组织、服务响应时间与流程、服务管理制度等。并提供电路落地端业务和技术保障联系人员名单,名单人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甲方。3.6.2定期巡检:乙方应定期(不少于1次/月)到用户端进行设备巡检,了解客户需求,分析用户网络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优化措施3.6.3日常保障:乙方提供以互联网专线接入点为标地的局所范围覆盖情况说明提供专线链路的日常保障工作;3.6.4乙方应保证链路免费维护期间按照招标方要求无偿进行项目范围内传输链路倒换,保障甲方业务连续稳定;3.6.5专线链路开通后,如涉及到甲方所租用的线路割接、升级、改造等问题时,一份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3.6.6提供重大活动保障方案,包括服务组织、服务响应时间与流程、服务管理制度等。3.6.7需根据本次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链路日常巡检、监控、告警、故障处理等服务;3.6.8提供7×24故障受理电话:3.6.9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申告后,15分钟之内进行响应,抵达故障现场时限小于2小时3.6.10乙方在4小时之内恢复业务,并及时向甲方通告故障处理进展情况;3.6.11乙方在故障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递交详细的故障处理报告;3.6.12乙方设专人负责处理故障、进行售后服务工作。协助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排查可能因电路质量或故障造成的网络故障;3.6.13乙方需提供电话和现场的技术支撑;3.6.14其他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列明的各项内容。第四条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4.1涉及的专线月租费与互联网网络使用费,乙方分别收取。4.2甲方按照C约定的缴费日向乙方缴费:A.后付费客户于每月月末日前缴纳上月月租费。B.预付费客户于合同签定后,在甲方财政资金下达后一次性支付2024年全年服务费用元。C.其他:预付费,按年支付费用,将于2024年6月之前缴清,租用期限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线路开通前,以5G物联网方式提供服务。本项目提供5G专网、电路及互联网专线以及慧御安全云防护(包含慧御云防护卓越版等服务),价格为146.88万元/年。4.3每月计费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日(即一个自然月)4.4服务起止日以双方确认日期为准,如服务起始日/止租日不在当月首日/末日,每天收取标准为月租费/当月天数(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租费按实际使用天数缴纳。4.5甲方应按期支付专线租用费与互联网网络使用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执行,如甲方逾期付费,应向乙方补交欠费。第五条优惠条款5.1自甲方租用的乙方专线起租之日起,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按月给予甲方专线月租费优惠,专线月租费优惠的最终价格为/元(含税价)。其中本地线路接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适用的税率9%,增值税税款:人民币元,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元;互联网端口月租费属于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的税率6%,增值税税款:人民币/元,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元。5.3乙方为甲方提供IP地址32个,具体为:。其中免费32个,收费,费用/元/月,该业务事项属于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的税率6%,增值税税款:元,价税合计金额:2元。5.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政府部门进行资费标准调整,双方按新资费标准执行,有关优惠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第六条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6.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6.2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10019,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第七条违约责任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7.2乙方在租用期间负责专线的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非甲方终端设备故障)可向乙方申告。如专线电路出现月累计24小时以上的中断(计划中断除外),经乙方检查故障点确属乙方网络范围内,乙方须对甲方进行相应的核减。核减方法为每天的减免额为基本月租费/当月天数(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第2位),经乙方核实后在下月租费中减免。7.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1)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2)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付违约金的责任。第八条权利义务的转让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保密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收集、产生的所有与本项目相关文档、资料,包括文字、图片、表格、数字等各种形式所属权均归属甲方,乙方有义务对所涉及到的内容保密,应按照要求签署保密协议。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的任何内容。第十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第十一条协议变更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A.12.1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可选择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12.2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第十三条协议期限13.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13.2关于本协议是否自动顺延,选择以下A方式。A不自动顺延,终止合同。B.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将自动逐年顺延。第十四条附则14.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4.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14.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效力同等。14.4合同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以及附件和定单b.中标通知书c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d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的澄清文件)上述文件排序在前的,其效力优先于排序在后的。但是签署时间在后且明显是对签署时间在前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则以签署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承诺的合同条件优于招标文件中需求内容的,则以投标文件的承诺为准。14.5双方互相送达文件的有效方式如下:(1)电子送达甲方收发件电邮信箱lit@capitalmuseum.org.cn乙方收发件电邮信箱manr@chinaunicom.cn;(2)信函送达甲方收发件邮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6号首都博物馆;收件人李陶:电话:13581597085乙方收发件邮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收件人满瑞:电话:18510801178;送达文件可任选一种方式或同时选择两种方式;以电子方式发出的文件,4小时未退回的,视为对方收到;以信函方式发出的文件,三日内未退回的,视为对方收到。甲方:(盖章)法定代表/负责人/被授权人(签字):签署日期:2024.1.1乙方:(盖章)法定代表/负责人/被授权人(签字):签署日期:2024.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运维费-信息化运维互联网接入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