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DTCG-2023-ZB043007
二、合同名称:2024-2025年度东台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007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DTCG-2023-ZB043
四、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东台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东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见公告正文

联系方式:见公告正文
供应商(乙方):东台市明达汽车修理厂
地址:东台经济开发区新团村一组(东台市粮食购销总公司经营性用房内)
联系方式:189146666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无
联系方式:18914666699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6元
合同金额:6.0E-4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无
采购方式:cgfs001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1-30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1-30 00:00:00
九、其他补充事宜:见合同详情

合同附件.pdf

2024-2025年度东台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合同文件二〇二四年一月第1页共8页合同协议书甲方:东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采购人)乙方:东台市明达汽车修理厂(中标人)甲方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在东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2024-2025年度东台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采购计划编号:东财购通[2023]056号,招标文件编号:DTCG-2023-ZB043),经评审,确定乙方为中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服务范围车辆维护,大、小修理,做漆、美容和其他有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的服务项目2.送修手续2.1送修方送修车辆时必须填写“委托修理单”(以下简称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并经送修单位审核和加盖送修单位公章,同时需将行驶证提交给乙方。2.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在送修单上注明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维修总费用。2.3乙方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2.4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含传真)通知送修方。如送修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含传真)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送修方不同意。3.维修费用3.1乙方应按照6元/工时及乙方投标承诺计算维修费用、结合每季度提交给甲方的维修价格表确定维修总费用。3.2以上费用均含税金。原则上,乙方于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本企业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等维修价格,送修单位结合所修车型、乙方所报维修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车辆的维修单位。对于车辆发生事故、途中抛锚、坏车等紧急或需要救援必须发生拖车服务情形的,采取就近第2页共8页原则选择具体车辆的维修单位,拖车费用:东台市区免费拖车,东台市区范围以外往返双程按每公里2元结算。4.竣工车辆交接手续4.1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厂合格证。4.2送修方应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或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方应立即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合理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4.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4.4乙方在向送修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送修单、“结算单”各一联和维修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送修方。4.5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单”上签字,则视为送修方同意接受“结算单”中的内容。5.结算方式5.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5.2合同签订后,送修方收到预付款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预付款(如乙方明确表示不需预付款,送修方将不执行本条款)。5.3送修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一次。结算时乙方应向送修方提供下列单据:(1)正式的维修发票(后附工费清单和料费清单);(2)本季度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5.4维修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且经审核。5.5送修方按财政等部门(或单位)规定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6.质量保证6.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家和地方汽第3页共8页车维修技术标准执行。6.2在甲、乙方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6.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详见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6.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维修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原车辆使用件的原品牌、原产地、原型号的全新原厂件),并完全符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甲方(或甲方全权委托送修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6.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送修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7.索赔7.1送修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7.2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乙方对送修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送修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维修费用退还给送修方,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维修材料的低劣程度,以及送修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送修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退还部分维修费用,并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送修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和/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7.3如果在送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送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送修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第4页共8页乙方支付相应索赔金额),或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8.乙方交货延误8.1乙方应按照送修单中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送修方验收使用。8.2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处罚: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8.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或与送修方办理车辆交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接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送修方。送修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维修项目、酌情延长维修时间或终止维修;同时保留按第8.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力。9.误期赔偿9.1除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送修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一千元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和送修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0.不可抗力10.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送修方。除甲方和送修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合同。11.税费11.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元,由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交,服务期满后无息退还。13.争议的解决13.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第5页共8页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2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14.投诉14.1为了保障送修方和乙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1)送修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甲方或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2)乙方可就送修方的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甲方进行投诉。14.2经核查,如情况属实,将记录在案,并对违约方进行查处。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和使用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3次;(2)未经甲方、送修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维修的;(3)未经送修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该单位送修车辆维修的;(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方送修车辆零部件的;(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6)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的;(7)未按投标时承诺的配件进货渠道进货并用于本合同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的;(8)乙方在维修期间,擅自乘驾该维修车辆;(9)其他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的。15.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送修方经办人给予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商业贿赂或其他腐败现象,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甲方根据造成的影响程度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的处罚措施:(1)暂停维修资格;(2)取消合同期内的维修资格、解除合同;(3)自事件发生起,3年内限制其参加东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的市场准入;(4)给甲方或送修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依法追偿;15.3在甲方和送修方根据上述第15.1和15.2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和第6页共8页送修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其他维修厂签订维修合同,乙方应对甲方和送修方签订新的维修合同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和送修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送修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7.转让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有效期18.1本合同有效期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31日。19.合同生效及其它19.1合同应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甲方(或甲方委托送修方)与乙方直接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处理。19.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甲方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乙方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本合同条款的情形,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乙方违约责任:A、取消乙方的车辆维修定点资格、中止或终止本合同;B、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乙方参与东台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的市场准入;C、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20.本合同由下列文件共同构成:(1)本合同书;(2)中标通知书;(3)采购人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答疑)资料;(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澄清)资料。2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另行协商解决。2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相关单位存档。23.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的扫描件(PDF格式)传送政府采购交易执行系统实施网上备案,经东台市财政局审核后,第7页共8页网上公示。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2024年1月30日第8页共8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