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 工程造价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永清县农业农村局2024)
2024年永清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1-30
一、合同编号:HBZR-2024-003 二、合同名称:2024年永清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4013260010006 四、项目名称:2024年永清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永清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地址:永清县益昌中路西侧 联系方式:王冠雄 供应商:瑞邦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68号玲珑苑2号楼3-403 联系方式:王进永0311-8585223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永清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服务 规格型号:完成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580000 合同金额:58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评审结束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2024-01-30 八、合同公告2024-01-30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2024高标准农田-造价
发布时间:
2024-01-30 采购人:
永清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全称):永清县农业农村局咨询人(全称):瑞邦兴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024年永清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服务2.服务内容:完成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服务3.工程造价咨询费:伍拾捌万元整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自年_月__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签章)咨询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4年/月30日2024年/月30日4委托人:(签章)咨询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4年/月30日42024年/月30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的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该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以下权利:1、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员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候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河北省2012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河北省2008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廊坊市造价信息》、施工图纸等相关文件及资料。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C“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签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等。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资料提交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方向咨询人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后一个月内,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六份纸质一份电子版),咨询人在完成工作后需将文件返还委托人,如有丢失或损坏,需进行赔偿。第四条委托人应在333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负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0.1%(扣除税金)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咨询费用580000.00元(伍拾捌万元整)人民币,咨询人完成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并交与委托人后一次性支付造价全部咨询费用。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第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永清县人民法院起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建设 工程造价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