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勘察采购合同公告(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4)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勘察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1-31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勘察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3111320010005 四、项目名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勘察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地址:唐山海港开发区建设大厦 联系方式:刘长波 供应商: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具聚巷135号 联系方式:陈寅艳0574-8788353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勘察 规格型号:执行国家现行规定及强制性条文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239315 合同金额:2239315.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工期20天 地点:海港开发区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4-01-26 八、合同公告2024-01-31 九、其他补充事宜:
物流园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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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采购人: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工程名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勘察发包人: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设计人: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期:年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勘察人(全称):宁波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勘察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勘察。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海审批投资【2023】81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主要对物流园区管网建设水平进行提升,包括崇礼路(兴业大街-锦绣街)管网建设工程,红线宽30米,长度631.73米;港欣街(和谐路-光明大路)管网建设工程,红线宽30米,长度361.84米;幸福路(兴业大街-锦绣街)管网建设工程,红线宽30米,长度642.56米;港荣街(海港大路-海阳路)管网建设工程,红线宽30米,长度487.54米;和谐路(乾坤街一新沿海公路)管网建设工程,红线宽36米,长度1225.00米;海河路(新沿海公路-电厂)管网建设工程,红线宽40米,长度8721.58米;海景大道东延长线,红线宽30米,长度4320.85米,以上路段的道路工程、管网建设工程以及相应附属、公服配套、修复设施、园区配套蒸汽管网等内容。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5.工程投资估算:93484.24万。6.工程进度安排: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作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国家建设方针政策以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等、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勘察范围和阶段:本工程的勘察及后续服务等全部工作内容;初步勘察阶段及详细勘察阶段。2.技术要求:执行国家现行勘察规范及强制性条文。3.工作量:预估钻孔647个,孔深15-60米(桥梁孔深60米,道路、管线为15-30米)。三、工程勘察周期1计划开始日期:年月日。,年月日。计划完成日期:具体工程勘察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及付款方式1.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1.1由于非勘察人原因导致道路、管线、桥梁等勘察范围比合同约定范围减少时的建设规模变更,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参照中标价按《国家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的中标费率重新核算勘察费。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叁万玖仟叁佰壹拾伍元整(¥2239315元)3.付款方式3.1中标人按期交付勘察成果后支付合同价款的80%,竣工验收完成且结算审计完成后付清所有余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3.2允许按照已完成本项目不同阶段(初步勘察阶段和详细勘察阶段)分批次支付勘察费。初步勘察阶段费用按照初步勘察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参照中标价按《国家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的中标费率收取勘察费。3.3当乙方已完成部分子项目初步勘察或者详细勘察,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其他部分子项目勘察工作停滞超过3个月,乙方可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申请相应勘察费用,甲方应予支付。五、发包人代表与勘察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勘察项目负责人:金凯凯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勘察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拾份,发包人肆份,勘察人陆份。3发包人:(盖章)勘察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11559(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4700855045地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州区首南街道泰聚巷135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朱敢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74-87883530传真:传真:0574-87831322电子信箱:电子信箱:nyks2006@sina.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宁波银行灵桥支行营业部账号:账号:32010122000348709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发包人:(盖章)勘察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11559(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4700855045地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州区首南街道泰聚巷135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朱敢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74-87883530传真:传真:0574-87831322电子信箱:电子信箱:nyks2006@sina.com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宁波银行灵桥支行营业部账号:账号:32010122000348709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勘察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2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3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6严禁赔赔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赔赔或变相购赔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赔赔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权利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4收。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3条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5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1.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11.2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1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第12条合同解除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2.2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12.4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3.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第14条违约14.1发包人违约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12(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4.2勘察人违约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13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15.2勘察人索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1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第16条争议解决16.1和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416.2调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6.3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15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勘察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1.3.2适用技术标准特别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一1.4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1.5联络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州区首南街道泰聚巷135号R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陈寅艳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135666123391.6保密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第2条发包人162.1发包人义务2.1.1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2.1.2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2.2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授权项目范围内所有工作:第3条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3.1.1关于分包的约定:3.2勘察人代表姓名:金凯凯职务: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授权范围:授权项目范围内所有工作第4条工期4.1成果提交日期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4.2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2.1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第5条成果资料5.1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_5份。5.2成果验收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第6条后期服务6.1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设计施工全过程技术支持无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设计施工全过程17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7.1.2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安全、物价、政策、不可抗拒以及自然灾害等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内事件发生引起的项目停建、缓建、终止等,根据勘察人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双方对已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勘察费按照双方核算一致的工作量进行结算。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由于非勘察人原因导致道路、管线、桥梁等勘察范围比合同约定范围减少时的建设规模变更,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参照中标价按《国家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的中标费率重新核算勘察费(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7.2定金或预付款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或预付款的金额: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7.3进度款支付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参照合同第一部分“四、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及付款方式”中付款方式执行。7.4合同价款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结算审计完成后付清所有余款。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8.1.2变更确认18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1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8.2.2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第9条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9.3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第11条责任与保险11.1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第12条违约12.1发包人违约12.1.1发包人违约责任19(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2.2勘察人违约12.2.1勘察人违约责任(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无(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13条索赔13.1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13.2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第14条争议解决14.1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无2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勘察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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