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审计服务 隔离场所费用核查工作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财政局2024)
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财政局审计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的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HT-2024-03110846
二、合同名称
东莞市财政局审计服务定点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YJ-2024-1053924
四、项目名称
东莞市财政局审计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东莞市财政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市本级南城区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11楼
联系方式:22831097
供应商(乙方): 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莞分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汇金西一街8号1栋702室
联系方式:1379886387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审计服务
1(项)
6,000.00
6,000.00
合同金额: 6,000.00元,大写金额:陆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1月08日至2024年01月10日
履约地点:东莞市市本级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1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1月3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示附件.pdf
2.合同变更.pdf
东莞市财政局
2024年01月31日
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审计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东莞市财政局审计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T-2024-03110846甲方:东莞市财政局乙方: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莞分所合同金额(元):¥6,000.00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总则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本合同书约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专业技能服务。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二、合同标的1.服务内容:东莞松湖湾华美达广场酒店隔离场所费用核查工作1品目名称需求描述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其它服务内容金额(元)C23030000审计服务东莞松湖湾华美达广场酒店隔离场所费用核查工作1项¥6,000人员要求:2人服务开始时间2024年1月8日服务结束时间:2024年1月10日¥6,000合计¥6,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2.付费标准:东莞市内付费标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为1,000元/天/人,上述标准包含劳务费、东莞市内交通费、误餐费、出差伙食补助、通讯费用等杂费、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三、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其他支付方式在乙方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按实际工作天数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正式发票,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延期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时方履行付款义务。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服务时间: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0日服务地点:东莞市辖区内,以甲方通知为准。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提供的专业技能服务工作进行监督。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4.要求乙方提供专业技能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广东政府-2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统一收集管理。5.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该工作人员退出任务或要求乙方调换工作人员。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调换工作人员或中途退出的,甲方可不支付或扣减要支付给乙方相应人员的费用。6.负责对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东莞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和甲方制定的《检查人员工作守则》的行为,以及其他违约情况,甲方可情扣减付费,情节严重的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不再支付应付未付的费用并要求返还已收取的费用。(二)甲方的义务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对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业务指导。3.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4.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5.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但因财政审核导致的付款迟延不视为甲方逾期支付。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3(二)乙方的义务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专业技能服务工作。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东莞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制定的《检查人员工作守则》3.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4.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或者部分转委托第三方。5.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技能服务小组,包括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家2名。6.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工作人员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7.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服从甲方检查组长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分配的检查任务。8.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的行业惩戒;(2)身体健康,职业道德水平较高;(3)具备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4)熟悉财政政策,能充分胜任财政监督检查及专项审计等服务工作;(5)乙方派出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甲方披露,且不得参与该单位的检查工作;如果参与后发现的,应当立即停止工作,向检查组长报告。(6)具有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等资格证书。9.对受聘期间掌握的情况和问题、取得的资料和本协议文本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许可使用。一旦违反,除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10.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在受聘期间,必须以甲方聘用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开展工作,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其他不正当权益。11.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在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甲方报告,不得擅自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12.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相关的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工作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按甲方要求对检查底稿反映问题进行复核。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整地向甲方反馈复核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保留、泄露或作为他用。如违反上述规定,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3.乙方出具的审核意见不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或提供的专业服务不符合甲方的实际需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重新进行复核或重新提供专业服务。14.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意外、大病等社会保障由乙方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义务。-5-检查任务期间,派出的工作人员若发生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等险情,由乙方和工作人员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处理或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15.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障由乙方按广东省医保相关政策购买和缴纳,检查期间工作人员生病就诊或住院发生的费用,由工作人员和乙方按医保相关政策进行支付和结算,甲方不承担就诊及住院费用及相关责任和义务。七、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或者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八、保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6-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双方同意将合同争议管辖法院定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十、其他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东莞市财政局公莞甲方代表:甲方联系人:卢铁浴联系电话:22831097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2月29日乙方(盖章):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莞分所乙方代表: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769909159910188乙方联系人:缪永林联系电话:13798863878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2月29日7附件:《检查人员工作守则》检查人员工作守则为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监督,规范检查人员检查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守则。参加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依法检查制度一、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财政、税务、审计、会计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二、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具备基本职业道德:(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受外界因素和个人感情的影响,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二)不隐满查出的被检查单位违反财经法纪及违反相关行业准则的问题,不提交内容虚假的检查报告。(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事项。三、检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之间存在可能损害客观、公正检查的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向检查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实行回避。可能影响检查人员客观、公正检查的情形主要有:8(一)担任被检查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为被检查单位代编会计报表,常年提供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二)曾经受托承办被检查单位审计、评估、会计顾问及税务顾问等相关业务,且终止委托受托关系未满两年;(三)曾经担任被检查单位董事、高级职员或职责相当于管理成员或雇员的成员,且离职未满两年;(四)持有被检查单位发行的股票,债券或与被检查单位之间存在其他重要财务利益关系,检查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与被检查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五)与被检查单位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合伙投资经营某一实体,且该项投资对检查人员本人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六)与被检查单位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七)与被检查单位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有近亲属关系;(八)其他可能损害客观、公正检查的事项。廉政制度四、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廉洁奉公,遵守如下廉政制度:(一)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业务的宴请;(二)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以及营业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三)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品等;(四)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不得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五)不得参加有关单位邀请的庆典等活动;(六)不索赔、受赔;不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他人谋私利;(七)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要求被检查单位为配偶及亲朋好友安排工作。汇报请示制度五、加强组织观念,坚持经常请示汇报(一)检查组长应定期召集组员讨论有关检查事项;检查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根据需要召集检查组长或全体检查人员研处有关检查事宜。(二)检查组长在实施检查时应经常向检查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汇报工作,反馈检查信息。遇到疑难问题和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在检查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未作出决定以前,不得轻易表态,不得擅自越级答复和处理问题。(三)遇到特殊情况,检查人员可直接向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汇报情况。出勤请假制度六、严格遵守出勤请假制度(一)检查人员加强纪律观念,按时出勤,不得无故迟-10-到、早退或缺勤。检查组长负责组员的考勤。(二)检查人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应通过检查组长向检查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三)在外地检查时,检查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因事离队的,应向检查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并明确具体联络方式及归队时间。原则上要求两人同行。责任七、有违反本守则有关规定的,由检查机关区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检查机构工作人员,不宜再承担检查工作的,予以适当调整工作;抽调财政局人员,退回原单位。(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予以扣减报酬或解聘;(三)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扣减审计费用,情节严重的,解除委托关系;(四)检查人员(含聘请人员)、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触犯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八、本守则由东莞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负责解释。-11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审计服务定点采购合同合同名称:东莞市财政局审计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T-2024-03110846甲方:东莞市财政局乙方: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莞分所合同金额(元):¥6,000.00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定点采购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总则1.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2.乙方保证全部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本合同书约定的义务期间,向甲方履行相关专业技能服务。3.甲方保证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费用。二、合同标的1.服务内容:东莞松湖湾华美达广场酒店隔离场所费用核查工作1品目名称需求描述采购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其它服务内容金额(元)C23030000审计服务东莞松湖湾华美达广场酒店隔离场所费用核查工作1项¥6,000人员要求:2人服务开始时间2024年1月8日服务结束时间:2024年1月10日¥6,000合计¥6,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2.付费标准:东莞市内付费标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为1,000元/天/人,上述标准包含劳务费、东莞市内交通费、误餐费、出差伙食补助、通讯费用等杂费、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三、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其他支付方式在乙方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按实际工作天数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正式发票,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有权延期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时方履行付款义务。四、服务时间及服务地点服务时间: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0日服务地点:东莞市辖区内,以甲方通知为准。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提供的专业技能服务工作进行监督。2.对本合同标的服务报告进行审核确认。3.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进行调整。4.要求乙方提供专业技能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至广东政府-2采购智慧云平台电子卖场统一收集管理。5.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该工作人员退出任务或要求乙方调换工作人员。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调换工作人员或中途退出的,甲方可不支付或扣减要支付给乙方相应人员的费用。6.负责对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东莞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和甲方制定的《检查人员工作守则》的行为,以及其他违约情况,甲方可情扣减付费,情节严重的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不再支付应付未付的费用并要求返还已收取的费用。(二)甲方的义务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对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业务指导。3.协调解决服务开展中出现的问题。4.在更改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前提前通知乙方,以便达成双方共识。5.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作费用,但因财政审核导致的付款迟延不视为甲方逾期支付。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要求甲方为本合同标的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2.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3(二)乙方的义务1.在履行本合同书规定的义务期间,按甲方的指示进行专业技能服务工作。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东莞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制定的《检查人员工作守则》3.通过信息化建设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过程数据和评价信息等,接受甲方的考核管理,并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4.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转委托或者部分转委托第三方。5.为本合同的服务内容建立专项专业技能服务小组,包括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家2名。6.确保本合同服务小组的工作人员必须固定,如人员确需变更,须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7.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服从甲方检查组长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分配的检查任务。8.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的行业惩戒;(2)身体健康,职业道德水平较高;(3)具备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4)熟悉财政政策,能充分胜任财政监督检查及专项审计等服务工作;(5)乙方派出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甲方披露,且不得参与该单位的检查工作;如果参与后发现的,应当立即停止工作,向检查组长报告。(6)具有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等资格证书。9.对受聘期间掌握的情况和问题、取得的资料和本协议文本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许可使用。一旦违反,除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10.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在受聘期间,必须以甲方聘用的工作人员的身份开展工作,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其他不正当权益。11.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在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甲方报告,不得擅自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12.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相关的工作,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工作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按甲方要求对检查底稿反映问题进行复核。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整地向甲方反馈复核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保留、泄露或作为他用。如违反上述规定,愿意接受甲方的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3.乙方出具的审核意见不符合甲方的质量要求,或提供的专业服务不符合甲方的实际需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重新进行复核或重新提供专业服务。14.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意外、大病等社会保障由乙方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义务。-5-检查任务期间,派出的工作人员若发生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等险情,由乙方和工作人员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处理或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15.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障由乙方按广东省医保相关政策购买和缴纳,检查期间工作人员生病就诊或住院发生的费用,由工作人员和乙方按医保相关政策进行支付和结算,甲方不承担就诊及住院费用及相关责任和义务。七、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对服务进行改进,规定时间内改进结果无法得到甲方满意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值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提供服务部分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提供的服务部分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逾期提供服务超过十天或者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八、保密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合同履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6-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则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双方同意将合同争议管辖法院定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十、其他1.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东莞市财政局公莞甲方代表:甲方联系人:卢铁浴联系电话:22831097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2月29日乙方(盖章):广东中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莞分所乙方代表: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769909159910188乙方联系人:缪永林联系电话:13798863878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2月29日7附件:《检查人员工作守则》检查人员工作守则为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管理、监督,规范检查人员检查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守则。参加检查工作的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依法检查制度一、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财政、税务、审计、会计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二、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具备基本职业道德:(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受外界因素和个人感情的影响,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二)不隐满查出的被检查单位违反财经法纪及违反相关行业准则的问题,不提交内容虚假的检查报告。(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执行公务中取得的与被检查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事项。三、检查实行回避制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之间存在可能损害客观、公正检查的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向检查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实行回避。可能影响检查人员客观、公正检查的情形主要有:8(一)担任被检查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为被检查单位代编会计报表,常年提供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二)曾经受托承办被检查单位审计、评估、会计顾问及税务顾问等相关业务,且终止委托受托关系未满两年;(三)曾经担任被检查单位董事、高级职员或职责相当于管理成员或雇员的成员,且离职未满两年;(四)持有被检查单位发行的股票,债券或与被检查单位之间存在其他重要财务利益关系,检查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与被检查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五)与被检查单位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合伙投资经营某一实体,且该项投资对检查人员本人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六)与被检查单位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七)与被检查单位的高级职员、董事或主要股东有近亲属关系;(八)其他可能损害客观、公正检查的事项。廉政制度四、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廉洁奉公,遵守如下廉政制度:(一)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检查业务的宴请;(二)不得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公款旅游以及营业性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三)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品等;(四)不得收受被检查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不得在被检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五)不得参加有关单位邀请的庆典等活动;(六)不索赔、受赔;不利用职权为个人或他人谋私利;(七)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要求被检查单位为配偶及亲朋好友安排工作。汇报请示制度五、加强组织观念,坚持经常请示汇报(一)检查组长应定期召集组员讨论有关检查事项;检查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根据需要召集检查组长或全体检查人员研处有关检查事宜。(二)检查组长在实施检查时应经常向检查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汇报工作,反馈检查信息。遇到疑难问题和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在检查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未作出决定以前,不得轻易表态,不得擅自越级答复和处理问题。(三)遇到特殊情况,检查人员可直接向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汇报情况。出勤请假制度六、严格遵守出勤请假制度(一)检查人员加强纪律观念,按时出勤,不得无故迟-10-到、早退或缺勤。检查组长负责组员的考勤。(二)检查人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应通过检查组长向检查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三)在外地检查时,检查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因事离队的,应向检查主管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并明确具体联络方式及归队时间。原则上要求两人同行。责任七、有违反本守则有关规定的,由检查机关区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检查机构工作人员,不宜再承担检查工作的,予以适当调整工作;抽调财政局人员,退回原单位。(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予以扣减报酬或解聘;(三)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扣减审计费用,情节严重的,解除委托关系;(四)检查人员(含聘请人员)、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触犯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八、本守则由东莞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负责解释。-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审计服务 隔离场所费用核查工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