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水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小水电水毁修复工程设计采购合同公告(阜平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2024)
阜平县小水电水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2-01
一、合同编号:GF-2020-0216 二、合同名称:阜平县小水电水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3123260010084 四、项目名称:阜平县小水电水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阜平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地址:阜平县苍山西路 联系方式:樊铁军 供应商: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联系方式:琚大闯0317-529593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阜平县小水电水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规格型号:完成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财政部门结(决)算审计、质量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7449754.32 合同金额:17449754.32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工程总日历天数150天。地点:阜平县。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4-01-31 八、合同公告2024-02-01 九、其他补充事宜:
阜平县小水电水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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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采购人:
阜平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阜平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体牵头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杨凌西北水利水电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阜平县小水电水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阜平县小水电水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2.工程地点:阜平县大柳树水电站、阜平县水务局陡岭台水电站。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阜发改[2023]427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0%。5.工程内容及规模:阜平县大柳树水电站:修建水渠围挡22米、微水口设计拦水闸一个、机房周边修建防护挡土石墙12米、更换主变压器一台、厂用变压器一台、快速闸门控制器更换,更换(两台水轮机(型号1250),两台发电机(型号1250))、塌方清理修复1200米长、阻拦扇叶更换为电动扇叶、更换护栏24米、更换冲沙闸-1及扩大冲沙闸井、更换避雷针、更换冲沙闸门-2、水渠新建盖板30米(预制混凝土盖板)、更换两个闸门及两个拦阻扇叶、大坝维修加固(长120米、高7米);阜平县水务局陡岭台水电站:护坡135米、厂用道路修复300米、道路护坡17.5米、更换2个闸门,更换2个拦物栅、办公危房拆除143.35平方米、办公危房拆除重建336.43平方米、围墙拆除重建71米、引水明渠新建盖板1000m、沉砂池闸门1个、进水闸门1个阜平县大柳树水电站、平县水务局陡岭台水电站修复。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建设。包括:、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财政部门结(决)算审计、质量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4年2月1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4年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7月20日。实际开工以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15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设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提交设计成果。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17449754.32元(大写):壹仟柒佰肆拾肆万玖仟柒佰伍拾肆元叁角贰分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1)设计费(含6%税):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陆仟肆佰伍拾元整(¥276450元)。(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9%税):本工程建安工程费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壹拾柒万叁仟叁佰零肆元叁角贰分(¥17173304.32元),投标建安工程费费率为:施工结算审核造价的99.53%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暂定总价合同。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1)、待施工图审定后承包人依据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报发包人及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审核后的施工预算如果超出中标总价,则发包人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优化设计,并会同施工、设计、造价和相关部门在不超过中标总价前提下对建设内容及标准进行的修改和调整并经发包人及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后,以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作为进度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竣工结算时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审核后的单价分别进行结算。2、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价,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审定,审定后工程竣工结算价(含调差、变更、签证、洽商),未超出的以第三方造价机构审定的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进行结算。3、工程费结算费用计算方法=相关主管部门最终评审的价格*承包人的中标费率。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庞亚山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6)价格清单;第3页(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月31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阜平县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陆份。发包人:(公章),联合体牵头人:(公章)阜平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地址:保定市阜平县苍山西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邮政编码:073200,邮政编码:061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王连兴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12-7221372,电话:0317-5295878第4页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路支行账号:账号:516012013000000138联合体成员:公章)杨凌西北水利水里式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412638871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23号邮政编码:712100法定代表人:党育宏委托代理人:电话:029-87081651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营业部账号:26200501040009826第5页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第6页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第7页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8页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第9页(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10页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阜平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承包人(全称):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阜平县小水电水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第87页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0317-5295878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路支行账号:,账号:516012013000000138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61000第88页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第89页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二、现场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其他人员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序号名称名称变更权重B变更权重B基本价格指数F0基本价格指数F0备注序号名称名称代号权重代号指数变值部分B1F01变值部分B2F02变值部分B3F03变值部分B4F04变值部分变值部分定值部分权重A定值部分权重A定值部分权重A合计合计合计第91页26售42附件8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第93页附件9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协议书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1、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照《保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自主选择并前往经办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采用现金、办理保函的形式缴纳;或者前往经办保险机构办理保险。2、本企业确保向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招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严格执行工资卡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核算务工人员工资,工资足额支付,不得以风险金、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克扣工资。工资直接发放给务工人员本人或通过劳务企业发放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3、本企业及所承包工程若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责令整改,限期仍未支付的,同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银行直接从本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中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4、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中保证金被划拨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后,本企业承诺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保证金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足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自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违反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保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第94页企业名称(盖章):企业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第95页第9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小水电水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小水电水毁修复工程设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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