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孵化场地房屋租赁采购合同公告(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59337291720241
二、合同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营孵化场地房屋租赁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ccjy-[2023]-00017号-1-CCJY(2023)00017号-1-01
四、项目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自营孵化场地房屋租赁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地 址:福祉大路1572号
联系方式:0431-84540211
供应商(乙方):长春净月影视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明宇金融广场A2栋27楼
联系方式:1359616388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房屋租赁 数量:1.00 单价(元):264124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1、地点:净月开发区临河街以东、福祉大路以南、新城大街以西、长双快速路以北。服务要求:2、拥有项目建筑的合法所有权,建设审批手续齐全,可办理不动产权证;3、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独立一栋建筑交付使用;4、框架结构(内部空间可调整);室内基础装修,设施完善;5、电、网络接入到户,水接入进每层卫生间;6、装修施工:完成基础装饰工程并预留电路,大堂地面采用地砖,大堂侯梯厅立面采用石材;公区走廊、卫生间采用吊顶,办公区采用裸顶喷灰处理并提供基础照明;办公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
2.合同金额(元):264124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2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PDF
协议编号CCJY(2023)00017号-1-01房屋租赁协议书甲方:长春净月影视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9房屋租赁协议书甲方(出租人):长春净月影视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宏伟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明宇金融广场A2栋27楼联系人:闫亚男联系方式:13596163885电子邮箱:乙方(承租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大志地址:长春净月高新区福社大路1572号联系人:刘泳辰联系方式:0431-84540211电子邮箱:cy84540211@126.com为充分保障各方的权利,促进各方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协议。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1.租赁房屋坐落于:【净月影视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栋A区房屋(以下简称为“房屋”或“租赁房屋”)】2.租赁房屋共【10】层,建筑面积共【13942.76】平方米。2/9第二条租赁用途、期限1.甲方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科创孵化基地使用。2.房屋租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自【2024】年【1】月【1】日开始计算。3.租赁期限届满乙方继续租赁房屋的,乙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房屋租赁协议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计费,合同总价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壹万贰仟肆佰元整(¥26,412,400.00),上述价格包含租金、物业服务费(含总台服务、车辆管理服务、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公共秩序管理和消防、监控设施管理维护服务、给排水设备管理维护服务、供电设备管理维护服务)、供暖费、空调费(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开放中央空调)。其中净租金标准为1.3元/m·天。2.租金由乙方按年定期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如下:序号应付租金时间对应租期起对应租期止应付金额(元)12024.1.12024.1.12024.12.31¥8804133.3322025.1.12025.1.12025.12.31¥8804133.3332026.1.12026.1.12026.12.31¥8804133.343.乙方通过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款项,且应在备注部分注明支付租金对应期限。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长春净月影视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支行账号:81136010130002338134.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当期款项后向乙方开具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条押金及其他费用1.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将该房屋返还于甲方,房屋交还时应清洁、完好。3/92.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产生的水费、电费、网费、停车位使用费等费用由实际使用方自行承担。其中电费按照相应电表所载度数计量,按月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由其向电力部门代缴,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催收缴纳工作。3.甲、乙双方因房屋租赁而应向税务等部门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交纳。4.如果甲方对乙方或乙方所属企业给予租金减免优惠,则该减免优惠政策仅限于净租金。乙方或乙方所属企业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供暖/制冷费、车位费、水电费、网络通讯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在减免范围内,仍应按相关约定缴纳。第五条租赁房屋交付本协议签署的【3】日后,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设备等。双方共同签署的交接清单、交接过程照片和录像作为本协议附件。第六条租赁房屋的返还1.本协议租赁期限届满、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设备等。若未按本条款约定返还租赁房屋,自租赁期限届满、协议解除或终止三日期满,视为乙方或所属入孵企业放弃租赁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相关的费用由原所有权方承担。2.甲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家具、门窗、墙面、地板等)如有毁损(公共区域除外),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即实际使用方需进行修复,有二次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原有平面布局、增加减少隔断等),恢复原状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3.返还租赁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物品、设施、设备等未搬离房屋的,视为相关所有权人放弃房屋内物品、添置的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相关所有权人承担。4.返还租赁房屋时对已形成附合(即添置的物品已与租赁房屋混同,或者拆除后可能破坏租赁房屋或影响租赁房屋使用等)的装饰装修物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甲方违约导致协议解除,甲方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4/9(2)因租赁期限届满、非甲方违约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协议解除、终止,甲方无须赔偿任何损失;(3)因双方违约导致协议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租赁房屋装修1.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的二次装修方案应提前交甲方审批,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装修,不得破坏建筑的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整个楼层乃至整个楼体装饰美观,所用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和环保要求,并取得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审批。如因相关审批手续的缺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人应予赔付。2.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入驻时应到物业办理装修进场施工手续的同时应缴纳装修保证金,具体金额另行商定,装修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3.相关入孵企业施工时应做到文明施工,尽量避免打扰其他客户,甲方/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提出改正意见,相关入孵企业应尊重并执行。4.装修改造完成后,与装修改造(改变功能布局、平面分隔或设施设备分布)有关的资料(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应交付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一份。5.如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的装修违反政府法规需恢复原状或被行政处罚时,均由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租赁房屋的使用与修给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等。如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未维修或未及时维修的,甲方有权代为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使用租赁房屋。5/9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费用。3.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应自行办理与经营有关的手续。4.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自负其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内的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等,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应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等使用不当、在房屋内摔倒等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由实际使用方自行承担,与甲、乙双方均无关。如因此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全额追偿。5.在租赁期内,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不得作有损于甲方形象的不实宣传或广告。6.乙方不得擅自为房屋设立抵押等担保。7.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如需使用停车位的,应与甲方另行签订协议。第十一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各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2.下列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任意一方的事由,存在任一情形本协议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责任,据实结算租金。(1)租赁房屋占用范围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2)租赁房屋被征用的;(3)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而遭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房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3.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1)无正当理由延迟交付租赁房屋的;(2)甲方对租赁房屋不再拥有使用权的。(3)租赁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4.乙方或乙方所属入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责任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或者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乙方代为解除6/9协议,甲乙双方共同追究责任方责任;甲方依据上述约定解除协议的,协议于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解除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原因解除本协议、或存在本协议第十一条第4款情形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返还房屋,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所欠费用。2.由于甲方原因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据实结算租金,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返还租赁房屋,甲方应对乙方作出相应赔偿。3.延期返还房屋的,延期期间乙方或其所属入孵企业按本协议约定租金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若由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同时,乙方完全理解并明确同意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有权采取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该房屋进出、阻止继续经营使用该房屋等强制措施。4.任何一方违反法定及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均视为违约,守约方可按本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继续履行或支付违约金仍不足以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全部损失。5.本合同项下的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实现权利而产生的以下费用进行赔偿:律师费、评估费、登记费、鉴定费、公证费、税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送达费、公告费等。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1.协议各方为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除可即时由对方授权代表或本协议约定的联系人签收以外,可以选择通过快递等方式向本协议首部记载的地址、联系方式发出。函件、通知等文件以快递方式发出的,自文件寄出之日起3日期满即视为送达;以短信、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自邮件进入邮箱系统之日视为送达。双方确认,如发生诉讼,法院可将本协议首部记载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作为向双方送达司法文书的联系方式2.如联系信息变更,变更方应当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未通知相对方变更事宜的,视为未变更,其他方按原信息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719达。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同时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并应在十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的过错或过失致使其迟延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洪水、地震、暴乱、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它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或在乙方供应商的工厂内发生的黑工或停工。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其他1.本协议(及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项下租赁建筑内的入孵企业应遵守本合同上述各条款约定。8/9(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出租人(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2024、1、承租人(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9/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营孵化场地房屋租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