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工程 太阳能系统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247044420241
二、合同名称:奉贤新城16单元高丰路小学新建工程-太阳能系统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SHXM-00-20231122-1146
四、项目名称:奉贤新城16单元高丰路小学新建工程-太阳能系统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奉贤区教育局(本部)
地址:南桥镇古华路758号
联系方式:021-67192013
供应商(乙方):上海互令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清(男)
地址:
联系方式:021-5742515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奉贤新城16单元高丰路小学新建工程-太阳能系统工程
数量: 1.00
单价(元): 1044968.48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奉贤新城16单元高丰路小学新建工程-太阳能系统工程施工工期:施工工期:80日历天项目经理:许亚琴执业证书信息:注册一级建造师,沪1112015201531958
2.合同金额(元):
1044968.48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1月1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奉贤新城16单元高丰路小学新建工程-太阳能系统工程的合同(11N00247044420241).pdf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704442024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奉贤区教育局(本部),乙方:上海互令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南桥镇古华路758号,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499电话:021-67192013,电话:021-57425152传真:,传真:联系人:杨霞,联系人:朱国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24年月,2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上海互令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奉贤新城16单元高丰路小学新建工程—太阳能系统工程分包工程地点:奉贤新城16单元高丰路小学新建工程,项目新建一所40班规模小学,总用地面积约2770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650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202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481平方米。本次采购内容为太阳能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太阳能集热器、燃气热水器、智能控制柜等。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现场施工需求、施工图纸所显示的太阳能系统工程等的施工、验收、保修、移交及后期图纸深化等各阶段的所有工作内容等;所有按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检测及一切要求包括完成竣工资料备案等;在采购文件内所说明及/或招标期间所增减及/或承包人所确认的工程内容、所有在合同文件中所提到和反映的工作及为完成此类工作所需的所有措施工作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肆万肆仟玖佰陆拾捌元肆角捌分元,小写:1044968.48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人民币(大写)(¥元);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元)人工费:人民币(大写)(¥元)。,3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1号】文件规定,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分别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与其他工程款账户,其中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人工费支付。人工费按月拨付,如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则从进度款中相应补足,不得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效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竣工及移交时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确保“奉贤区建设工程曙光杯”。若承包人不能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按工程结算造价的3%为违约金进行处罚,还应该承担该等工程的返工、修复、延期的全部费用。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招标文件、补遗文件、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4相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在承包人、分包人盖章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6和专用条款组成。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7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8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4.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9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10三、工期14、工期延误除通用条款约定外,补充条款如下:14.3施工期确定: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如发包人另有工期要求,则按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分包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方批准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本工程,必须在总工期和各工期节点按施工中承包人的要求或发包人规定期内交付使用。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天作为违约金进行处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10%。14.4当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已无能力按期完成本工程或因分包人原因影响工程整体进度时,承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施工,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分包人已完成的施工产值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结算后,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的80%,其余20%结算价款作为分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无须承包人支付。且承包人另向分包人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其他应承担的违约金等。14.5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分包人应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按照通用条款约定手续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如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予以确认事实,并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上报书面文件,待发包人回复后向再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书面意见;但如向发包人索赔不成功,分包人不得就此要求承包人延长工期及提出索赔工期及款项。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竣工及移交时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确保“奉贤建设工程曙光杯”。若承包人不能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按工程结算造价的3%为违约金进行处罚,还应该承担该等工程的返工、修复、延期的全部费用。如因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原因导致本工程未获得“奉贤区建设工程曙光杯奖”,按总承包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处罚(即总包结算总价的3%处罚),以本分包工程的结算造价为处罚上限。,36本工程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及以上的,发包人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金额,同规模金额处罚承包人;并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返工、返修等及引起的窝工、赶工等为消除事故影响而产生的一切费用。18、安全施工18.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安全施工的约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若达不到上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按总承包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处罚(即总包结算总价的3%处罚),以本分包工程的结算造价为处罚上限。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19.2本合同价款采用(1)种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结算价以合同价为上限按实结算(除甲方指令外),即审定价低于合同价的,按审定价结算;审定价高于合同价的,按合同价结算。但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由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单形式的变更签证而产生的费用增减,不计入上限封顶结算考虑范围。①整体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闭口包干;其他措施项目费用闭口包干。②增值税:增值税按投标费率,如有调整根据国家政策及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相关文件执行。③承包金额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承包金额(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按最不利原则由承包单位承担。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主要材料(设备)暂定单价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组成的综合单价,结算时按核定的实际供货价格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但该调整仅限于主材价格的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37(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9.4合同价款调整方法: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已有适用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中的变更内容,按本合同设定条件进行置换后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有关规定和文件的计算规则和取费标准编制单价。组价原则:a.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年)(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不能参照以上定额的,可参照现行适用的其他相关定额;b.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施工期间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ttps://ciac.zjw.sh.gov.cn/)公布的信息价下浮10%。其他无法确定的则承包人(分包人)上报,报监理和发包人核准确认后实施。c.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规费、增值税按合同规定(即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税费调整,本工程税费相应调整。规费按沪建管〔2017〕899号按实结算。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得高于上海市现行2016定额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为避免分包人的不平衡报价,特约定如下:如出现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超出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中综合单价的【20】%及以上的,则结算时招标清单内工程量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超过招标清单部分工程量应进行重新组价,其他情形,均不调整。19.5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本项目人工、机械要素价格波动属于承(分)包人风险,不执行沪建市管[2008]39号等相关文件中有关人工、机械等要素价格波动超过约定的承担风险幅度后的价格调整,且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本项目如因计划开工时间延迟等原因,主要材料的波动幅度过大则由承(分)、发包人另行协商处理。20、工程量确认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3821、合同价款的支付分期付款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预付款:合同价款(即中标价)的20%(已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的50%)。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合规等额发票后7天内支付预付款。扣回时间和比例:工程预付款抵作工程款,扣回方式在进度款支付方式中明确。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分包人须上报施工图预算经财务监理审核后的工程量作为进度产值计付的参考,如施工图预算审核工程量小于合同工程量则按审核工程量。(1)按每月形象上报产值经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及甲方确认后的70%支付,其中30%抵作预付款相应扣除,另外70%作为工程进度款实际支付;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80%(含人工费100%)。(2)工程审价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0%,项目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通过后30日内支付至本标段审定结算价的97%,待保修期满且工程审计结束后28天内无息返还。(3)经发包人内部流程审批完成且经核定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款的50%款项,与月进度款同步支付;剩余款项均待竣工后工程审价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工程完成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意见结果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如已过质保期,则付清(扣除实际产生的保修金)。(4)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建安审价完成(指整体工程)时质保期已满,则累计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格的93%。如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通过时质保期已满,则累计支付至财务决算审定结算价的100%(扣除实际产生的保修金)。,39(5)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发包人预付该费用总额的5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外,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内明细表中的内容,按其不同的性质分成以下三大部分:①开工阶段发生的费用(如现场清理费等);②与工期相关的部分(如水、电费用等);③与特定项目相关的费用(如分包配合费等)。属于第①类的,在完成该项内容后一次性按比例支付;属于第②类的,按计划工期每月按比例支付;属于第③类的,在特定项目完成后结算时按比例支付。(6)分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自行办理税收落地工作,确保本工程施工所涉及的工程施工税收落在上海南桥中小企业总部商务区。(本条款要求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必要条件)。(7)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1号】文件规定,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分别设立工资专用账户与其他工程款账户,其中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人工费支付。人工费按月拨付,如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则从进度款中相应补足,不得拖欠建筑工人工资。(8)清单编制说明及结算补充说明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不应被视为完美无缺的,所述未全或工作内容所述未尽的事宜,但为完成该项目所必需的投入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40②分包人下单采购前书面将品牌、规格型号报批发包人、承包人审核通过后采购,否则相关经济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③如招标文件及其所有附件中已明确的材料设备品牌要求、选型等,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降标的,此类主材价格将由投资监理进行核减结算,报发包人认可后实施。④分包人应已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等资料,认真负责踏勘现场了解交付场地情况等。一旦中标,分包人的所有报价都将被认为已包含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及二次深化设计的所有内容,也包含了上述文件中未表述但为了达到工期、质量要求所必须完成的措施和工作,还包含了消除交付场地对工程影响的因素发生的所有费用。以上款项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以转账形式付给乙方,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银行户名:上海互令热能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8740154740022949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奉贤支行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本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肆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4个月内需提交4套完整的结算资料,如分包人未能及时提供,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月,如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结算资料的,须赔付承包人实际发生的费用处罚(即,41总包每逾期一天按80000元/天处罚),以本分包工程的结算造价为处罚上限。分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须满足承包人要求及上海市城建档案馆对竣工档案归档的要求。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5000元/次违约金,如发生超过二次(含),则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价款5%的比例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所造成承包人的损失;(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天作为违约金进行处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10%。(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工程结算造价的3%为违约金进行处罚,还应该承担该等工程的返工、修复、延期的全部费用;如因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原因导致本工程未获得“奉贤区建设工程曙光杯奖”,按总承包单位实际发生的费用处罚(即总包结算总价的3%处罚),以本分包工程的结算造价为处罚上限。(5)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分包人不得随意调换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如需更换,应书面征得发包人、承包人同意,且不得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若未经同意自行更换,按30万元/人·次罚款。发包人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不称职,有权要求分包人按指令更换。28、争议28.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42(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保障、保险及担保30、保险30.1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按有关规定与承包人相关的各类保险,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30.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应由分包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工程一切险等,由分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分包人应按照“沪人社福发(201534号”文件精神承担建筑业工伤保险费,如分包人未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执行,发生的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与承包人无关。31、担保31.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担保额度31.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担保额度十、其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3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符合总承包合同、设计标准、国家及地方的质量标准,并承担检测费用。,4337、合同份数36.2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份,其中,承包人份,分包人份。38、补充条款:38.1根据本合同/协议约定,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赔偿金、代付的费用、赔偿款等各种款项,承包人可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进度款、结算款等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分包人对此无有异议。分包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工程如期建好后本可以获得的经营收益等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分包人应另行赔偿。38.2如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同条款和文件之间发生矛盾时,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解决,如同一解释顺序发生矛盾的,则以责任重、违约金或罚款金额大的约定为准。如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决定违约金额度时,则按照承包人依据该条款最终确定的违约金额度来与其他条款比较哪个条款约定的分包人责任重、违约金额大。如本合同对同一违约行为,约定了分包人应承担不同类型的违约责任,且这些违约责任本身不冲突的,则分包人应同时承担所有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承诺不以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存在矛盾或冲突而提出不承担违约责任。38.3分包人应将民工资全额按月支付至分包人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38.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分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分包人具有监护且不得损坏在分包人施工区域内其他承包人工程成品的责任,如有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4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签订线下补充合同予以明确,详见线下补充合同。(以下无正文)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自动获取参数),动获取参数)日期:2024-01-12,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4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建工程 太阳能系统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