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隔离 中央隔离带开口整治采购合同公告(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2024)



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完善国省道公路中央隔离带开口整治及国省道公路摩托车靠右行驶标志设置工程预算审核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完善国省道公路中央隔离带开口整治及国省道公路摩托车靠右行驶标志设置工程预算审核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编码:

4407814561629052401091329

项目业主:

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

服务机构:

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完善国省道公路中央隔离带开口整治及国省道公路摩托车靠右行驶标志设置工程预算审核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4407814561629052401091329

合同总金额:

¥1,6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2月05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2月05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江道安办〔2023〕115号)文件精神,为合并减少国省道公路沿线中央隔离带缺口,以及完善双向四车道以上的道路摩托车靠右行驶提示警示牌,我中心计划实施完善国省道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整治及国省道公路摩托车靠右行驶标志设置工程,包括中央隔离带缺口整治53处,设置摩托车靠右行驶标志48座。该项目已完成预算编制,为提高工程预算编制的质量,优化和合理配置项目资金,需对本项目进行预算审核。

合同附件

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完善国省道公路中央隔离带开口整治及国省道公路摩托车靠右行驶标志设置工程预算审核服务项目合同.pdf

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 2024年02月05日

造价咨询委托合同项目名称: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完善国省道公路中央隔离带开口整治及国省道公路摩托车靠右行驶标志设置工程预算审核服务项目委托单位: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造价咨询单位:第1页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单位名称: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咨询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咨询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项目地点:江门市3.项目概况:包含土建、安装、市政工程等,工程造价380万元。4.服务内容:根据送审预算书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最终出具预算审核报告。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委托人及咨询人签订正式咨询第2页服务合同开始实施,至咨询人提交正式咨询成果文件(委托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三方确认无误)并通过委托人确认终结。六、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七、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贰份,咨询人壹份。委托人: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咨询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第3页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条件,配备的团队人员数量应足够完成本咨询项目。第五条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及时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第4页(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第七条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第八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以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九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第5页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四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咨询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五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6页咨询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七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八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二十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第7页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七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八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个工作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三十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三十二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第8页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三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第三十五条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六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9页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造价咨询业务范围:(1)配合委托人推进预算工作。(2)配合委托人出具预算资料清单。(3)根据送审预算书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针对审核过程中的争议事项提供专业的造价咨询意见,最终出具预算审核报告。第三条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与方式:1、本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计算表》(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22〕742号)标准,结合市场调节价,合同总价为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圆整)2、咨询人提交经委托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的预算审核报告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咨询人效益收费,咨询人提供等额发票至委托人,委托人收到发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第四条双方同意用支票或转账支付酬金。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造价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一)提交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本合同项下建设工程所在地——江门市人民法院起诉。第10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央隔离 中央隔离带开口整治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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