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美化提升项目工程监理 美化提升项目监理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2024)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村沙边大街河岸美化提升项目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村沙边大街河岸美化提升项目工程监理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67417114162312200801
项目业主: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服务机构:
广东嘉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村沙边大街河岸美化提升项目工程监理
合同编号:
4406067417114162312200801
合同总金额:
¥11,098.56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3年12月27日
履约人员:
廖坚成
合同服务期限:
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07月01日
服务内容:
对位于乐从镇沙边村的“沙边大街河岸美化提升项目”工程全程质量、材料、工艺、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安全监督情况进行监理。
合同附件
沙边大街河岸美化提升项目监理合同.pdf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2024年02月05日
工程监理合同项目名称:沙边大街河岸美化提升项目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监理单位:广东嘉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年12月27日第1页共18页工程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监理人:广东嘉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沙边大街河岸美化提升项目工程地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工程规模:具体工程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中标通知书;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③本合同通用条款;④本合同专用条款(含附加协议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本合同专用条款附加协议条款第一条所列的合同的其它组成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2页共18页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六、本合同自2023年12月2_日开始实施,至本合同工程质保期满、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强委托人(签章):监理方(签章):项,理有联系地址: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b永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邓燕芬经办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2023年12月27日第3页共18页第二部分,通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4页共18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L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5页共18页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第6页共18页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协调过程中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对工期、质量、安全或其他有可能变更相关合同条款的事项作出承诺。(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明确授权下,才可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7页共18页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分包人、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服务期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第8页共18页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9页共18页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异议期间暂停支付监理报酬。第10页共18页其他第四十二条应委托人要求,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四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五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页共18页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适用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建筑法》工作的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广东省、佛山市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执行。2、监理依据:1)本委托监理合同(下称本合同,含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加协议条款,下同);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3)委托人和工程施工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备忘录;4)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相关会议纪要;5)建设地区现行的有关预结算定额和文件;6)国家和佛山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7)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质量计划和监理细则;8)委托人认可的其他监理依据。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本次监理范围及内容包括施工范围内(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资料)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包括等)、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保修阶段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工期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创优等)监理服务。监理人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所属监理标段工程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相应工程管理办法等。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如下:1.监理人作为委托人的顾问,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托人的正当利益,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第12页共18页负责;2.协助委托人核实承包人的资质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3.合同委托人组织设计单位、承包人及有关单位在开工前对设计图纸的会审、技术交底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规划并及时报委托人审批;4.核实承包人投入该项目技术装备情况;5.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审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核实委托人与承包人开工前基建程序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手续,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6.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7.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及进度计划,按照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并监督检查及实施;8.制定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制度,填写监理日记及大事记。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监理情况及工程的有关事宜;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9.审查、验收承包人及委托人提供的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报告委托人后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报告委托人后通知承包人或委托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10.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及设计图纸文件和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第13页共18页控制工程质量;11.根据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及承包人所作的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并按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12.关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外,应征得委托人及设计人的意见,并由原设计人进行修改;13.审查承包人的预算、结算和修改、变更工程的预结算,并提出审查报告;14.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15.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16.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17.协助处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和处理。对突发事故或事件,可决定作出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18.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下达工程暂停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19.办理委托人决定更改、增减工程内容、数量事宜,审理承包人申报的有关工程更改的请求,提出处理意见;20.协调委托人与设计单位、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出现的纠纷和索赔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21.工程竣工后督促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时组织工程竣工图会审并出具意见,及时审查工程结算资料,并出具初步结算意见;22.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委托人、勘察设计第14页共18页单位、承包单位共同对本工程进行预验收,并签署预验收意见,对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指令施工单位整改;签署由承包人提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3.审查《工程竣工报告书》,提出整改意见,审查工程结算、并出具结算初审意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整理监理资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协助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24.工程保修阶段,监理人对保修阶段的工程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鉴定,分清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并整理好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所有工程技术资料。25.根据现行有关规范、制度监理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注: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加的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工程计量、工程工期延长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须委托人专项批准等事项应先报告委托人代表并获得同意方可办理。对本条所涉及内容的签认确定事项,须有监理人、委托人共同签认方为有效(紧急情况下,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人向委托人负责,并为施工单位施工质量、施工工期、投资控制、施工安全等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不存在责任的情况除外)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提供技术资料。1、由委托人负责完善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具体内容如下(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1)设计条件具有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设计施工图纸;2)规划报建资料,应具有建设地区城市规划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土地使用证》、立项批文、以及其它有关批示,这些资料应能满足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施工许可证》的需要;3)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报建中规定由委托人负担的费用。2、施工阶段委托人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1)选择或委托总承包人或各专业工程承包人,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第15页共18页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监理人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的责权;3)按竣工计划办理建管验收工作和门牌申报工作;4)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电信、消防、煤气、公共天线等专业报装工作,并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项目扩初批准设计文件;2.在扩初文件中,项目的功能、标准、基础和结构方案确定,并明确大型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3.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合同;4.施工图或施工图出图计划;5.报建资料包括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报建审核书》等资料。这些资料应能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需要;6.完成拆迁,能满足工程开工需要;地下有管线的,应将有关管线资料提供给监理人;7.选择或委托选择承包人以及各专业工程承(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合同副本提供给监理人8.涉及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全套资料等。以上资料提供时间将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再作约定。第五条委托人应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无监理人的监理投标价已包括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住房等履行监理行为的一切费用,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住房等设施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第八条监理期间,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任何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委托人不再对监理人就上述事项作任何经济补偿。第九条监理人在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第16页共18页人概不作任何补偿。第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委托人不再就附加工作向监理人支付额外费用或补偿。第十一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视为额外工作,但委托人不需就额外工作向监理人支付额外的报酬,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该因素。第十二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按工程项目中标价的1.5%计算,即:739904.34*1.5%=11098.56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零玖拾捌元伍角陆分);收费的金额为施工监理服7务报酬总价包干价。监理服务报酬已包含监理人派驻现场所有人员的人工费、设备费、住宿费、水电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保险等一切因监理本工程产生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全部费用及监理人企业利润。双方同意不因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等原因而增加附加监理工作报酬。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场地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中途停工而暂停监理的期间不计为监理服务期间。本项目投标报价监理人已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包括因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对工程进度需要暂停和额外工作、附加工作及工期拖延等)。结算时,委托人将不对上述各种因素向监理人作出任何补偿或另外结算支付;任何因忽视、误解、遗漏等情况而导致的工期延长索赔或其他索赔申请将不被批准。支付方式与时间: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监理服务费。第十三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下汇率支付。第十四条奖励办法:不予经济奖励。第17页共18页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通知、通讯方式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通讯文件可按合同签署处记载的联系方法由专人传送、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或传真、电话送达:凡按该联系方式进行的通知即为有效通知。邮寄通知的自寄出之日起满三日视为已通知到对方,传真通知的,发出传真通知的当日视为已通知到对方。任何一方改变前述联系方式,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更改,原方式仍然有效。第18页共18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美化提升项目工程监理 美化提升项目监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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