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 办公用房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采购合同公告(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254383420241 

二、合同名称: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垟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WZRZ20231204 
四、项目名称: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垟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 
   地      址: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曹南村)
   联系方式:13968938801 
   供应商(乙方):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481号联合中心南区1幢601-01、02、03(自行分割) 
   联系方式:0571-8282087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垟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66888.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时间:详见磋商文件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2.合同金额(元):66888.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2月0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监理合同】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垟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 (1).pdf

【监理合同】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垟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1).pdf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塔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委托方: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监理人: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监理人(全称):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塔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2.工程地点:瑞安市曹村镇3.工程规模:主要包括道路两侧木栈桥、排水沟、绿化苗木、景观电气等工程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所包括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质量保修阶段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等监理服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价10709939元5.工期:60日历天。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五、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吴礼重,身份证号码:3303251981111041766,注册号:33021868五、签约酬金合同总价(大写):陆万陆仟捌佰捌拾捌元整(¥66888.00);1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施工阶段服务酬金:(2)保修阶段服务酬金:(3)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月日始,至年月_日止。自年2.相关服务期限:年月卜日始,至年_月日止。(1)施工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_日始,至年月日止。(2)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3)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年011月22日。1.订立时间:2024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2.订立地点:力,双方各执叁份。3.本合同一式陆监理人:(盖章)委托人:(盖章曹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3038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2#idc error#二、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1.1.14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4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8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20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数量数量面积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提供时间备注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21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22四、合同附件监理单位(合同中称乙方)违约责任追究和处理条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监理费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工程开工前三天内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正常工作中上班不正常。2、质量安全隐患未提前发现并作出有效处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3、监理单位协调不力,配合不好,使月计划工期拖延一个星期以上。4、不按施工合同条款验收计量签字,工程延时验收、延时计量、延时签字,造成默认状态或索赔条件成立。二、在正常施工期间,项目总监及监理部人员出勤率必须达到最低要求,否则按违约处,具体事宜如下:1、项目总监出勤每月少于24天的,按每少一天罚1000元论处,总处罚不封顶。罚款直接在监理费中扣除。2、其余监理部人员(包括专监、监理员、见证员等人员)出勤每月少于24天的,按专监每人每少一天罚800元论处,其他人员每人每少一天罚500元论处,总处罚不封顶。罚款直接在监理费中扣除。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法规处理外,甲方可拒付当期监理费,另罚监理费总价的2-10%作为违约金(并可按发生的次数累计计算),同时在一个星期内监理单位应更换责任人。1、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级,提高造价;2、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按合格签字;3、向施工单位介绍材料、构配件,分包商从中得利的;4、工程签证差错超过正常标准的1%;5、月工程量计量或工程款支付超工程款的5%以上;6、施工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违反了强制性条文未发监理通知或整改不力的:7、设计明显错误,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发现,未书面报告甲方和设计单位,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8、工程延时验收或承包商报告不及时审批,造成索赔二万元以上;239、不按规定见证取样,使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实体;10、验收不认真,造成建设单位损失五万元以上;11、不按规定旁站,或未及时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12、承包商作假资料,代签字,制止不力并予签认的;13、承包商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监理单位未发现和汇报;14、节假日或夜间施工监理部未配合的,总监未巡视和专监未从严把关。24五、廉政责任书格式工程项目名称: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塔线景观绿化)工程项地址:瑞安市曹村镇建设单位(甲方):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乙方):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和各项活动,防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法规、机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法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检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遵守以(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白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亲属参与同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25第三条乙方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歧视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暗示或接受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不退还廉政保证金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廉政保证金。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第八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甲方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皖06010010140450地址:地址:26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乙方监督单位:(盖章)甲方监督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注:1、本合同作为示范文本,具体以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所签定正式合同为准。2、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7六三方补充协议书甲方(发包人):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乙方(承包人):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丙方(承包人分公司):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依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结合瑞政办(2017)70号文件《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保障甲乙双方权益和经济安全,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已签订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塔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洋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2、工程地点:瑞安市曹村镇二、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主务、委托人义务、违约责任、签约酬金、期限、双方承诺、支付、合同生产、变更、暂定、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由委托人乙方授权其分公司丙方全权代为执行。三、本协议就甲乙双方签订的原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事宜的基础上,进行如下补充:1、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是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本项目中全权代表乙方履行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监理中的各项事项;2、乙方的分公司丙方直接与甲方进行监理费结算;3、甲方将监理费直接支付给丙方银行账户(开户名称: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账号:1924510104003985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市支行营业部,并由丙方开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四、本协议属甲乙双方监理合同有效补充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原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五、本协议一式捌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负责人(签字):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28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丙方(盖章):法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签订日期:28#idc error#(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塔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委托方: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监理人: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监理人(全称):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塔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2.工程地点:瑞安市曹村镇3.工程规模:主要包括道路两侧木栈桥、排水沟、绿化苗木、景观电气等工程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所包括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质量保修阶段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等监理服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价10709939元5.工期:60日历天。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五、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吴礼重,身份证号码:3303251981111041766,注册号:33021868五、签约酬金合同总价(大写):陆万陆仟捌佰捌拾捌元整(¥66888.00);1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施工阶段服务酬金:(2)保修阶段服务酬金:(3)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月日始,至年月_日止。自年2.相关服务期限:年月卜日始,至年_月日止。(1)施工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_日始,至年月日止。(2)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3)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年011月22日。1.订立时间:2024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2.订立地点:力,双方各执叁份。3.本合同一式陆监理人:(盖章)委托人:(盖章曹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3038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2#idc error#二、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1.1.14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4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8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20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数量数量面积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提供时间备注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工程立项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2.工程勘察文件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5.施工许可文件5.施工许可文件6.其他文件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21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22四、合同附件监理单位(合同中称乙方)违约责任追究和处理条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监理费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工程开工前三天内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正常工作中上班不正常。2、质量安全隐患未提前发现并作出有效处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3、监理单位协调不力,配合不好,使月计划工期拖延一个星期以上。4、不按施工合同条款验收计量签字,工程延时验收、延时计量、延时签字,造成默认状态或索赔条件成立。二、在正常施工期间,项目总监及监理部人员出勤率必须达到最低要求,否则按违约处,具体事宜如下:1、项目总监出勤每月少于24天的,按每少一天罚1000元论处,总处罚不封顶。罚款直接在监理费中扣除。2、其余监理部人员(包括专监、监理员、见证员等人员)出勤每月少于24天的,按专监每人每少一天罚800元论处,其他人员每人每少一天罚500元论处,总处罚不封顶。罚款直接在监理费中扣除。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法规处理外,甲方可拒付当期监理费,另罚监理费总价的2-10%作为违约金(并可按发生的次数累计计算),同时在一个星期内监理单位应更换责任人。1、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级,提高造价;2、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按合格签字;3、向施工单位介绍材料、构配件,分包商从中得利的;4、工程签证差错超过正常标准的1%;5、月工程量计量或工程款支付超工程款的5%以上;6、施工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违反了强制性条文未发监理通知或整改不力的:7、设计明显错误,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发现,未书面报告甲方和设计单位,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8、工程延时验收或承包商报告不及时审批,造成索赔二万元以上;239、不按规定见证取样,使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实体;10、验收不认真,造成建设单位损失五万元以上;11、不按规定旁站,或未及时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12、承包商作假资料,代签字,制止不力并予签认的;13、承包商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监理单位未发现和汇报;14、节假日或夜间施工监理部未配合的,总监未巡视和专监未从严把关。24五、廉政责任书格式工程项目名称: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塔线景观绿化)工程项地址:瑞安市曹村镇建设单位(甲方):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监理单位(乙方):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和各项活动,防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法规、机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法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检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遵守以(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白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亲属参与同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25第三条乙方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歧视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暗示或接受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业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不退还廉政保证金并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廉政保证金。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第八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甲方单位:(盖章)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皖06010010140450地址:地址:26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乙方监督单位:(盖章)甲方监督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注:1、本合同作为示范文本,具体以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所签定正式合同为准。2、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7六三方补充协议书甲方(发包人):瑞安市曹村镇人民政府乙方(承包人):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丙方(承包人分公司):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依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结合瑞政办(2017)70号文件《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履行,保障甲乙双方权益和经济安全,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已签订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塔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3年瑞安市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环天井洋线景观绿化)监理服务2、工程地点:瑞安市曹村镇二、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主务、委托人义务、违约责任、签约酬金、期限、双方承诺、支付、合同生产、变更、暂定、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由委托人乙方授权其分公司丙方全权代为执行。三、本协议就甲乙双方签订的原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事宜的基础上,进行如下补充:1、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是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本项目中全权代表乙方履行乙方与甲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监理中的各项事项;2、乙方的分公司丙方直接与甲方进行监理费结算;3、甲方将监理费直接支付给丙方银行账户(开户名称: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账号:19245101040039852,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市支行营业部,并由丙方开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四、本协议属甲乙双方监理合同有效补充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原合同的相应条款执行。五、本协议一式捌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负责人(签字):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28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丙方(盖章):法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签订日期:28#i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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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乡道路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监理服务 办公用房 通讯设备 办公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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