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船艇管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深圳港引航站2024)
【延续合同】深圳港引航站2023年度引航船艇管理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T_SZCG2023000015-A
二、合同名称:【延续合同】引航船艇管理服务延续合同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ZCG2023000015
四、项目名称:深圳港引航站2023年度引航船艇管理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港引航站
地址:深圳
联系方式:18038161825
供应商(乙方):深圳赤湾拖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赤湾海运大厦601室
联系方式:1359016657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引航船艇管理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包括配备船员服务、安全训练管理、海务管理、机务管理、人事管理等与船艇运营相关的一切工作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515805
合同金额:2515805.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深圳,2024年2月至4月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2-04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2-07
九、其他补充事宜:
引航船艇管理服务延续合同(2024年2月-4月).pdf
深圳港引航站引航船艇管理服务合同(2024年2月至4月)甲方:深圳港引航站法定代表人:庄仕成项目联系人:贾小飞联系方式:18998900346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21-22楼乙方:深圳赤湾拖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6386R法定代表人:杨欣项目联系人:廖益波联系方式:13590166573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赤湾海运大厦601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本单位所有的引航船艇管理服务项目给乙方实施事宜,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在广东省深圳市签署本合同。第一条服务外包项目标的1.甲方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自有或租用的引航交通船艇提供引航船艇管理服务。2.甲方需提供引航船艇管理服务的引航交通艇,包括:深港拖一、1/12深港引1、深交法01、深港引3、深港引5、深港引6、深港引7,以及甲方在本合同签署后可能增加或减少的自有或租用服务引航的船艇【下称“引航船艇”】;乙方应为前述引航船艇提供管理服务。第二条服务内容乙方应提供的引航船艇管理服务,包括配备船员服务、安全训练管理、海务管理、机务管理、人事管理、疫情防控管理等与船艇运营相关的一切工作,除船艇调度之外。其中:1.船员服务:船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务规定及海上通常做法负责甲方船艇的日常航行、停泊和作业操作;按照甲方指令实施海上接送引航员、巡航、应急反应工作,以及在特定时期实施海上驻点、专项整治等特殊工作,同时承担按甲方上级单位要求进行的各种巡航工作和甲方指定的其它工作任务。2.海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布置和落实船舶季节性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收集处理与海务管理有关的信息;负责船舶航海图书、海图、航海通告等航用资料审定和供船工作;审核、考核船长及驾驶员;跟踪掌握相关海区的气象、海况和台风情况、指导船舶防台避台;指导船舶维护助航仪器;负责办理船舶保险的相关工作;该项管理内容详见甲方招标文件。3.机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船舶年度修船计划》《船舶和设备预防检修计划》和机务年度费用预算;及时申请船舶检验;制定船舶年度修理清单,安排船舶厂修工作;代表甲方审定修理单和结算单,主持船舶航次修理择厂及合同谈判;负责督促船舶临时修理及提供技术指导;负责船舶技术改造、技术革新项目并鉴定验收;及时向船舶提供物料、备件及技术支持或业务指导;负责审查船舶备件、物料、油料的申请计划并报甲方审批;具体管理内容详见甲方的招标文件。2/124.安全训练管理:负责安全管理信息的搜集、分析及编制、发送,并将重要安全管理信息定期编制成《安全通告》下发船舶;负责船队的安全检查、应急应变演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上级主管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的资料,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助船上进行缺陷整改工作;指导船舶防抗台风;具体管理内容详见甲方招标文件。5.人事管理:乙方负责为上述标的船艇配员,提供船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招聘符合甲方船艇要求且经甲方同意的船员,方或乙方通过第三方与每位船员都要签署劳动合同。与乙方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比例不得少于船员总人数的50%;及时补充因病、伤、残、亡或其他原因而需要更换的船员;负责依法为每位船员缴纳社会保险、为每一位船员向全国性的保险公司投保最低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人民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负责处理船员的劳动纠纷;具体管理内容详见甲方招标文件。6.疫情防控:承担船艇及船员的防疫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负责落实国家或地方防疫制定和规定及甲方制定的防疫规定,组织船员做好防疫工作;根据防控要求及时提出防疫物资采购需求;做好船员防疫培训和应急演练;督促防疫工作,督促船艇、船员做好防疫台账。第三条服务地点与作业范围1.服务地点:主要在深圳港区,包括珠江口水域。2.作业范围:(1)“深港拖一”为港作拖轮,主要任务是在深圳港区为小型船舶靠离泊服务及接送引航员;(2)“深交法01”,同时协助在深圳港区为海上执法支队提供巡航执法服务;(3)其它引航艇,主要在深圳港区(包括珠江口水域)接送引航员。第四条船员配备1.“深港拖一”,最低配员4人,分别是二副、二管轮、机工和3/12值班水手,24小时驻船制,24小时作业,但作业频次较低。2.“深港引1”、“深交法01”、“深港引3”三艘玻璃钢质艇,每艘艇最低配员3人(一个驾驶员、一个二管轮、一个三管轮),24小时驻船,主要白天作业,每天作业时间不超过8小时。3.“深港引5”、“深港引6”、“深港引7”三艘铝合金艇为高速船,每艘艇最低配员3人,24小时作业,作业频次较高,每班配备一个驾驶员、两个轮机员,该三艘艇要求每艘艇配一名持证船长,该船长可以代替一名驾驶员。4.船员不固定工作船艇,休假后再派时可以调派到其他船艇工作。乙方需确保配员总数不少于41人,船员满足海事最低配员要求,不疲劳作业(按照《海员值班规则》第八章的要求执行)。5.乙方所配备的船员均要求持丙类适任证书并满足船艇最低配员证书要求。其中“深港引5”、“深港引6”、“深港引7”三艘艇要求船长持沿海二等及以上高速船等证书;其他船员持沿海一等及以上高速船证书。除“深港拖一”以外的6艘引航艇驾驶员要求年龄不大于50周岁(有一年以上高速船资历的优秀驾驶员可放宽到55周岁)、高中或以上学历、英语水平能够满足接送引航员时与外轮的沟通需要。第五条合同期限1.本合同有效期自从2024年2月3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2400时止。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甲方财务制度或财务规定有政策性变动,本合同需重新签订。3.本合同签订后,如遇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包括地方法规和规章),本合同期限需相应进行调整的,按国家法律最新规定的期限执行,合同期限作相应修改。第六条服务外包费用及结算4/121.服务外包费用范围: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本合同所指的服务外包费用,包括船员费用、船艇管理费用、税费等,总服务费用不超过2515805.00元(贰佰伍拾壹万伍仟捌佰零伍元整。其中:(1)船员费用:船员费用实行总包干制,只能用于船员包括但不限于船员管理费(含税)、船员工资(含个人所得税)、伙食费、高温补助、五险一金(含乙方缴交部分)、交通费、商业保险(船员意外保险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人)、体检费、节假日慰问金(品)、劳保用品、考试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费用。如遇按国家政策要求发生船员增减时,增减船员费用按附件3《深圳港引航站船员工资标准》中岗位工资报价相应增减。如增加配员,总费用不能超过中标金额。(2)船艇管理费用:包括乙方进行海务管理、机务管理、船舶安全管理、船员人事管理等与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相关的除了船舶调度以外的所有管理成本,总费用为每月不超七万元人民币。(3)本条所述服务外包费用,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除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以外,甲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2.本合同服务费用不含范围:船舶调度费用;船舶维修费用;船舶保险费用;船舶营运物资费用;船舶营运油料、滑油、淡水费用;船舶通讯费用;船舶靠泊基地或防台期间水电费、码头管理费、基地维修建设等费用;船舶检验、海事管理等直接费用;船艇生活污水、油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应急救助费用;防疫物资费用等;这类非外包服务费用通常由甲方直接支付。但如果需要由乙方代为支付,支出前乙方必须先征求甲方书面同意。3.外包费用支付:5/12(1)费用按月支付,不足一月按对应天数支付。乙方在下月5日前将本月费用清单及当期付款等额的合法发票提交采购方,采购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支付。因采购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方完成支付审核并进入财务支付程序视为完成支付。每月船艇管理服务费为858333.33元;四月中旬甲方根据《深圳港引航站船艇管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见附件4)对乙方的船艇管理进行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依据服务质量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实际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即:四月份船艇管理服务费=858333.33-按考核结果应扣除的费用)。(2)如果因相关管理要求导致船员数量减少,则上述管理服务费应相应扣除。(3)本次服务外包费用合同价格为从2024年2月3日开始至2024年4月30日2400时止的服务外包费用。(4)乙方收款账户:深圳赤湾拖轮有限公司乙方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滨海支行账号:91440300618816386R(5)本合同所约定的价款支付时间仅指甲方向深圳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的时间,因财政原因导致的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延期提供费用清单和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第七条服务目标要求1.乙方应保证服务期间引航船艇安全、适航,保证符合安全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海务、机务安全管理的要求,不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无人员伤亡2.乙方应保证引航船艇满足可营运要求,即保证船艇具有良好的技术状态、满足海事局规定的营运最低配员要求、持有有效的相关证6/12书。3.乙方保证按甲方招标文件规定的船艇停航时间及要求,合理控制、妥善安排每艘船艇停航修理时间,不得耽误船艇可营运时间。4.乙方保证服务期间不发生海事、边防、公安等政府机关留、查封、扣押引航船艇的事情。5.乙方保证提供优质服务,任务完成率不低于99.8%;客户(包括引航员、引航站管理人员、大船、码头管理人员等)有效投诉率(投诉次数/作业艘次)低于0.5%。第八条服务质量考核1.甲方依据有关公约、法规及《深圳港引航站船艇管理服务外包公司综合管理水平考核评分表》,在4月中旬组织人员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一次考核。2.考核结果(四舍五入)采用100分制,85分以上为优秀,服务外包费用按百分之百支付;考核结果低于85分的,每少1分,4月份服务外包费用扣除5000元,船员费用必须用于船员,扣除费用从管理费中扣除。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船艇的调度。2.甲方有权对船员进行工作指挥、监督和考核;有权要求船员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规程,维持有序的劳动纪律;船员不服从甲方正常工作管理以及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对船员的调配有否决权。3.甲方有权随时对船舶进行检查,监督船艇的配员、船艇维护保养、应急训练等工作,考核船舶管理水平。4.甲方负责对船艇的拟维修事项确认、拟选择维修厂家的最终表7/12决、维修单据审核、维修合同签署等事务。5.甲方有权对船舶管理提出相应的保障机制和措施建议。乙方有义务予以解释,并对确认的有关事项做出及时纠正或改进。6.甲方应该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维修及管理等费用。7.甲方对需甲方确认的事项及时确认,因为确认不及时导致的船艇营运时间耽误由甲方负责。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服务期内,乙方应保证船舶的安全、适航,能满足船级社及海事局检查的基本要求;并应对船艇及船舶备件、物料等船艇财产的安全承担值守、看管等保管义务。2.在不妨碍船长独立行使法定义务和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有决定权。但如果涉及弃船,除非紧急,应先征求甲方同意。3.乙方应当保证管理的所有船艇等法定证书在有效期之内,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应当及时更换。4.乙方负责制定船舶修理计划(年度维修)、修理单审核、编制、询价;乙方应将报价单综合后并形成意见报给甲方。经甲方批准认可后,乙方可受甲方委托并全权负责实施。年度维修须由甲方负责公开招标,船舶进厂修理的合同由甲方直接与船厂签署。船舶厂修费用由甲方承担。5.乙方负责审批船舶抢修/航修单、经甲方认可后安排修理(必须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规定),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对外结算。乙方督导船舶之维修保养、检验、修理和改造等事项,以确保船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以及船级社的所有要求和建议。在乙方认为有必要时,征得甲方同意,聘请第三方验船师,因此而产生之有关费用由甲方支付。8/126.乙方负责船员调配,对船员进行面试、录用和解聘等工作,同时有权对船员的工作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对船员管理船舶不满意,有权提出更换船员,以符合乙方对船舶的管理要求。7.乙方负责船员岗前培训、登轮培训、航海职业培训及船员的专业技能、岗位适任培训以及相应职务要求的知识更新培训等工作。8.乙方每月初应向甲方书面报告上月船舶技术状况、船员状况以及船艇管理等事宜。9.乙方的海务管理、机务管理必须满足国际公约及国内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要求。10.甲方对乙方或船舶检查后提出问题和质询,乙方有义务予以解释,并对确认的有关事项做出及时纠正或改进。11.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对船舶的机械设备、舱室、结构等进行更换和改造。乙方应对船舶财产,包括船舶备件、物料等进行严格管理。12.乙方应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经营代理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配合,使之提高船舶营运安全和提高营运效率和效益。13.乙方承担防疫责任、组织船艇做好防疫工作。第十一条特别约定1.甲方采购的是引航船艇管理服务,船艇船员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甲方与船员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及雇佣关系。2.因乙方或船员的违法或读职等行为导致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船艇本身损失、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以及船舶导致的环境污染,乙方要承担甲方全部损失。9/123.船员若因意外事故、工伤或其他原因发生病、伤、残、亡等情形,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若船员(或船员家属)起诉甲方或甲方因此而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承担的费用且甲方可以在应支付的服务外包费用中扣除。4.乙方或乙方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应依法与船员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为船员缴纳社保、公积金、发放工资等,如因乙方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及其他费用(社保、住宿、福利等)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引发劳动争议导致赔偿、补偿、税负增加等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并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2.如甲方无故逾期支付服务外包费用的,从应向乙方付款当月第30日起每天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财政部门审批等原因导致甲方迟延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应依法妥善处理与船员的劳动关系,如船员与乙方之间发生劳动纠纷或产生赔偿责任的,由乙方负责处理与承担,如甲方因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并有权在应支付的服务外包费中予以扣除。4.外包服务期间,因乙方或乙方船员的原因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由乙方负责;如甲方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在应支付的服务外包费中扣除。因乙方或乙方船员的原因造成甲方船艇停航不能使用的,甲方可根据船艇停航时间,按停航船艇数量与乙方管理甲方船艇的总数的比例,扣减乙方的外包服务费。10/1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转包或分包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外包服务费用的违约金。6.各船艇所配船员必须符合项目的采购要求,如不按配员要求配备船员则视为违约。7.乙方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将船舶用于其他用途,视为违约。8.如果乙方原因不能管理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船艇,乙方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甲方可按乙方管理船艇的相应比例扣减乙方的每月外包服务费,同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而不再支付外包服务费给乙方。9.凡因乙方违约导致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甲方为追究乙方责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均应由乙方承担。10.乙方对于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接触和了解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此条款永久有效。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或解除)1.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2)本合同期限届满;(3)甲乙双方书面协定提前终止本合同;(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5)本合同项下的条款内容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法院、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导致本合同完全无法执行时提前终止的;(6)因法规、政策的变化或甲方上级单位负责决定而需提前终11/12止本合同。2.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成交接工作,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完成工作期间的全部报酬。第十四条争议解决凡本合同争议,甲乙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若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其它1.本次甲方招标文件及附件(招标编号:SZCG2023000015)、乙方投标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和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深圳港引航站船艇资料汇总表》(附件1)、《深圳港引航站船艇配员表》(附件2)、《深圳港引航站船员工资参考》(附件3)、《深圳港引航站船艇管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附件4)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深圳港引航站乙方:深圳赤湾拖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时间:2024年2月4日签署时间:304年1月中日12/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引航船艇管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