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干道路灯巡查维修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2024)



一、合同编号:JSZC-320282-JLYX-C2023-0014001
二、合同名称:高塍镇主干道路灯巡查维修服务采购项目高塍镇主干道路灯巡查维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282-JLYX-C2023-0014
四、项目名称:高塍镇主干道路灯巡查维修服务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地址:宜兴市绿园路501号

联系方式:13701532012
供应商(乙方):宜兴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宜兴市高塍镇徐家桥村
联系方式:1381256827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高塍镇主干道路灯巡查维修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高塍镇主干道路灯巡查维修服务
联系方式:13812568270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481800.00元
合同金额:48.1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
采购方式:cgfs00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2-08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2-08 14:28:41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pdf

政府采购合同第一部分合同书项目名称:高腾镇主干道路灯巡查维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ISZC-320282-ILYX-C2023-0014甲方: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乙方:宜兴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签订日期:2024年月22日-1-2024年1月15日,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竞争性碳商的采购方式对高滕镇主干道路灯巡查维修服务采购项目_进行了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宜兴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和宜兴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通知书;1.1.3报价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碳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1.2.1标的名称:高腾镇主干道路灯巡查维修服务采购项目1.2.2标的数量:一项1.2.3标的质量:符合采购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4818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壹仟捌佰_元人民币)。分项价格:-2-序号分项名称分项名称分项价格1高滕镇主干道路灯巡查维修服务采购项目高滕镇主干道路灯巡查维修服务采购项目481800.00元小写:481800.00元小写:481800.00元总价总价大写:肆拾捌万壹仟佰元整大写:肆拾捌万壹仟佰元整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预付款为10%,剩余90%分四季度按照考核得分支付1.4.2发票开具方式:按甲方要求1.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5.1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1.5.2履行地点:宜兴市高滕镇1.5.3履行方式:符合采购文件相关规定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_55_%;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6.2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满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Y人本合同;1.6.3甲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甲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甲-3-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4由于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和缺陷导致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与甲方无关。如不可避免地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金、甲方为解决纠纷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7合同争议的解决1.7.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即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叁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报送财政监管部门备案一份。甲方: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乙方:宜兴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913202827462419869住所:住所:宜兴市高滕镇徐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4-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农行宜兴常福支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宜兴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账号:开户账号:10647701040006126-5-约定送达地址:约定送达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农行宜兴常福支行开户名称:开户名称:宜兴市华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账号:开户账号:10647701040006126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2.1.2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技术成果归属甲方。6-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5.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5.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5.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6质量保证2.6.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6.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7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8合同变更-7-2.8.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8.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9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如碳商文件“第一章报价邀请函”中甲方接受中标后分包,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0不可抗力2.10.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0.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0.4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另一方,并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处理;2.10.5“不可抗力”系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某些政府行为,例如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件。2.11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8-2.12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3合同中止、终止2.13.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3.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4检验和验收2.14.1乙方按照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定期进行验收;2.14.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通知和送达2.15.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事项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5.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6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6.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9-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7履约保证金2.17.1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须按下表要求交纳中标合同总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收款单位/交纳形式转账、汇票、履约保函等开户行/交纳形式转账、汇票、履约保函等账号/交纳形式转账、汇票、履约保函等退还时间///2.17.2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17.3如果甲方未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相关责任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10-附件:高滕镇路灯养护考核细则为加强路灯设施养护管理,落实路灯设施承包养护责任,确保我镇夜间照明形象,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考核方式:考核分月度正式考核和周突击暗查考核(领导、市民投诉计入月度正式考核分值)。每月组织正式考核1次。平时采取不通知不定期方式进行暗查考核,每周至少暗查巡检考核1次,将每月考核打分情况汇总后,得出季度考核得分。第二条考核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满分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80分至89分为良、70分至79分为中,70分以下为差。考核项目、考核标准、评分方法如下:一、亮灯率(分值60分)1、考核标准:路灯养护单位,必须每天对承包的路灯进行巡视、巡修,标准分10分。评分方法:每周至少对所有路灯设施循环、周期性巡视、巡修1遍,每少巡视、巡修一次扣2分。2、平时保持路灯亮灯率W97%,节假日保持亮灯率W98%,标准分40分。评分方法:93%低于90%以下时,每低于标准1%扣4分。考核过程中以清点不亮部分灯具为考核计算方法。3、路灯须根据季节及时调整开启和关闭时间,季节变更未及时调整扣2分,并立即修改时间。4、严格控制路灯开启关闭时间,非维修时白天路灯仍在开启状态下,发现一处扣2分。5、建立健全巡视巡修制度,每月有工作计划及周巡视、巡修原始记录资料台帐汇总,每月30日前上报至高滕镇物管办。评分方法:查资料,每少巡视、巡修记录1次扣2分。二、设施完好率(分值20分)1、灯具、灯架完好,无断裂、脱焊及严重锈蚀。评分方法:发现1处扣1分。2、灯具所用电线电缆绝缘良好,无破皮、无绝缘开裂;接线盒无破损;接线井有盖。评NI分方法:发现1处扣1分。3、灯杆、灯架、灯头无倾斜、损坏;门盖板等无缺失;法兰无松动。评分方法:发现1处扣1分。4、路灯控制电柜必须保证完好,柜体应上锁,发现一处未上锁扣1分。5、灯杆必须接地良好,接地电阻≤10Ω。评分方法:接地保护不达标扣1分,并按要求限-11-时整改。6、每盏灯杆内必须安装保险丝,发现一处未安装保险丝扣1分。三、及时修复率(分值8分)1、现场必须全天24小时安排人员随时进行抢修,一般故障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解决,突发性紧急情况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抢修,同一地方不能连续5天不亮。评分方法:发现缺岗1次扣2分,紧急情况每缺岗一次扣4分。同一地方连续5天不亮灯扣8分。2、市民投诉举报经通知后须立即到场维修,除特殊情况(特殊情况须上报)外5小时内修复,超时未修复扣2分。同一地方,一个礼拜内连续两次以上被投诉举报,扣4分。3、出现大面积灭灯情况,应在48小时内修复。未达到要求扣8分;当同一配电箱控制范围内当月出现2次以上(包括2次)非外界因素引起的大面积灭灯情况扣8分。四、设施、作业、用电安全状况(分值12分)1、设施安全。承包范围内的路灯设施无安全隐患。评分方法:发现安全隐患1处扣5分,并按要求立即整改。已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安全事故扣12分。2、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要保持干净整洁。评分方式:发现施工现场出现乱抛现象1次扣2分。3、安全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作业,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扣除12分。第三条季度考核计分及奖惩措施考核等级为优,则全额发放季度合同价款。考核等级为良,依据评分细则每低于90分,1分相应扣除季度合同价款的0.5%,考核等级为中,依据评分细则每低于80分1分相应扣除季度合同价款的1%,考核等级为差,扣减当季度养护资金60%,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拨付养护资金。限期整改合格的,下季度考核、管护资金拨付等继续按照规定实施;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扣减养护单位下季度考核分数15分,直至整改合格。第四条年度考核计分及奖惩措施年度综合考评等级为优,则全额发放年度维护质量考核基金。年度综合考评等级为良,每低于满分1分,扣除年度维护质量考核基金的1%。年度综合考评等级为中,每低于满分1分,扣除年度维护质量考核基金的2%。年度综合考评等级为差,则扣除所有年度维护质量考核基金。第五条附则年度综合考核分在80分及以上的,次年与养护继续签署合同。年度综合考核分在80分以下的,次年将终止与养护单位的合同。-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主干道路灯巡查维修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