涝沟渠系综合整治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汕头市龙湖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2024)
汕头市龙湖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汕头市龙湖区上蓬围涝沟渠系综合整治工程(渠道工程二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汕头市龙湖区上蓬围涝沟渠系综合整治工程(渠道工程二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507MB2D850892305221832
项目业主:
汕头市龙湖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服务机构:
广州工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汕头市龙湖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汕头市龙湖区上蓬围涝沟渠系综合整治工程(渠道工程二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合同编号:
440507MB2D850892305221832
合同总金额:
¥872,1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3年06月0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3年06月01日至2025年03月31日
服务内容:
本工程对上蓬围片区(汕头市龙湖区龙华、外砂、新溪、新海街道)范围内15条灌排渠道进行整治, 整治渠道长度为30.5941km,工程规模为大(2)型,项目概算投资为34087.89万元,委托对汕头市龙湖区上蓬围涝沟渠系综合整治工程(渠道工程二期)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合同附件
渠道二期全过程造价咨询协议书.pdf
汕头市龙湖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2024年02月08日
合同编号:SPWQDEQ-2023-ZJZX汕头市龙湖区上蓬围涝沟渠系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渠道工程二期)全过程造价咨询协议书项目名称:汕头市龙湖区上蓬围涝沟渠系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渠道工程二期)委托方(甲方):汕头市龙湖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受托方(乙方):广州工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地点:汕头市龙湖区签订日期:2023年6月汕头市龙湖区上蓬围涝沟渠系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渠道工程二期)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全称):汕头市龙湖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咨询人(全称):广州工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汕头市龙湖区上蓬围涝沟渠系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渠道工程二期。2.工程规模:汕头市龙湖区上蓬围涝沟渠系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渠道工程二期)为汕头市龙湖区上蓬围涝沟渠系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子项目,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外砂街道、龙华街道、新溪街道、新海街道。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本工程对上蓬围片区范围内15条灌排渠道进行整治,其中排渠10条,分别为直溪线排渠、柯溪排沟、北兴路支沟、官泽东排沟、洲仔尾排沟、涝沟横排、机场头排、中线排沟、东线排渠及海灰涵排渠;灌渠5条,分别为丁字型灌沟、中线灌沟、东线灌沟、南社横渡及大街横渡。整治渠道长度为30.594千米,其中直溪线排渠3.636千米、柯溪排沟2.752千米、北兴路支沟1.663千米、官泽东排沟1.226千米、洲仔尾排沟1.385千米、涝沟横排0.13千米、机场头排0.818千米、中线排沟3.577千米、东线排渠2.625千米、海灰涵排渠4.075千米、丁字型灌沟1.846千米、中线灌沟1.762千米、东线灌沟3.334千米、南社横渡0.466千米、大衡横渡1.299千米。整治内容包括渠道挡墙修复及新建生态岸坡,渠道清游,新建分水涵闸6座、重建桥涵63座,重建倒虹吸2座,新建管理楼2座。4.投资金额:本工程概算总投资34087.89万元。5.建设工期:20个月。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包括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初审阶段二大阶段服务,具体详见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工程结算止。各阶段成果文件期限:(1)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工程进度款:自收到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工程进度款资料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提出审核意见。(2)竣工结算初审:自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初审。四、质量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中价协002第016号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项且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及广东省、汕头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规范、定额等技术性文件。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编制工作,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成果文件,对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五、酬金或计取方式872100.00元(大写人民币1.酬金:以发改概算审核价格为暂定价,即人民币8捌拾柒万贰任壹佰元整),最终以结算审核价格为准。2.计取方式:本项目以总价包干形式,参照“粤价函[2011]742号文标准收费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的计算(不含预算编制费)。3、酬金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由广州工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汕头龙湖分公司开具发票向委托人收取。公司全称:广州工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汕头龙湖分公司银行账号:4405016501010000203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行号:105586001010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2023年_日。月1.订立时间:2.订立地点:汕头市龙湖区。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8你国家确筹去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6份,咨询人执2份厂三咨询人:(盖章)委托人:(盖章)9f83R9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93住所:号2栋501室(部位:5楼整层)(仅限办公)电话:020-88529305电话:电子信箱:gjstlh0809@139.com电子信箱: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投标函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张煜送达地点:汕头市龙湖区珠江楼313电子邮箱:Lhq13825833175@126.com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件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中价协002第016号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项且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及广东省、汕头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规范、定额等技术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各项服务内容确定开始之日前5日内。2.2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就本项目造价咨询工作对接联系、处理日常事务、代表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造价员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4人。3.1.2项目负责人为:谢潮民,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履行本合同条款,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在本项目咨询服务期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按通用条件(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合同签订前5日内。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1)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工程进度款:自收到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工程进度款资料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提出审核意见。(2)竣工结算初审:自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初审。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通知(中价协002第016号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项且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及广东省、汕头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规范、定额等技术性文件。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1)施工阶段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及工程款延误: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核相关资料的,每延慢一天扣除服务费的1%。(2)竣工结算初审阶段竣工结算初审延误:①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初审任务并交付成果文件的,每延慢一天扣除服务费的5%;②若在规定期限后30个日历天内仍未交付成果文件且延误理由不能被认可的,采购人有权不予支付服务费。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在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执行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方式,按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甲方不对财政的付款时间作具体规定,乙方不得以支付时间问题作为甲方违约的依据。并按下述方式付款:(1)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金额30%预付款;(2)在工程进度完成85%支付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合同金额的50%;(3)在财政部门竣工结算审核定案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金额。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若因咨询人违约,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委托人与咨询人共同就咨询人已完成部分的工作成果进行结算。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依据,委托人扣除咨询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支付剩余的咨询服务酬金;咨询人不符合工作依据的成果,委托人可拒绝支付相应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处理。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_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汕头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5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吴淑霞,送达地点: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蓬中管理区国道324线南侧丰达雅居1幢3楼,电子邮箱:gjstlh0809@139.com。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及时告知合同另一方。9.补充条款1、服务范围:全过程全项目造价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施工阶段(1)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成本控制办法,包括工程变更程序和工程量、价格调整、现场签证、工程款支付等管理办法。(2)协助委托人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变更谈判、变更的处理程序,落实变更的措施,修改变更相关的资料,检查变更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委托人拟订补充合同。(3)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的费用问题。(4)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索赔,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对收到的承包方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收集索赔和反索赔依据和证据,复核索赔值,起草并提出反索赔报告。(5)负责施工现场变更及签证的造价审核。就提出的工程变更(包括:图纸会审、图纸修改、工程洽商等)对造价的影响提交准确的预算及优化建议。协助委托人就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涉及的价款与各施工方协商,确认变更价款。(6)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对各施工单位提出每期进度款对应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客观工作的审核,逐月提交工程用款计划书。(7)隐蔽工程的现场查验和相关记录。(8)定期按月、季、年提交投资控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合同各项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截至当期报告已确认的变更、确认的材料价格及材料价格的走势、下一步资金计划、对项目最终造价进行预测等。(9)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项目的增减进行及时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提出合理建议给业主参考和决策。(10)按委托人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参加相关的工作会议(施工协调会、工程监理例会),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对造价影响的情况。1.2竣工结算初审阶段:(1)对涉及工程结算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初审,并对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及结算价进行比较,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投资控制的效果进行分析。2、基本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工作,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成果文件,对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3、服务要求:3.1按现行相关规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必须由一名经验丰富、领导能力强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对内统一安排各专业人员从紧从严开展工作,对外协调好与委托人、设计人及相关单位的关系,并及时解决委托人所要求解决的问题。在客观公正的同时确保委托人利益,向委托人反映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委托人提出优化方案。3.2提供服务范围内的免费咨询服务,对委托人或第三方所提出的质疑应及时核对并负责解释答复,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3.3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任何与本项目业务有关的数据资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涝沟渠系综合整治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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