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大同市城市管理局(大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7281450502023401
二、合同名称:大同市城市管理局新增道路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2992023CGK00090
四、项目名称:大同市城市管理局新增道路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大同市城市管理局
地 址:大同市兴云街2799号
联系方式:13152824955
供应商(乙方):大同市新城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咸通路51号
联系方式:1500352033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大同市城市管理局新增道路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9762216.43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1年服务标准:见招标文件
2.合同金额(元):9762216.43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2月2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2月2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3年新增道路合同.pdf
大同市城市管理局新增道路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合同(11N7281450502023401).pdf
大同市城市管理局新增道路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采购合同大同市城市管理局L二大同市城市管理局新增道路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采购合同甲方:大同市城市管理局乙方:大同市新城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乙方就下列项目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大同市城市管理局新增道路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地点:御东新区项目内容:主要包括文瀛路及文瀛东侧道路、文兴路、恒源路、天和路、北环路、永安路、天泰路、南中环快速路桥上、星港城配套道路以及滑雪场配套道路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冬季清雪除冰,环卫专用车辆、设备的配置,环卫基础设施维护、保养,环卫突发应急事件或大型检查、重大活动的保障及特殊天气保障和无偿公益活动的保障等。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服务期开始服务日期:2年1月1日。2023服务截止日期:20233年112月31日乙方以实际开始服务日期为准,因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接的,乙方服务截止日期顺延。U门本项目服务期有效期为一年。三、服务标准乙方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及承诺的标准作业,作业质量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行业标准。四、合同价款合同总价:9762216.43元,人民币(大写):玖佰柒拾陆万贰仟贰佰壹拾陆元肆角叁分。五、支付方式甲方每月依照乙方在投标文件对服务项目的承诺和国家、省、市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月支付服务费。六、价款调整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按照投标报价同期标准增减服务费,如有特殊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以补充协议形式计入。七、双方约定1.甲方责任U(1)配合乙方搞好环境卫生服务工作,协调解决乙方因正常工作遇到的民事纠纷等问题。协助乙方组织招聘保洁人员、管理人员、清运车司机等;协调处理服务范围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2)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乙方定期支付服务口费用,依照合同约定的卫生保洁质量标准对乙方进行监督考核,实2DUU行月考评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拨付服务费用的依据。(3)甲方配合乙方做好环卫宣传教育工作,倡导“爱护环境门卫生,呵护美好家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4)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对乙方作业质量、文明、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查阅、复制乙方本服务项目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以及进入现场开展检查,但不得干扰乙方工作人员的正常作业。2.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服务范围内的清扫保洁与垃圾清运工作,清扫保洁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严格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提供服务。(2)乙方自行招聘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自行承担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费用。(3)乙方自行配备作业车辆,自行承担作业车辆的油费、保险、维修等费用。乙方投入到本项目的车辆、垃圾桶数量不应低于中标的配备要求。(4)乙方负责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根据作业标准制定相关的管理、考核制度和各岗位作业流程。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服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等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乙方负责建立车辆管理的考核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6)乙方按照国家有关税费政策规定,在服务所在地完税。3一U(7)乙方均有考核不合格或违约而被终止服务或解除合同的可能性。U(8)乙方有权承担服务区以外其他区域的环境卫生工作。口(9)临近乙方期满结束,甲方依法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乙方有义务与新乙方在一个月内做好交接工作。并保证交接期间的作业质量。(10)乙方在甲方按时拨付服务费后,应按时支付人工费及材料、设备等费用。如因拖欠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必要时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并支付。(11)乙方须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12)乙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将详细的作业人员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范围、详细位置情况以图文资料递交甲方,未按时提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八、违约口1.违约情形: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接管时间延迟10天以上;或乙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或乙方人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按规定保证人员及机械设备配备,私自减少;或因乙方作业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其他重大、紧急或可能损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承担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口2.违约的责任UDUU(1)如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形,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不高于10万元处罚,罚款在乙方费中扣除;(2)如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形,甲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承担因违约情形造成的损失;(3)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研究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如不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自行终止合同,所欠服务费全部扣除并承担造成的损失;(4)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或一年有五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全年累计达到三张黄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应在10日内做好设施、档案等交接工作,其中乙方自备的设备归乙方所有,被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承担甲方的损失并且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竞标;(5)甲方未按时拨付服务费,而影响环卫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时,乙方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九、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项目领导小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或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予以解决。在争议过程中,乙方不得停止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作业,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一一1十、其他U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使该项目的下一次招标工作未能按时完成,该项目仍交由乙方负责,作业内容及经费标准仍按本合同执U行。2.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口甲方、乙方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U合同期满不予续签时,双方应于期满前六十天前已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U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U7月1/日2年U口UDU大同市城市管理局新增道路环境卫生保洁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11N7281450502023401合同各方:甲方(买方):大同市城市管理局地址:大同市兴云街2799号邮政编号:电话:13152824955传真:联系人:杨晓明开户银行:帐号:乙方:大同市新城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山西省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咸通路51号邮政编号:037000电话:0352-6094943传真:联系人:闫俊杰开户银行: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营业部帐号:886880010131700048538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序号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制造商原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1合计(元):合计(元):合计人民币(大写):合计人民币(大写):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9762216.43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2.1交货地点:2.2交货时间:2.3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3.质量标准和要求3.1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同目的特定标准确定。3.2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之有关规定。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权利瑕疵担保4.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6.验收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6.2买方可采取以下第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1)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期次支付条件支付比例(%)123456789107.2.2付款条件: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付款。(2)最终验收付款: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按本合同第9.4款规定提交的质量保证金后,买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伴随服务8.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9.质量保证9.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4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个月。质量保证金期满后15天内,买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买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1.履约延误11.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卖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5.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6.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卫生保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大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