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供电外网采购合同公告(石家庄地珉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4)
西庄屯村城中村改造供电外网项目施工合同公示
标段编号
S1301000001003423001001
招标人
石家庄地珉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
河北国经招标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河北凯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或者费率
3690.474663
优惠率或其他
合同订立日期
2023-12-19
合同工期
30天
合同期限开始时间
2023-12-20
合同期限结束时间
2024-01-19
公告主要内容
西庄屯村城中村改造供电外网项目施工合同
项目负责人
刘宾
联系电话
15933621923
合同如下:
西庄屯村城中村改造供电外网项目施工(合同)最终版-已签章.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西庄屯村城中村改造供电外网项目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石家庄地珉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河北凯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西庄屯村城中村改造供电外网项目施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西庄屯村城中村改造供电外网项目施工。2.工程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庄屯城中村改造回迁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石行审投资核字【2023】133号。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5.工程内容:1.1#电源:(主供)自国贸城站365间隔新出一回线引单根电缆沿天山大街向北已有隧道及排管,新修排管、跨路新修顶管至东垣东路,沿东垣东路向东新修排管、跨路新修顶管至规划路2,沿规划路2向北新修排管敷设至三期主配电室(B区)Ⅰ段母线;在主配电室(B区)Ⅰ段母线预留两面高压出线柜分别引单根电缆沿车库内新修桥架、地面新修排管敷设至1#分配电室(A区)、2#分配电室(C区)Ⅰ段母线;在2#分配电室(C区)Ⅰ段母线预留一面高压出线柜引单根电缆沿车库内新修桥架敷设至3#分配电室(C区)Ⅰ段母线。2.2#电源:(主供)自国贸城站375间隔新出一回线引单根电缆,沿天山大街向北已有隧道及排管,新修排管、跨路新修顶管至东垣东路,沿东垣东路向东新修排管、跨路新修顶管至规划路2,沿规划路2向北新修排管敷设至三期主配电室(B区)Ⅱ段母线;在主配电室(B区)Ⅱ段母线预留两面高压出线柜分别引单根电缆沿车库内新修桥架、地面新修排管敷设至1#分配电室(A区)、2#分配电室(C区)Ⅱ段母线;在2#分配电室(C区)Ⅱ段母线预留一面高压出线柜引单根电缆沿车库内新修桥架敷设至3#分配电室(C区)Ⅱ段母线。包括图纸范围内的采购、施工等全部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以及竣工资料归档,并对施工的全部范围承担保修工作,包含并不限于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材料一般检测(不含第三方检测)、包配合相关报批工作、报审(含施工方案报专家论证)、包施工现场周边关系协调、包联动调试、包验收、包送电、包保修、竣工资料归档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全部工作内容,竣工图及结算编制以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工作。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月1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发包人原因、不可预见的困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停工工期相应顺延外,本条款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因任何原因延长。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陆佰玖拾万肆仟柒佰肆拾陆元陆角叁分(¥36904746.63元),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捌拾伍万柒仟伍佰陆拾伍元柒角贰分(¥33857565.72元),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零肆万柒仟壹佰捌拾元玖角壹分(¥3047180.91元),税率为9%;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柒万零叁元伍角伍分(¥1470003.55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周军鹏。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3年12月19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石家庄市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石家庄地珉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河北凯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7BWNT87W,91130100553342481Q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东路275号,38-16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311-67669516,电话:1331512582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市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东城支行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科技支行账号:50354001040047771账号:69571754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址:话:真:年月日附件9: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附件10:支付担保(承包人):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传真:年月日附件11:11-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小计:小计:小计:小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造供电外网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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