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程 施工图设计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2024)
佛山市三水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程(三水大桥、三江大桥、新三江大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
采购项目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程(三水大桥、三江大桥、新三江大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70568168342401121357
项目业主:
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
服务机构:
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程(三水大桥、三江大桥、新三江大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
合同编号:
4406070568168342401121357
合同总金额:
¥259,192.77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1月22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1月22日至2026年01月22日
服务内容:
通过对三水大桥、三江大桥、新三江大桥所在河段气象条件、相邻涉水设施与周围环境、现状与规划、桥梁跨越的航道条件与环境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可能引起船舶碰撞桥梁的风险因素,为避免后续发生安全风险的可能,现对三水大桥、三江大桥、新三江大桥实施防船撞设施。现需选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施工期配合服务、后期咨询服务、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及相关配合服务等。
合同附件
设计合同1.pdf
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 2024年02月22日
YH2x-2022路-0n5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佛山市三水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程(三水大桥、三江大桥、新三江大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合同委托人(甲方):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设计人(乙方):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点:佛山市三水区合同签订时间:-1佛山市三水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程(三水大桥、三江大桥、新三江大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合同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注:通用合同条款正文内容引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1.1.1.6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1.1.1.7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设计人。1.1.2.2委托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1.1.2.4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21.1.2.6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并经过委托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1.1.2.7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1.1.2.8咨询单位:指受委托人委托对本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1.1.3工程和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1.1.3.2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设计资料:指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的资料。1.1.3.4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设计通知:指委托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设计日期:指委托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3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31.1.5.4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的规定使用。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行。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委托人审核通过的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设计费用清单;(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4-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5合同协议书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赔赔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赔赔或变相赠赔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赔赔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委托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委托人因推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51.10.2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1.10.3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委托人要求1.12.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1.12.3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避免利益冲突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2.委托人义务2.1遵守法律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委托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6-2.4支付合同价款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设计资料委托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2.6.1委托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2.6.2委托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6.3委托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2.6.4由于执行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2.6.5委托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委托人管理3.1委托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3.1.3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3.1.4委托人代表可以授权委托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委托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委托人代表的同意,与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73.2监理人3.2.1委托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委托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委托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委托人的指示3.3.1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3.3.2设计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委托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84.1.2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及为完成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试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4.1.4保证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委托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对于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委托人均不承担责任。4.1.5其他义务4.1.5.1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4.1.5.2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4.1.5.3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应接受委托人、咨询单位及委托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设计文件。4.1.5.4设计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委托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4.1.5.5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委托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4.1.5.6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4.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9-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2.2委托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人。设计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委托人有权从设计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4.2.3委托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本项目的主体工作、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4.3.2本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分包,中标人确需将本招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须将书面申请报送招标人,并注明分包的理由,且经招标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分包。并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方可按有关规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若存在专业分包的情况,出具的成果必须与中标单位以联合名义出具,且专业分包单位不能超过两家。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及满足相关规定,且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全部或将项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下属公司)。若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理措施: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中标人如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一经查实,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且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具体规定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4.3.3委托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4.3.5委托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联合体(本项目不适用)4.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4.5项目负责人-10-11.1.2项修改为: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即11.1.1(1)目的情形),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否则不作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固定折率。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设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本合同的价款包括设计费,设计工作计价模式为:(1)工程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提供向所有相关职能部门报审报建的相关设计资料、勘察资料(单独提供勘察报告)、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含施工招标清单预算编制)、施工期配合服务、后期咨询服务、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及相关配合服务等。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1),完成一阶段设计所有工作,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并按要求提交完整成果资料(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勘察报告、预算编制、施工招标清单编制)后按程序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8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100%。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中标人应在申请支付服务费用时,向招标人提供税款缴纳凭证及增值税发票。(注:设计费用的支付到位时间视三水区财政局资金安排而定。)第12.1.6项细化为:12.1.6委托人向设计人支付的最终设计费结算价。1.本项目以固定折率包干,不随工程量变化、施工工期延长、工程规模调整、国家政策调整、服务周期变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等任何变化而进行调整。2.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于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简称《标准》),计价基数以经批复的一阶段施工图预算建安费为准,计取工程设计费基价后,按照《佛山市三水区公路事务中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按“公路养护工程(公路桥梁工程)”-39-执行下浮率,并乘以中标折率计算得出最终结算价。[专业调整系数取1.1、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0.85、附加调整系数取2。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费的10%计取。]中标折率:95.00%,暂定合同价:259192.77元(大写:贰拾伍万玖仟壹佰玖拾贰元柒角柒分)3.暂定合同价已包括中标人完成本合同所有设计工作所发生的税金等一切费用,并已包含中标人的企业利润、工程变更及交竣工验收等。增加12.1.7-12.1.12款12.1.7如设计人设计的部分项目不符合委托人要求或相关标准时,委托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将本部分项目工作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给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继续进行设计,设计人除必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外;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含通过招标的中标价或委托合同价)均由设计人承担,其高于设计人原报价的设计费由设计人补足,低于原报价的设计费委托人将按费用的差额予以扣回。12.1.8委托人在招标及实施阶段有可能对标段长度做出调整,投标人必须接受,费用相应进行调整。12.3中期支付委托人批准的格式:2份12.3.1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12.3.2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按三水区财政部门相关支付规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2份。12.4.2逾期付款违约金:补充12.4.5-12.4.7项:12.4.5费用结算办法1.本项目以固定折率包干,不随工程量变化、施工工期延长、工程规模调整、国家政策调整、服务周期变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等任何变化而进行调整。2.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于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简称《标准》),计价基数以经批复的一阶段施工图预算建安费为准,计取工程设计费基价后,按照《佛山市三水区公路事务中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按“公路养护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执行下浮率,并乘以中标折率计算得出最终结算价。[专业调整系数取1.1、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0.85、附加调整系数取2。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40-设项目基本设计费的10%计取。12.4.6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所需其它费用以及应由投标人支付的所有税费等,均应包含在上述相应报价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费用。12.4.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项目取消或不再实施的,委托人将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结算相关费用,除此之外,不另行补偿费用。12.4.8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配合委托人完成相应的勘察工作时,则勘察的费用包含在本次工程设计费用中,不另做计算。12.5暂列金额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12.6质量保证金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设计费用总额的%。14.违约14.1设计人违约14.1.1(10)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施工图预算超过方案设计概算。(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同段合同价10%。14.1.1(11)修改为:(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比例,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设计人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1)因设计人的原因导致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规范以及合同约定无法通过验收的,扣除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20%作违约金,同时设计人应无偿重新进行设计;(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分包的,如已完成设计的则扣除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20%作违约金,如未完成设计的则委托人有权即时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按照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设计费金额的60%进行结算;(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或经评审后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修编的(委托人同意延期的除外),每延期5个日历天(不足5个日历天的按5个日历天计算)扣除设计人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的10%;-41(4)设计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的,按下列情况处理:①设计人未开始设计,或已开始设计但未向委托人提交设计成果的,委托人无需支付任何设计费用;②设计人已完成部分设计并向委托人提交设计成果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人完成该阶段设计工作相应费用的80%。同时,委托人保有追究设计人违约责任而作出其他处罚的权利;(5)设计人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发生变化的(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需经委托人审批后,须用不低于原资质等级的人员替换,同时须按以下标准扣除违约金:项目负责人2万元/人次、设计人员/设计代表5000元/人次;(6)设计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配合服务的,委托人可根据情节严重性扣除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3%~5%作违约金;(7)设计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在委托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5个日历天(不足5个日历天的按5个日历天计算)扣除设计人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的5%;(8)除不可抗的、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情况外,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方案缺陷以及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被要求返工的,扣除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10%作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处以因工程质量事故或返工造成的委托人经济损失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9)除不可抗的、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情况外,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工程费用增加累计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10%作违约金;(10)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扣除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5%作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处以委托人经济损失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11)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委托人可根据情节严重性扣除设计人签约合同价的3%~5%作违约金。(12)设计人违反工程变更程序随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以及因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造价较大幅度增加,除承担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两年内参与三水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13)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42-委托人有权将设计人违约行为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均在设计人的进度款中扣除,不足的设计人另行支付。因设计人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时,设计人应将已完成的设计文件无偿提交给委托人。14.2委托人违约14.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有权向委托人扣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a.发生14.2.1(1)条的违约情况,委托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出的金额作为违约金。b、发生14.2.1(2)、(3)条的违约情况,委托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15.争议的解决15.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仲裁机构名称:佛山市仲裁委员会。-43-附件一:合同协议书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佛山市三水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程(三水大桥、三江大桥、新三江大桥(项目名称),已接受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一阶段设计(含预算编制)工作的投标。委托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实施三水大桥、三江大桥、新三江大桥的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作。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提供向所有相关职能部门报审报建的相关设计资料、勘察资料(单独提供勘察报告)、施工招标配合服务(含施工招标清单预算编制)、施工期配合服务、后期咨询服务、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及相关配合服务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委托人要求;(7)设计费用清单(如有);(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如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中标折率为95.00%,暂定合同价:¥259192.77元(大写:贰拾伍万玖仟壹佰玖拾贰元柒角柒分)。其中,设计费:¥220052.93元(大写:贰拾贰万零伍拾贰元玖角叁分),预算编制费:¥39139.84元(大写:叁万玖任壹佰叁拾玖元捌角肆分)。4.项目负责人:陈伟伟,证书编号:粤高职证字第0602001100493号。5.1设计质量要求:满足施工的需要,并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6.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44-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1)完成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所有工作,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并按要求提交完整成果资料(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勘察报告、预算编制、施工招标清单编制)后按程序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8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程序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100%。上述款项均不计算利息。中标人应在申请支付服务费用时,向招标人提供税款缴纳凭证及增值税发票。(注:设计费用的支付到位时间视三水区财政局资金安排而定。)8.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9.本协议书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完成全部设计工作且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10.本协议书一式7份,委托人执4份,设计人执3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统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委托人: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文司(公章)(公章)A0307230法定代表人(签学宝最清法定代表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经办人(签字):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南城支行科室负责人(签字)账号:44250100018809666598204年1月22日204年1月22日-45-附件二:佛山市三水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程(三水大桥、三江大桥、新三江大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初步计算情况收费依据为: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该工程设计费计费额暂按建安费6000000元计算。①工程设计收费基价=209000+(38.8-20.9)÷(1000-500)×(6000000-5000000)=244800元;②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1.1(专业调整系数)×0.85(复杂程度调整系数)×2(附加调整系数):基本设计收费=244800×1.1×0.85×2=457776元;③工程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0.55(工作量比例)工程设计收费=457776×0.55=251776.8元;④预算编制收费=基本设计收费×10%:预算编制收费=457776×10%=45777.6元;5费用下浮:服务费用按照《佛山市三水区公路事务中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按“公路养护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执行下浮:费用合计:251776.8*0.92+45777.6*0.9=272834.50元。备注:上述设计费为本次的暂定合同价,最终结算价的计价基数以经批复的一阶段施工图预算建安费为准,按上述计算并乘以中标折率计算所得。-46-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编号:FS2401190452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受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委托,佛山市三水区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程(三水大桥、三江大桥、新三江大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采购项目编码:4406070568168342401121357),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直接选取进行公开选取并经过项目业主确认,你机构为本项目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金额为(暂不做评估与测算)。服务时限为:自委托之日起至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请你机构在接到此通知书之日按照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与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接洽,在15个工作日内与佛山市三水区公路养护中心按照采购公告确定的内容以及网上报名承诺书有关内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上备案公示(合同中法定保密的内容应去掉),并依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佛山市三水区中介服务管理中心2024年01月19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工程 施工图设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