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综合改革资金 洋芋储藏窖修建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民乐县洪水镇人民政府2024)
民乐县洪水镇人民政府洪水镇叶官村2023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项目-- 洋芋储藏窖修建工程
合同编号:HSZ20240219
合同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304001JH620722002
项目名称:
洪水镇叶官村2023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项目-- 洋芋储藏窖修建工程
采购人:
民乐县洪水镇人民政府
代理机构:
甘肃昭昇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
2024-02-19
供应商:
民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业: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关联中标/成交公告标题:
民乐县洪水镇人民政府洪水镇叶官村2023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项目-- 洋芋储藏窖修建工程中标公告
签订日期:
2024-02-19
合同总金额:
143.70159(万元)
合同扩展信息
是否为ppp:
否
是否联合体:
否
牵头单位:
组成单位:
点击下载合同附件
[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备案号:2024HTBA00027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GF—2017—0201)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民乐县洪水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民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洪水镇叶官村2023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项目--洋芋储藏窖修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洪水镇叶官村2023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项目--洋芋储藏窖修建工程2.工程地点:民乐县洪水镇叶官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民财农[2023]36号4.资金来源:财政奖补资金5.工程内容:本次招标设为壹个标段:洪水镇叶官村2023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项目--洋芋储藏窖修建工程;建筑占地面积为227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275平方米,建筑物总长度为62.50m,跨度为36.40m;建筑层数及高度:一层;室内外高差1.50m,建筑高度3.25m(室外地坪至坡屋面1/2)。建筑结构类型:砌体结构;(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4月2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叁万柒仟零壹拾伍元玖角整(¥1437015.9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叁万零肆佰陆拾柒元贰角捌分(¥30467.28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赵鹏峰。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2月21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民乐县洪水镇人民政府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民乐县第三建筑工民乐县洪水镇人民政府发包人:,承包人:,程有限公司(公(公章)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91620722MA738LF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33A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地址:民乐县北环路43号地址:,县乐民东区综合楼4楼邮政编码:734500,邮政编码:734500法定代表人:陶得东,法定代表人:赵治清委托代理人:马永彪,委托代理人:赵鹏峰电话:17793693567,电话:,15352480425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2月21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民乐县洪水镇人民政府签订。十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民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乐县洪水镇人民政府(公章)发包人:承包人:5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志弹库(签字)(签字)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20722MA738LF33A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乐民东区地址:地址:民乐县北环路43号综合楼4楼邮政编码:734500邮政编码:734500法定代表人:陶得东法定代表人:赵治清委托代理人:马水彪委托代理人:赵鹏峰电话:电话:1779369356715352480425发包人:民乐县洪水镇人民政府(公章)承包人:5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志弹库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20722MA738LF33A地址:民乐县北环路43号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乐民东区综合楼4楼邮政编码:734500734500邮政编码:陶得东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赵治清马水彪委托代理人:赵鹏峰委托代理人:电话:17793693567电话:15352480425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有限公司民乐支行6205016503010000账号:,账号:0150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有限公司民乐支行账号:6205016503010000账号:015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附件8:保函编号:履约保函致:,(业主名称)本保函作为贵方与,(以下简称“承包商”)于年月日就项目签订的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合同”)的履约保函。(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无追索地向贵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元)的款项,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并以此约定如下:1.只要贵方确定承包商未能忠实的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及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和/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承包商单方终止合同时(以下简称“违约”),无论承包商有任何反对,我方在收到贵方提交的索赔通知、本保函原件、因承包商违约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承包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承包商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根据书面通知要求的索赔金额及付款方式向贵方支付款项。2.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对于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或预提税款,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3.本保函的条款构成我方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对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贵方在时间上的宽限、或由贵方采取的如果没有本款可能免除我方责任的任何其他行为,或合同无效,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我方的担保责任亦不会因此而改变(包括不加重)。4.担保期限:本保函直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及工程移交、承包商获得全部工程移交证书后六十(60)天内一直有效。尽管前述,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年月日。5、本保函的受益人为业主。保证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备注:经过招标人事先的书面同意,投标人可采用招标人认可的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本保函格式约定的全部实质性内容。附件9:预付款保函保函编号:致:,(以下简称“受益人”):鉴于(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已与受益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元(¥,)。我方作为保证人接受被担保人的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的预付款支付保证:一、本保函担保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二、受益人可一次或多次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但总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金额。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本保函原件、因被担保人违反预付款使用与退还约定而造成受益人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被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出具的被担保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四、受益人的书面索赔材料必须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五、本保函自被担保人收到合同预付款之日起生效,至以下任何一项情况发生时终止:1、合同约定事项全部履行完毕并获受益人接纳;2、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3、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下午五时届满。以上三者中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本保函到期后保函正本应退还我方,无论保函正本退还我方与否,本保函到期即自动失效。六、我方出具本保函后,受益人与被担保人对合同进行的任何修订,或受益人对合同有关事项的任何忍让皆不会影响(包括不加重)我方于本保函担保项下的责任。七、本保函对保证人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力,保证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清楚了解本保函法律含义。八、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或出让。九、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本保函以中文文本书写,涂改无效。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备注:经过招标人事先的书面同意,投标人可采用招标人认可的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本保函格式约定的全部实质性内容。附件10:业主支付保函编号:致受益人,:因,(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合同名称),我方愿就被保证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一、本保函项下我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下称“保证金额”)二、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以下第1种: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2./。三、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我方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2.证明被保证人违反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未向你方付款以及未付款项金额的证据;3.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被保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保证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四、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方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全部消灭。六、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向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七、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方;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八、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九、其他条款:1.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本保函自动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与责任自动全部消灭,此后提出的任何索赔均为无效索赔,我方无义务作出任何赔付。2.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在我方营业时间内到达本保函规定的地址否则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到达。十、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被保证人将与本保函担保金额等额的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缴存至我方指定的保证金专户并办妥相应的质押手续,且你方收到我方关于前述保证金全部到位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保证人(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发日期年月日附件11:质量保修保函保函编号:致:,(下称“受益人”)鉴于,(下称“被保证人”)已/拟与受益人签订编号为,的,合同(下称“主合同”)。我方在此接受被保证人的委托,向受益人提供质量保修保函:一、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二、本保函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三、在本保函有效期内,被保证人未能在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我方保证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本保函原件、因被保证人违反质量保修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情况的证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被保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保证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四、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及设定担保。五、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函的担保金额,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解除。六、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有争议,诉讼管辖法院为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日期:年月日+备注:经过招标人事先的书面同意,投标人可采用招标人认可的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本保函格式约定的全部实质性内容。附件12:12-1:材料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小计:小计:小计:小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综合改革资金 洋芋储藏窖修建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