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租赁费 线路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2024)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2024年线路租赁费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2024年线路租赁费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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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鄂财购备字(电子){2024}00492号
二、合同名称:2024年线路租赁费
三、项目编号:ESZC-J-F-210177
四、项目名称:线路租赁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联系方式:15047765858
供应商(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园街道
联系方式:186471776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20M电路
4(条)
¥12,500.00
¥50,000.00
无
2
200M电路
14(条)
¥25,000.00
¥350,000.00
无
3
1000M
1(条)
¥130,000.00
¥130,000.00
无
4
2000M电路
1(条)
¥200,000.00
¥200,000.00
无
5
1000M互联网专线
1(条)
¥130,000.00
¥130,000.00
无
合同金额: 8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市生态环境局大楼412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2月2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2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线路租赁服务合同.pdf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2024年02月22日
附件:线路租赁服务合同.pdf
线路租赁服务合同甲方:鄂尔多斯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大楼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市东街16街坊第一条定义1.1专线电路:SDH(SynchronousDigitalHierarchy)数字电路是由SDH网络承载,利用同步复用技术,为客户提供多种速率透明电路传输服务的数字传输产品。1.2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设备投入费用、测试费等所有费用。1.3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第二条协议标的及用途2.1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甲方使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SDH污染源企业电路。为保质保量,顺利开通甲方所需电路,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一定优惠,免除电路一次性费用、工程费、设备费,设备产权归乙方2.2电路用途本电路用于甲方开展环保在线监控等相关业务。2.3甲方有新的电路租用需求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电路需求单。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应按照国家现行资费标准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电路租用的相关手续并按期交纳电路月租费。3.2甲方应按前款第2.2条约定合理使用所租用的电路,不得将该电路转租或提供给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一般ISP(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或将自带或乙方为该电路配备的IP地址转租给第三方使用。3.3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电路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不得非法经营VOIP业务及其它非法互联网产品。3.4甲方保证连接到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3.5甲方以附件的形式向乙方书面提供电路开通的详细业务信息,如: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3.6甲方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的准备;负责协调各入网机构配合乙方的施工调测工作;负责协调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3.7甲方如有业务变更需乙方配合,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施通信业务的服务功能的变更、调整。3.8在乙方人员对甲方租用的电路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3.9甲方有义务确保乙方设置于甲方的通信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受人为损害。3.10甲方有向乙方进行故障申告的义务。3.11甲方因业务确需退租租用电路,应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甲方规定的时间为准。3.12乙方必须派专人负责鄂尔多斯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线路租赁项目,责任落实到人,提供市、各旗区负责网络维护的责任人及维护人员名单,提供网络勘查设计、施工组织负责人及人员名单。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4.1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业务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权向甲方收取通信服务的费用。4.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质(复印件)及开展本协议涉及业务的证明材料4.3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的电路业务订单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路开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并且工期顺延。4.4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服务质量标准为甲方提供各类通信业务咨询、查询、组网建议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同时接受甲方服务质量监督。4.5乙方视甲方为大客户,给予甲方相应优惠,优惠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4.6乙方对出租的电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4.7乙方负责电路开通,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的电路全程测通。电路开通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电路开通报告单,作为甲方给己方结算费用的依据,要求所提供的电路开通报告单必须有相关部门、当地环保局相关部门以及联通公司负责电路开通部门相关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未提供电路开通报告单则不予结算该条电路费用。4.8乙方对根据甲方需求已开通电路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的业务,继续提供业务服务和技术支持。4.9乙方为改善通信质量,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割接等措施,乙方有义务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4.10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租赁给甲方的电路未设定任何抵押、担保,亦不能将该电路的部分或全部转让或转租给第三方。第五条合同服务期限与地点标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5日内服务期限:3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第六条合同金额及资费标准6.1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1.25万元/年,大写:壹佰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年。6.2资费标准按照2021年鄂尔多斯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线路租赁服务项目招标内容要求,资费为:20MSDH数字电路租用费为12500元/年*条;100MSDH数字电路租用费为20000元/年*条;200MSDH数字电路租用费为25000元/年*条;1000M数字电路租用费为130000元/年*条;2000M数字电路租用费为200000元/年*条;1000M互联网租用费为130000元/年*条。第七条支付方式7.1经甲方根据考核结果,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考核后实际电路租赁费。具体费用以实际连接与产生数量为准计算,支付线路租赁费时需附线路开通报告单。每季度签订费用结算合同,据实结算。1期:支付比例25%,按季度支付2期:支付比例25%,按季度支付3期:支付比例25%,按季度支付4期:支付比例25%,按季度支付7.2甲方如对月租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7.3甲方根据此合同第八条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要求对交付期限与服务质量对乙方进行考核。7.4乙方开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乙方账号:154004744843乙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联行号:104205015877第八条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8.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8.2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10019,7×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接到甲方电路故障申告后及时修复电路故障。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对于非因乙方网络、设备故障或不当操作导致乙方网络、设备、业务的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故障申告后协助甲方进行测试检查,并在24小时内将测试结果答复甲方。8.3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8.4乙方必须保障简单故障在4小时内解决,一般故障在12小时内解决,如乙方未按时间完成故障修复,超出规定修复时间扣除单条电路年租赁费的10%,每超出4小时累计扣除,直至扣完当年单条电路租赁费为止。8.5乙方需在下发网络任务单之日起,15天内完成环保专用线路的开通工作,若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完成,须在情况发生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至鄂尔多斯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主管部门;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开通电路,每逾期1天扣除单条电路年租赁费的5%,随着逾期天数累计扣除费用,直至扣完当年单条电路租赁费为止。下达网络任务单后不得随意退单,出现随意退单情况扣除结算时段租赁费用总金额的5%。8.6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及方式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必须保证线路安全、畅通,如出现因乙方内部协调不畅导致的维护不到位、推透、扯皮等问题,乙方需承担所有责任,在租赁费用核算方面将按照实际情形扣除核算时段总租赁费用的5%。8.7乙方应保障提供给甲方的电路传输率,单条电路传输率W95%,全额支付,如传输率止。8.8如经各旗县反馈现场故意延迟修复电路故障或恶意收费等恶劣情况,经旗区环保部门核实属实后,扣除结算时段电路总金额5%。第九条违约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救济措施:9.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9.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9.3开通阶段,如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无法按时提供通信服务,按照本协议扣除结算时段相应费用;如果在3个月内仍然不能够提供,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本协议。9.4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履行合同,甲方应按正常资费标准(无优惠)向乙方补齐合同履行期间享受的所有月租费优惠。若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履行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本合同提前终止另行签约而多支出的费用以及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9.5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及质量应符合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若未达到规定水平,应承担由于服务质量未达标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第十条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有必要,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一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正在仲裁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第十三条其它13.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13.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4本合同所有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鄂尔多斯市污染物乙方(盖章)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在线监控中心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皖ASZ7000244G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2021,12、20签署日期:2021.-2.20线路租赁服务合同甲方:鄂尔多斯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大楼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市东街16街坊第一条定义1.1专线电路:SDH(SynchronousDigitalHierarchy)数字电路是由SDH网络承载,利用同步复用技术,为客户提供多种速率透明电路传输服务的数字传输产品。1.2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设备投入费用、测试费等所有费用。1.3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第二条协议标的及用途2.1根据甲方的业务需求,甲方使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SDH污染源企业电路。为保质保量,顺利开通甲方所需电路,甲乙双方经协商,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一定优惠,免除电路一次性费用、工程费、设备费,设备产权归乙方2.2电路用途本电路用于甲方开展环保在线监控等相关业务。2.3甲方有新的电路租用需求时,向乙方书面提交新的电路需求单。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3.1甲方应按照国家现行资费标准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电路租用的相关手续并按期交纳电路月租费。3.2甲方应按前款第2.2条约定合理使用所租用的电路,不得将该电路转租或提供给互联网骨干网经营单位、一般ISP(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或将自带或乙方为该电路配备的IP地址转租给第三方使用。3.3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电路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不得非法经营VOIP业务及其它非法互联网产品。3.4甲方保证连接到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3.5甲方以附件的形式向乙方书面提供电路开通的详细业务信息,如: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3.6甲方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的准备;负责协调各入网机构配合乙方的施工调测工作;负责协调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3.7甲方如有业务变更需乙方配合,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施通信业务的服务功能的变更、调整。3.8在乙方人员对甲方租用的电路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3.9甲方有义务确保乙方设置于甲方的通信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受人为损害。3.10甲方有向乙方进行故障申告的义务。3.11甲方因业务确需退租租用电路,应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甲方规定的时间为准。3.12乙方必须派专人负责鄂尔多斯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线路租赁项目,责任落实到人,提供市、各旗区负责网络维护的责任人及维护人员名单,提供网络勘查设计、施工组织负责人及人员名单。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4.1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业务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权向甲方收取通信服务的费用。4.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质(复印件)及开展本协议涉及业务的证明材料4.3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的电路业务订单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路开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并且工期顺延。4.4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通信服务质量标准为甲方提供各类通信业务咨询、查询、组网建议和障碍申告等服务,同时接受甲方服务质量监督。4.5乙方视甲方为大客户,给予甲方相应优惠,优惠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4.6乙方对出租的电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4.7乙方负责电路开通,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的电路全程测通。电路开通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电路开通报告单,作为甲方给己方结算费用的依据,要求所提供的电路开通报告单必须有相关部门、当地环保局相关部门以及联通公司负责电路开通部门相关人员的签字并加盖公章,未提供电路开通报告单则不予结算该条电路费用。4.8乙方对根据甲方需求已开通电路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的业务,继续提供业务服务和技术支持。4.9乙方为改善通信质量,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版本升级、割接等措施,乙方有义务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4.10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租赁给甲方的电路未设定任何抵押、担保,亦不能将该电路的部分或全部转让或转租给第三方。第五条合同服务期限与地点标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5日内服务期限:3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第六条合同金额及资费标准6.1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1.25万元/年,大写:壹佰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年。6.2资费标准按照2021年鄂尔多斯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线路租赁服务项目招标内容要求,资费为:20MSDH数字电路租用费为12500元/年*条;100MSDH数字电路租用费为20000元/年*条;200MSDH数字电路租用费为25000元/年*条;1000M数字电路租用费为130000元/年*条;2000M数字电路租用费为200000元/年*条;1000M互联网租用费为130000元/年*条。第七条支付方式7.1经甲方根据考核结果,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考核后实际电路租赁费。具体费用以实际连接与产生数量为准计算,支付线路租赁费时需附线路开通报告单。每季度签订费用结算合同,据实结算。1期:支付比例25%,按季度支付2期:支付比例25%,按季度支付3期:支付比例25%,按季度支付4期:支付比例25%,按季度支付7.2甲方如对月租费有异议而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次月调整。7.3甲方根据此合同第八条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要求对交付期限与服务质量对乙方进行考核。7.4乙方开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乙方账号:154004744843乙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联行号:104205015877第八条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8.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8.2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10019,7×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接到甲方电路故障申告后及时修复电路故障。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对于非因乙方网络、设备故障或不当操作导致乙方网络、设备、业务的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故障申告后协助甲方进行测试检查,并在24小时内将测试结果答复甲方。8.3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8.4乙方必须保障简单故障在4小时内解决,一般故障在12小时内解决,如乙方未按时间完成故障修复,超出规定修复时间扣除单条电路年租赁费的10%,每超出4小时累计扣除,直至扣完当年单条电路租赁费为止。8.5乙方需在下发网络任务单之日起,15天内完成环保专用线路的开通工作,若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完成,须在情况发生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至鄂尔多斯市污染物在线监控中心主管部门;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开通电路,每逾期1天扣除单条电路年租赁费的5%,随着逾期天数累计扣除费用,直至扣完当年单条电路租赁费为止。下达网络任务单后不得随意退单,出现随意退单情况扣除结算时段租赁费用总金额的5%。8.6乙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及方式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必须保证线路安全、畅通,如出现因乙方内部协调不畅导致的维护不到位、推透、扯皮等问题,乙方需承担所有责任,在租赁费用核算方面将按照实际情形扣除核算时段总租赁费用的5%。8.7乙方应保障提供给甲方的电路传输率,单条电路传输率W95%,全额支付,如传输率止。8.8如经各旗县反馈现场故意延迟修复电路故障或恶意收费等恶劣情况,经旗区环保部门核实属实后,扣除结算时段电路总金额5%。第九条违约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任何救济措施:9.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义务;9.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9.3开通阶段,如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无法按时提供通信服务,按照本协议扣除结算时段相应费用;如果在3个月内仍然不能够提供,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本协议。9.4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履行合同,甲方应按正常资费标准(无优惠)向乙方补齐合同履行期间享受的所有月租费优惠。若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履行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本合同提前终止另行签约而多支出的费用以及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9.5乙方所提供服务的标准及质量应符合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若未达到规定水平,应承担由于服务质量未达标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第十条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如有必要,双方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第十一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正在仲裁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第十三条其它13.1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13.2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4本合同所有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鄂尔多斯市污染物乙方(盖章)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在线监控中心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皖ASZ7000244G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2021,12、20签署日期:2021.-2.2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线路租赁费 线路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