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抚松县体育局)2024)
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购买2024-2025年度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项目
合同名称:
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购买2024-2025年度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项目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购买2024-2025年度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项目合同备案
项目编号:
zjg202401036
项目名称:
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购买2024-2025年度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项目
采购人(甲方):
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采购人(乙方):
抚松山里红演艺有限公司
所属地域:
抚松县
所属行业:
合同金额:
7160000
合同签订日期:
2024-02-23
合同公告日期:
2024-02-23
合同附件:
附件:文旅合同.pdf
合同编号:20240208001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购买2024-2025年度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项目合同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8抚松山里红演艺有限公司22060102206第一页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购买20242025年度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项目县公甲方: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乙方:抚松山里红演艺有限公司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政府购买演出服务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单位性质属国有企业,甲方是乙方的上级管理单位。甲方为解决乙方公司基本运营,购买乙方的演出服务。并按演出场次向乙方支付演出费用。乙方收到的购买费用,用于公司的演出费和基本运营费用。第二条:1、甲方二年购买乙方演出的场次为:134场,每年67场。2、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每年职工工资涨浮情况,在每年67场的基础上来确定增加演出的场次和资金,对此,甲、乙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来确定。第二页第三条:1、甲方向乙方支付购买费每场:5.35万元,每年向乙方支付演出购买费358万元,二年共计向乙方支付演出购买费716万元。2、甲方需在每个月月初向乙方支付购买费29.8万元,每年共向乙方支付演出购买费358万元,二年共计向乙方支付演出购买费716万元。3、如遇特殊大型演出需求,须甲、乙双方另行签定合同,并另行支付给乙方演出费用(该大型演出产生的演出费用不在本条第一项约定的716万元演出购买费范围内)。第四条:1、甲方保证乙方永久使用现在正在使用的办公场所、山里红剧场和剧场内的所有设施。2、乙方使用上述办公场所、剧场和剧场内的全部设施产生的水费、电费、取暖费、房屋维修费、设施维护及更新费用等均由甲方(政府)承担。第三页3、产生的本条第二项中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政府)另行支付,产生的本条第二项中的各项费用不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购买费用范围内。第五条:1、本合同期限:自2024年度起至2025年度止,共二年2、此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该合同3、此合同期满后不维续与乙方续签此合同,甲方必须承担乙方在2012专制过来的28位职工的工资和“五险—金”及相关待遇,直至这28位职工退休时止。4、本条第三项的约定是依据[2012]第4次《中共抚松县委专题会议纪要》和本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与28位职工于2012年7月签定《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的。第六条:甲方必须按期足额支付购买费。如果甲方未按期拨付演出购买费,导致乙方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和各项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由甲方继续承担支付演出购买费的责任。第四页第七条: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第八条:甲方需协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政府部门及各单位之间的问题。第九条:乙方需保质、保量完成每场演出,如果乙方收到购买费后,未按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认真履行。第十一条:此协议未尽事宜,待双方续签补充协议。第五页第十二条: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县政府一份,交县财政一份。甲方(公章)单位名称:抚松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约日期:2024年2月8日乙方(公章松山里红演艺有限公司单位名称:2206010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川签约日期:2024年2月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