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馆、游泳馆及室外配套工程成本核算采购合同公告(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2024)
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三亚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及室外配套工程成本核算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
SYLWJ-CYKXJ-2022-1216
二、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
三亚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及室外配套工程成本核算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
SYLWJ-CYKXJ-2022-1216
四、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三亚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及室外配套工程成本核算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地址
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三亚国际体育产业园
联系方式
88272318
供应商(乙方)
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26层E号
联系方式
15501934332
六、合同的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三亚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及室外配套工程成本核算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三亚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及室外配套工程成本核算项目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全部完成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主要标的数量
一批
主要标的单价(元)
2095626.00
合同金额(万元)
209.5626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三亚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及室外配套工程成本核算项目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全部完成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2024-02-23
八、合同公告日期
合同公告日期
2024-02-26
九、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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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相关公告
附件:
合同 -成本核算).pdf
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三亚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及室外配套工程成本核算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台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l.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咨询人(全称):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三亚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及室外配套工程成本核算项目2.工程地点:海南省三亚市3.工程规模:拟建一座约10000座室内体育馆及连廊,建筑面积56425.87平方米:拟建1座约3200座室内游泳馆,建筑面积33053.2:平方米;地下室及楼梯间、架空平台、风井等建筑面积115193.54平方米。4.投资额:约130725万元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工程成本核算。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收到委托人提供完整的工程成本资料后开始实施,至项目委托人确认咨询成果后结束。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五、酬金或计取方式酬金:(虫标价)2095626元(大写:贰佰零玖万伍仟陆佰贰拾陆元整)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2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三亚市。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台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咨询人: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地址: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26层E号地址:开户行:开户行:中国银行武汉何家城支行账号:账号:561257523927日期:日期:3授权委托收款函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为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驻海南三亚分支机构。兹有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1067417779843,法定代表人:张寒璐)现授权委托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3240365953,负责人:刘宇鹏)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与贵单位签订的《三亚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及室外配套工程成本核算项且》项目开展财务开票和收费相关事宜。我公司就前述授权内所有行为及所生后果,我公司均予认可,由此产生一切纠纷和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单位无关。开户名称: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海甸支行账号:267521658010程名授权委托单位: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年月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育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台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5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油霜、海嘴、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6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7(4)不能胜任岗位取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二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子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8止时将上述房量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台本台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台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子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置行义务不符合本台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授失,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台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融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仪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育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10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台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台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片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1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12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宇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同协议书。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台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协议书约定的咨询期内。资料包括但不限于: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_10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或中级职称资格条件。3.1.2项目负责人为_刘宇鹏,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_全权代表。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更换。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根据项目需求。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13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分数及质量标准:成果文件名称:三亚市体育中心体育馆、游泳馆及室外配套工程成本核算书;组成:签署表、审定表、报告、汇总表、明细及相关的附件资料:时间:委托人认可的成果文件:份数:4份:质量标准:合格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了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现行海南省定额及配套文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卜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L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咨询人赔偿金额以委托人因咨询人过错招致的全部损失金额为准,以本合同约定的咨询费总额为限。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7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符合委托人要求及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税率为3%,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甲方收到支付申请书和发票确认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将对应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14账户:若乙方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错误,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备注1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30%628687.8元2成果文件提交委托人送三亚市投资评审中心后15个工作日内40%838250.4元3三亚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审核结论书后15个工作日内30%628687.8元(暂定)根据财评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书确定的金额计算并支付尾款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行协商。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另行协商。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台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_30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海南省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咨询人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_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刘宇鹏,送达地点:咨询人员办公场所。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9.补充条款咨询人: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H江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定S0日期:日期:16廉政建设协议甲方:三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乙方: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为加强廉政建设,创造健康、有序的合作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在签订主合同时,一并签署本协议。本协议所称“关系人”是指甲方或乙方的亲属、朋友、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及与甲方或乙方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合作过程中发现有关系人存在时,应当及时书面向对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案。1、甲、乙双方在业务来往、经济合作过程中,单位或业务经办人员均不得向对方人员或其关系人及其指定人作出如下不当行为:(1)不得接受对方及其工作人员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赠送的“红包”、现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等):(2)不得参与对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关系人组织的可能影响双方廉政建设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一切活动:(3)不得要求对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4)其他可能违反廉政建设的有关的行为。2、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其所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的商业交易中,郑重承诺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严格遵照法律和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正当商业交往。(2)在购销、服务等活动中,不以任何名义给予甲方人员在双方商业合同承载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以外的回扣、提成等,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3)不向甲方人员馈赠任何形式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高档礼物、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现金等价物等,此等馈赠方式有任何可能影响甲方公司员工对采购行为的决定都属于严厉禁止范围。3、甲、乙双方均有义务监督本单位人员,并加强相关人员在业务、经济合作活动中的廉政教育。174、若一方人员、单位违反本协议第一款中的情形,另一方人员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涉事人员、单位如触犯法律的,另一方还应同时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5、合作过程中,因一方违反本协议,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主合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所有损失。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7、本协议一式陆份,其中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作为双方签订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人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乙方: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璐张美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602030日期:日期:18业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人乙方:湖北华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美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璐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印60203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体育馆、游泳馆及室外配套工程成本核算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