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智慧社区管理系统平台 智慧社区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2024)



一、合同编号:11NMB2F0044620242

二、合同名称:浦东新区高行镇东语璟庭智慧社区管理系统平台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SHXM-15-20231213-1131
四、项目名称:浦东新区高行镇东语璟庭智慧社区管理系统平台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行路330号
联系方式:021-58654590
供应商(乙方):猎熊座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卫(男)
地址:
联系方式:1377420655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智慧社区管理系统平台 
   数量: 1.00 
   单价(元): 1234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服务范围:本项目为浦东新区高行镇东语璟庭智慧社区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平台部署、数据对接、硬件集成、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20日历天。服务标准: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2.合同金额(元):
1234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非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2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浦东新区高行镇东语璟庭智慧社区管理系统平台的合同(11NMB2F0044620242).pdf

浦东新区高行镇东语璟庭智慧社区管理系统平台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0044620242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城市运行管乙方:猎熊座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周卫(男)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行路330号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318电话:021-58654590,电话:13774206558传真:,传真:联系人:城运中心项目经办,联系人:吴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合同主要素: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信息系统项目集成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安装、系统调试、技术支撑、售后服务等工作。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各部分组成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的配置、功能、规格、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文件。2、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34500元整(大写:壹佰贰拾叁万肆仟伍佰元整元整),与交付的信息系统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等涉及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3、交付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20日历天内交付4、服务地点:浦东新区采购人指定地点,15、交付状态:安装、调试、经试运行并验收合格后交付。6、质量保证期:硬件质量保证期年、软件质量保证期年、系统整体质量保证期年。其他内容质量保证期要求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执行。整体质量保证期从项目验收通过并交付之日后起计。7、付款方式:8、履约保证金:9、其它: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2、本合同书3、本项目成交通知书4、乙方的本项目响应文件5、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合同条款6、本项目磋商文件中的采购需求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三、合同条款:1质量标准和要求1.1乙方所交付信息系统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商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同目的特定标准确定。1.2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2权利瑕疵担保2.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2.2乙方保证在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不存在会造成甲方任何合同外义务的负担。2.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4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系统集成实施、试运行与验收3.1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按照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2乙方应负责系统及系统设备在实施现场就位安装和调试、操作培训等的全部工作,按照合同文件工作与管理要求负责对项目进度的安排、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由于乙方管理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3系统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3.4乙方应在进行系统交付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与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安,2排交付验收。乙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3.5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3.6甲方在本项目交付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系统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乙方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期间乙方需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乙双方将重复3.4、3.6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3.7自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系统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3.8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9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3.10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系统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3.11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个工作日,直至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3.12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3.13甲方根据信息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信息系统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4知识产权和保密4.1甲方委托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信息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4.2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4.3乙方应遵守合同文件约定内容的保密要求。如果甲方提供的内容涉及保密事项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5付款5.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5.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5.2.1付款方式:本合同付款按照下表付款内容和付款次序分期付款。5.2.2付款条件:(1)合同签订后完成平台部署阶段所有内容,经第1次验收通过并收到正规发票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2)完成数据对接阶段所有内容,经第2次验收通过并收到报告和正规发票后30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的50%;(3)项目进入整体试运行满30天并完成最终验收并经验收交付书面确认,收到正规发票后30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的17%。(4)项目质保期满,收到正规发票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付清尾款。,36辅助服务6.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6.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2)提供系统集成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信息系统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4)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目标和功能。6.3辅助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7系统保证和维护7.1在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2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7.3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7.4乙方自各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如果厂商对系统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超过上述期限的,则按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7.5乙方应保证所供信息系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信息系统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信息系统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8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7.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7.7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8补救措施和索赔8.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信息系统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信息系统的价格。(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措施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9履约延误9.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标准完成本系统集成和提供相关服务。,49.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9.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0误期赔偿10.1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1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六级及以上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履约保证金12.1为保证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履行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日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总价%的金额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12.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前述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12.3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本款所列情形外,甲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12.4按合同约定考核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通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13争端的解决13.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3.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4违约终止合同14.1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十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按正常途径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4.2甲方不能按合同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5行为,应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4.3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4.4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4.3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交付的信息系统,乙方应对购买类似的信息系统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5破产终止合同15.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6合同转让和分包16.1乙方应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6.2若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分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前,应将副本送甲方认可。分包合同签订后,应将副本留存甲方处备案。若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则以本合同为准。16.3分包合同必须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磋商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16.4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对分包项目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17合同生效17.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7.2本合同一式******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份,另有一份报财政部门备案。17.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甲乙双方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文书,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18合同附件18.1本合同附件包括: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18.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8.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9合同修改19.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6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4-02-06,日期:2024-02-06,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慧社区管理系统平台 智慧社区管理系统平台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