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红线外绿化养护 公路绿化养护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浦东分站)2024)



一、合同编号:11N42509185X202417

二、合同名称:公路红线外绿化养护项目合同(包件3)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40222166541-15074733
四、项目名称:公路绿化养护-包件3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85号
联系方式:18375336871
供应商(乙方):上海浦东三行市政综合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思明(男)
地址:
联系方式:13671978799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公路绿化养护-包件3 
   数量: 1.00 
   单价(元): 259394.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
259394.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2月2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包件3-绿化合同.pdf

公路红线外绿化养护项目合同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发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185号邮政编码:201210电话:58578798传真:50201806联系人:张田坛18116080236承包单位:上海浦东三行市政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1”)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1545号2号楼邮政编码:201209电话:18621958391传真:联系人:周佩青承包单位:上海内航公路综合养护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乙方2”)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11弄1号邮政编码:201299电话:18930067139传真:联系人:何伟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绿化条例》及其他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项目合同内容1.1项目名称:浦东新区公路干线、县道及高架综合养护项目(包件3)养护合同1.2项目内容:绿地日常养护(包括去除枯死植株、植物补缺、树木扶正、病虫害防治和监测、浇灌排水、土壤施肥、中耕除草、花坛花境布置、地被覆盖、植物修剪、绑扎梳枝、植物防护、绿地保洁、附属设施维护、信访处置、防汛防台及资料台账等)、绿化苗木搬迁、应急保障、信息化建设、局部景观提升等,共计约93067平方米(其中乙方1:81131平方米:乙方2:11936平方米)。1.3项目地点:航津路、凌空北路1.4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进度。1.5养护工期:2023年07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为期12个月,期限届满,但本合同乙方养护绿化未通过新一轮招投标确定新的养护单位前,乙方依旧有养护责任。1.6质量等级:乙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11)规定的要求。对养护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双方可以另行约定:1.7项目造价:本项目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陆拾捌万柒仟叁佰叁拾肆元,(其中乙方1:陆拾万零伍仟叁佰伍拾元(含搬迁费:万陆任伍佰陆拾贰元);乙方2:捌万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含搬迁费:壹万壹仟柒佰贰拾肆元))(小写):687334元;(其中包括绿化搬迁费98286_元)(其中乙方1:605350元(含搬迁费:86562元);乙方2:81984元(含搬迁费:11724元))。绿化苗木搬迁费根据实际发生,按实结算。双方确认,本合同价格最终以审价结果为准。1.8本设施量清单实际养护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动,最终按实决算。1.9本项目如涉及上级调整新的养护标准或要求的,按新要求实施,费用计算方式不调整。第二条设施量需要遵守的有关养护条款2.1合同协议书【含附件1(上海市建设项目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附件2(文明施工协议书),附件3(廉洁协议)】;2.2本养护合同实施期间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3合同协议书条款(含补充招(续)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4中标通知书;2.5投标书及其附件(含乙方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承诺书、投标的设施量清单或项目预算书等):26招标文件2.7项目概况及技术规范要求(含补充招(续)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8养护质量规范及考核;2.9甲方在合同期内发布的管理考核及其他文件:2.10招(续)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使用法律3.1合同文件的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3.2适用法律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地方条例。3.3适用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有关本养护项目适用的各专业标准规范。第四条甲方责任4.1负责向乙方提供本标段一路一表清单。4.2负责组织召开养护作业技术交底会。4.3负责开展对乙方的日常养护作业等的管理和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对乙方做出养护工作计划及时向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4.5甲方每月对乙方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按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支付相应的养护经费。4.6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立功竞赛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五条乙方责任5.1乙方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5.2做好各类相关统计报表,并按时做好月、季、年度上报养护工作完成情况表,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要求,建立养护工作台帐(册),配合做好各类养护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类甲方规定的报表。5.3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对养护区域周围建筑物和各种管线落实保护措施。5.4建立巡视报告制,每天有专人进行对绿地及附属设施的巡视,并做好每日巡视记录。5.4.1巡视中如发现绿化空缺等问题,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发现人为造成的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如发现紧急抢修的情况或设施异常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上级有关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5.4.2巡视中发现绿地内有违章搭建及开挖、乱倒垃圾、偷倒渣土和人为破坏绿化等现象,必须当场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甲方,协助甲方做好有关工作。上述情形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应派人做好现场维护工作。5.4.3发现公用设施损坏或缺损,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与相应的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联系。5.5及时解决来信、来访,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处理。5.6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突击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按照要求做好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5.7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甲方发出的整改通知,应及时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时,甲方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予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8负责养护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养护工作人员的餐饮、住宿由乙方自行承担。5.9乙方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修理设施、清理道路或水体、防台防汛等工作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安全防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10建立和健全养护管理档案,对养护管理工作中采集的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做好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并报送甲方备案。养护管理期满,将养护管理的所有档案资料及养护范围内的各类植物、设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第六条养护项目款支付办法6.1甲方按中标金额支付每年的养护经费,每月支付中标金额中养护费用的十二分之一。若有设施增减(已经上级主管和财政书面同意后)或月度考核有扣减经费等情况发生,在年末或合同期末统一扣减。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年度预算执行和综合养护考核情况进行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的调整。6.2养护经费的扣款及末位经济惩戒:根据《浦东新区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执行。第七条综合养护质量7.1为确保养护质量,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养护工作内容与质量要求、养护频率要求”等条款和《浦东新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执行,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乙方进行养护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养护经费的核拨、企业退出机制等直接挂钩。7.2为提高日常养护质量及企业市场竞争力,养护管理标段年度考核合格但排名靠后的养护企业,将按优胜劣汰机制,视情况加大处罚力度。第八条人员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8.1乙方1委派周颖为项目经理,乙方2委派欧文斌为项目经理,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任项目经理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履行约定的义务。8.2乙方在相应的标段足额配置养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同时到甲方进行备案登记并锁定,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人员及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计入考核。8.3采购的材料和制品的材质、品种、规格等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本项目原有的设计,如与原设计有变化,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指定乙方使用新型材料或甲方认为必须使用的材料,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材料采购和制作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8.4其它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要求以专用条款为准。第九条文明安全养护施工9.1养护项目作业应遵循《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9.2乙方应遵循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9.3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引起的相关处罚和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9.4发生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立即开展抢救、抢险等适当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承担相应的费用。9.5严格按照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网络。9.6经过网格化管理系统上报的所有案件,乙方必须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有问题即查,有情况即处理,时间要求均要符合《网格化管理指挥手册》中的时限规定。第十条争议10.1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选择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则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0.2发生纠纷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性:10.2.1由双方委托的第三者认为,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不复存在;10.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10.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0.2.4生效司法文书确定停止的;10.2.5其他有权部门要求停止施工的。第十一条违约11.1乙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达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养护技术质量要求的,甲方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必须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11.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的7日内(或由甲方以书面同意的时间内)尚未纠正其违约的行为,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111.3如甲方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将由甲方在合同价款支付中予以扣除。未终止部分的义务乙方仍应继续履行。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2.2本合同待养护工期到期后财务结算结束之日起自行终止。12.2.1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转包项目,也不得将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乙方按照具体项目养护合同的约定或者预先经甲方同意,可以将具体项目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配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乙方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全责,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如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有任何分包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其本项目的养护资格,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该乙方承担。12.2.2乙方在养护中提出与合同不相符的条款或异议,甲方有权取消其养护资格,终止本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12.2.3如乙方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无法按约、充分履行本合同的后果的,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并可在任何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仅承担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项目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12.2.4若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无继续承担日常养护维修项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2.2.5合同期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所有安全、责任事故、引起社会重大反的事件等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和后续处理。由于乙方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城市道路综合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中有关退出机制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并同时,由甲方指定一家养护公司作为代养护单位直至重新招投标产生新的中标供应商。12.2.6乙方承包养护的道路项目,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要,本合同须终止的,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须支付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项目的费用。12.2.7若乙方提出合同终止的,应在合同终止日期60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应承担甲方为使养护项目正常实施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以及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2.2.8乙方应严格执行上海市养护行业最工资标准,即:一线工的行业最工资不于每年上海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同时按规定相应的社会保费等。甲方每年会同稽查部门对乙方工资利等相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纳入企业征信体系,同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具体可参照《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沪绿容[2016]292号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转发《待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6]185号文)执行。第十三条合同份数13.1本合同一式十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七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乙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第十四条其它14.1本合同如遇和政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14.2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4.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解决。14.4甲、乙双方向本合同第一页所留对方联系地址送到函件、法律文书等书面文件的,即视为已通知并送达对方。若联系地址改变的,则须在改变后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前,原地址依然有效。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1(盖章):明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日期:年月日日期:2023年6月30日乙方2(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日期:2023年6月30附件一上海市建设项目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立协单位: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1:上海浦东三行市政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1)承包单位2:上海内航公路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甲方将公路红线外绿化养护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在签订《绿化养护项目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承包项目项目1、工程名称:浦东新区公路干线、县道及高架综合养护项目(包件3)2、工程内容:绿地日常养护(包括去除枯死植株、植物补缺、树木扶正、病虫害防治和监测、浇灌排水、土壤施肥、中耕除草、花坛花境布置、地被覆盖、植物修剪、绑扎梳枝、植物防护、绿地保洁、附属设施维护、信访处置、防汛防台及资料台账等)、绿化苗木搬迁、应急保障、信息化建设、局部景观提升等,共计93067平方米(其中乙方1:81131平方米:乙方2:11936平方米)。3、工程地点:航津路、凌空北路等。4、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进度。二、项目项目期限养护期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三、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以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工作等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应的规定。2、乙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设置要根据上海市《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执行。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配备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乙方严格执行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养护项目由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甲方确认,乙方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养护项目的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人负责本养护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人员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有关安全、防火等方面的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项目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乙方应每天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标志服,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自负。1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并在安全情况下使用。11、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本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需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未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3、乙方不得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乙方负责。14、贯彻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15、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6、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17、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18、其他未尽事宜:19、本协议定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议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0、本协议经立协议双方盖章方生效,作为《绿化养护项目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21、本协议同《绿化养护项目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附件二文明施工协议书武绿口养茶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乙方1:上海浦东三行市政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乙方2:上海内航公路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为了加强施工项目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文明施工协议,以资信守。一、甲方责任:1、积极向乙方宣传文明施工若干规定,为乙方提供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活动。2、若乙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甲方则参照《浦东新区公路红线外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处罚。二、乙方责任:1、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单位文明施工检查考核要求,保证做到文明标段,争创文明工地。2、负责组织每月的文明施工活动和评议工作,并每月向甲方上报文明施工活动情况。中3、认真教育职工做到遵纪守法,并会同地方搞好治安保卫工作。4、认真搞好工地卫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5、若违反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则愿意接受处罚。三、其它条款: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履行本协议。2、本协议作为养护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自盖章之日起生效。附件三廉政协议立协单位: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绿化管理事务中心乙方1:上海浦东三行市政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乙方2:上海内航公路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为了在施工项目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项目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项目承包、项目费用、材料设备供应、项目量变动、项目验收、项目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治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子承接后续项目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赔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项目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协议作为养护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与项目养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路红线外绿化养护 公路绿化养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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