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连廊安全性加固和修复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卫生检验中心、广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广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研究院)2024)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廊安全性加固和修复设计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廊安全性加固和修复设计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01007371790172401251148
项目业主: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机构:
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廊安全性加固和修复设计服务
合同编号:
4401007371790172401251148
合同总金额:
¥37,7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2月27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2月27日至2025年02月26日
服务内容:
(1)加固设计:对中心连廊超过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梁和柱(建筑面积1200㎡,1层框架结构)加固设计,使本次工程内的建筑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规范要求及中心的使用要求。 (2)修复方案设计:对中心连廊(建筑面积1200㎡,1层框架结构)构件出现保护层脱落、抹灰层开裂、孔洞等进行修复处理设计、外饰面的重新处理 (3)根据前期的连廊鉴定报告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若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鉴定连廊的安全性,及时反馈情况以便业主方商讨下一步工作进展计划。 (4)项目投资估算暂定为244.33万元。 其他内容详见需求书。
合同附件
连廊设计合同-盖章(1).zip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4年02月27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廊安全工程名称:性加固和修复设计服务合同编号:2024A00016发包人(甲方):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计人(乙方):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日期:3034.2.27发包人(甲方):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0737179017T设计人(乙方):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4664L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廊安全性加固和修复设计服务项目设计工作,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启德路一号。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并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国务院相关部门规章及相关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规章。(3)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文件、技术规定及技术建议。第二条工程项目概况2.1、工程名称: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连廊安全性加固和修复设计服务项目2.2、项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启德路一号2.3、设计内容:(1)加固设计:对中心连廊超过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梁和柱(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1层框架结构)加固设计,使本次工程内的建筑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规范要求及中心的使用要求。(2)修复方案设计:对中心连廊(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1层框架结构)构件出现保护层脱落、抹灰层开裂、孔洞等进行修复处理设计、外饰面的重新处理(3)根据前期的连廊鉴定报告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若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鉴定连廊的安全性,及时反馈情况以便业主方商讨下一步工作进展计划。(4)项目投资估算暂定为244.33万元。2.4对本工程情况的其他说明;无第三条设计服务范围及计费方式3.1设计服务范围3.1.1设计依据(1)本项目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人防消防等部门的批文或书面意见、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住建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4)甲方给乙方的设计任务书及设计中标文件;(5)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6)适用于项目的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3.1.2工程设计范围、阶段及服务内容壹:本工程设计范围及设计内容(1)加固设计:对中心连廊超过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梁和柱(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1层框架结构)加固设计,使本次工程内的建筑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规范要求及中心的使用要求。(2)修复方案设计:对中心连廊(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1层框架结构)构件出现保护层脱落、抹灰层开裂、孔洞等进行修复处理设计、外饰面的重新处理(3)根据前期的连廊鉴定报告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若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鉴定连廊的安全性,及时反馈情况以便业主方商讨下一步工作进展计划。(4)项目投资估算暂定为244.33万元。贰: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三个阶段。叁:本工程各阶段服务内容①方案设计阶段a根据发包人要求编制方案平面图、效果图等方案设计成果③施工图设计阶段a负责完成并制作装修、电气、结构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b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c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4施工配合阶段a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b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审核施工现场签证、联系单工程资料并签署意见。c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d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e配合业主开展工程各阶段的验收、设备材料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3.2设计费计费方式本项目以总价包干形式完成设计,本项目设计费为37700元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含税人民币377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柒仟柒佰万元);其中不3含税金额35566.04元,增值税税金2133.96元,税率6%。合同中不含税价不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增值税税金作相应调整。第四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工程资料4.1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设计开始前15天提供以下文件。1、设计范围现状建筑图纸包括建筑、结构2、设计需求3、房屋鉴定报告4、地质勘察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第4.1条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或与发包人另行沟通合理时间;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第五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5.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2)发包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计人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提供电子版文件格式:dwg、PDF、word、Jpg、表格等。5.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5.3设计文件提交规格设计文件的规格应按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要求;设计图纸及其比例尺寸应符合中国建筑制图标准规范;设计成果文件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制计量单位;全部设计文件及设计联络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制5.4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电子版1合同签订,发包人提供基础材料后10天内含改造咨询、效果图2施工图电子版1设计方案获发包人确定后15天内CAD、PDF3施工图预算电子版14序号1-3所有资料的纸质版6经发包人确认后15天内一式六份说明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合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提交图纸的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交付电子版文件套,但设计人不对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他人自行对电子版文件进行修改后的文件负责。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合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提交图纸的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交付电子版文件套,但设计人不对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他人自行对电子版文件进行修改后的文件负责。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合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提交图纸的同时以电子邮件形式交付电子版文件套,但设计人不对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他人自行对电子版文件进行修改后的文件负责。有关事宜:1.上述时间不包含与发包人的沟通时间、发包人内部的决策时间、与政府汇报时间。2.各阶段工作开始前,设计人需获得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征询意见、政府批复、和发包人书面确定上阶段的设计成果,协助解决上阶段设计遗留的问题。3.项目设计图纸,最终以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设计内容。4.如发包人要求加晒超出上述份数的图纸,晒图费用由发包人支付。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5第六条设计费支付6.1本工程设计费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和支付,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正式增值税发票。6.2设计费支付方式元人民币,并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分3次本合同项下工程设计费为37700支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期次数),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如下:序号阶段付费比例金额1双方签订合同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提供的有效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费用的30%30.00%11310.002供的有效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费用的40%。提交最终版施工图纸质版后,且发包人收到设计人提40.00%15080.003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财政评审或第三方结算审核结果支付剩余设计费,发包人收到设计人提供的有效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余下费用30.00%11310.00说明:(1)本合同约定设计费用总额包括乙方的全部收入及税费。(2)以上设计费的支付以乙方实际收到相应阶段设计费为准。(3)发票不作为甲方实际支付凭证,支付凭证以甲方支付资金至乙方指定账户的银行回单为准。(4)如遇到施工单位不配合项目验收等情况,尾款支付要求按项目结束施工或施工单位撤场后90天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尾款。6.3甲方应如期、足额将工程设计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具体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先烈东路支行账号:44001490209053002786银行行号:105581014025第七条双方权利与义务7.1发包人权利与义务7.1.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工作、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发包人应尊重设计人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利,不得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7.1.2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7.1.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以及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迟延提交资料及文件的,设计人有权顺延交付设计文件时间。7.1.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7.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7.1.6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设计人配合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发出书面邀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费用标准与发包人人员相同。7.1.7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或者要求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设计人员,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等情况时,应及时向设计人发出邀请书。7.1.8对于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和报告,发包人有义务及时进行确认和答复,以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如果发包人拒绝该文件或其任何部分,应及时向设计人表明该拒绝并告知其原因。7.1.9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7.2设计人权利与义务7.2.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赔7偿相应损失。7.2.2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7.2.3设计人设计应满足合理使用年限:新建建筑按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并不低于国家法定设计年限;装修或改造建筑按原建筑合理使用年限。7.2.4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7.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后,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7.2.6设计人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工作;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规定参加该工程的分步验收、项目会议和竣工质量验收及备案文件签字盖章。在施工期间,设计人应及时负责解决与本合同项下设计项目有关的技术问题。7.2.7设计人需应发包人要求委派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无需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若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费用。7.2.8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原则上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若发包人提出要求,设计人需按要求推荐相关生产厂、供应商,以供发包人参考。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2.9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出的因施工过程造成的合理设计变更的要求,设计人应快速响应并完成设计变更工作。7.2.10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设计费支付”有关条款规定支付费用,设计人有权停止项目服务直至发包人支付费用。设计人在中止项目服务后,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设计人的责任。7.2.11设计人需按要求,对关键节点或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前往现场进行确认。上述活动差旅费等费用需设计人自行解决。到场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于5次,具体按项目进度及实际情况而定。第八条工程设计变更8.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8.2发包人需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的,设计人应予以配合。(1)发包人需对设计方案修改且修改比例大于30%,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合同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方案时,设计人应尽快完善方案;同时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相关损失。8.3设计重大变更8.3.1设计重大变更约定范围1、行政主管审批部门意见调整不属于设计变更约定范围2、施工过程中的局部修改不属于设计重大变更范围8.3.2设计重大变更计费说明(1)完成方案设计并通过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发包人对方案设计包括不限于总平面布局、单体布局、立面方案重新调整方案的,按照合同约定单价重新收取规划设计费用及单体设计中的方案设计部分费用。(2)出现8.3.2(1)款情况且同时进行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合同约定单价重新收取规划设计费用及单体设计中的方案设计部分费用,并同时施工图设计费用按照工作量进行收取。设计人完成施工图初步设计并提交发包人,收取施工图设计费用的30%;完成全专业施工图设计并提交给发包人的,收取施工图设计费用的65%。(3)设计人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并且通过第三方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或完成施工图设计并且提交盖章蓝图后,发包人对方案设计包括不限于总平面布局、单体布局、立面方案重新调整方案,设计修改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建筑设计部分的80%。第九条知识产权9.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2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9.5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第十条保密义务10.1除法律另有要求外,甲乙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本身及其所涉任何内容,以及对方在本合同准备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任何文件和资料泄露给第三方。10.2甲乙任何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其商业、技术秘密的所有资料,接收的一方只能用于本合同下的项目执行,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用途。10.3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双方仍应承担对对方所提供的商业、技术秘密资料的保密义务。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发包人违约责任11.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退还已收取款项,发包人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具体涉及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确定。11.1.2发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逾期支付设计费的万分之五/天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周期对应中止设计工作时间相应延长,具体工作时间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确定。11.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1.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11.2设计人违约责任11.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发包人:除此之外,设计人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11.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设计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乙方应在支付逾期违约金后继续履行提交设计文件的义务。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人退还所已付款项,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的,设计人按发包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本合同金额。11.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并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11.3责任限制设计人与发包人的赔偿责任的赔偿最高限额为合同承包价。10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2.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合同约定或依据适用法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12.2任何一方因故需变更本合同时,应至少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后,可以变更合同。在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12.3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者义务转让给第三人。12.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2.4.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2.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超过30天;(4)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6)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7)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2.5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2.6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2.7本合同于乙方按约完成全部工作且甲方按约付清全部工程设计费及其他费用之日终止。12.8合同单方面解除,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金额50%的违约金。12.9若设计方原因解除合同,则根据11.2.1和12.8约定,按照违约金赔偿较高的条款执行。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3.1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3.2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3.3争议和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4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1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十三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4.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在此类情况发生后的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原因及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同时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有效证明。不可抗力持续超过60天,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14.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不应视为违约,其相关责任应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而得到部分或全部免除。14.4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合同其他约定15.1在设计过程中,甲、乙双方互相签发和签收的资料应以邮件或书面形式为准,可以当面提交,也可以传真和特快专递送达本合同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经收件人签收即视为通知、文件或资料已送达。甲、乙双方还应通过电话沟通或传真保障上述文件的送达。15.2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依据本合同第12.1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15.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5任何一方收件人、收件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通知到达前,另一方对仍按原收件约定发出函件、文件及资料,造成变更方不能收到函件、文件资料时不负责任。15.6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7甲乙双方应按中国税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各自承担和缴纳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其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12签署页发包人名称: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盖章)设计人名称METAEST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0737179017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64664L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启德路一号地址:27层05-10室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7号星光映景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连廊安全性加固和修复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