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公告(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2024)
喀什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勘测绘服务)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099512312202325001
二、合同名称:喀什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勘测绘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KSJJKFQZFCG(CS)2023-69
四、项目名称:喀什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勘测绘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
地 址:新疆喀什市深喀大道8号深圳城2号楼1818室
联系方式:0998-2575873
供应商(乙方):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58号
联系方式:1527606626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喀什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勘测绘服务) 数量:1.00 单价(元):8575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对喀什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地勘测绘,出具地勘报告。服务要求:项目规划范围内详细岩土勘察、测绘所有工作内容,编制勘察报告等相关勘察工作内容,需保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各项要求,并为本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施工投标人报价提供依据及后期验槽服务,按委托人要求出具有效办理工程业务的成果文件。服务时间:20 天出具地勘报告服务标准:合格
2.合同金额(元):8575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2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喀什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合同(地勤测绘服务).pdf
GF-2000—020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名称:喀什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喀什经济开发区内合同编号:KC2023-016(由勘察人员编填)勘察证书等级:甲级发包人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勘察人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发包人: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勘察人: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喀什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喀什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2工程建设地点:喀什经济开发区内1.3工程规模:2023年12月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满足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要求及其它相关规范。1.6承接方式:独立承接。1.7预计勘察工作量:根据场区的具体情况布置工程勘察钻孔,并进行了颗粒分析试验、土化学分析试验、原位测试试验等。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1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勘察人对费用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愿承担法律责任。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三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23年月日开工,2023年_月日前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4.2.2本工程勘察费为857500.00元(含税)(大写:捌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勘察人员进场甲方需向勘察人支付合同金额30%预付款,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发包人支付勘察费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20%,不留尾款。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费用前,勘察人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足额发票。4.2.3勘察人未足额向发包人开具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付款项。因勘察人开具发票错误、未足额、逾期导致发包人延期付款的,勘察人不得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4.2.4若勘察人的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有变更的,勘察人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若因银行过错或勘察人未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或勘察人提供的账号及开户行有误导致合同价款无法进账、支取、承兑、支取迟延,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和勘察人根据自身过错承担民事责任。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3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变更部分费用计算方式为:按第八条执行5.1.7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元。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勘察人应保护发包人为其提供的一切项目材料,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勘察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本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如勘察人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发包人造成任何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45.1.10发包人收到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后组织人员或报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进行验收,上报时间不计入组织验收时间范畴。5.1.11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勘察人责任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并通过发包人和上级或其他部门的审查;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还应根据损失程度的100%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如勘察人需要发包人提供相应文件材料,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否则造成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勘察人需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因勘察人原因导致的一切事故及损失,由勘察人自行承担,给发包人造成5不利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勘察人赔偿发包人的A土地局全部损失。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的,工期按实际工日相应顺延,勘察人对停、窝工原因承担举证责任。6.2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同时察人需自收到发包人的修改、整改建议后10日内提供新的勘察成果,每逾期一日勘察人应按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累计整改或修改2次仍不合格或逾期满15日未提供修改、整改后的勘察成果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勘察人按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6.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支付任何费用;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发包人根据勘察人的实际工作量支付。6.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在勘察人书面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的,自合理期间经过次日起,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6.5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按勘察费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拒绝支付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费中扣除,逾期156日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勘察人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6.6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将其基于本合同项下义务转托给第三方,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勘察人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违约金的支付。6.7合同履行过程中,勘察人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均由勘察人承担。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委托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代收本工程勘察费。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勘察人叁份。第十二条通知送达条款发包人和勤察人向合同签署页约定的住所、邮箱、联系人的手机(通过短信、微信等)发出的信件、包裹、邮件、信息等,信件,包裹自签收之日起视为送达;电子文件、信息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变更任一信息,应自变更之7日起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确认。否则,099800视为没有变更,并由变更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如果因本合同引起司法纠纷,相关司法机关的送达地址同合同约定。W第十三条:本合同之约定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GF-20000203[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示范文本其他约定之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之约定为准。(以下为会同签署页)(本页为签署页发包人: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士地建设承包人: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公信环保局(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282320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城地址:法定代表人:2号楼1808室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电话:15276066267委托代理人:陈剑峰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话:17690749485喀什西域大道支行开户银行:账号:30476401040009610账号:8授权委托书致: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我吴风文系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就我公司承接的喀什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且岩土工程勘察,进行相关财务结算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特此授权!授权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西域大道支行帐号:30476401040009610行号::103894047640授权人名称: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20被授权人名称:长春数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春路036负责人(签章):S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