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塘和灌溉设施物业化管理采购合同公告(青田县水利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00265243220241
二、合同名称:青田县2024年2月-2026年10月山塘和灌溉设施物业化管理合同
三、项目编号:QTFSCG2024-001
四、项目名称:青田县2024年2月-2026年10月山塘和灌溉设施物业化管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青田县水利局
地 址:鹤城东路285号塔山大楼1008室
联系方式:15168009030
供应商(乙方):温州长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新城大道发展大厦902室
联系方式:1881500143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青田县2024年2月-2026年10月山塘和灌溉设施物业化管理 数量:1.00 单价(元):4881088.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见采购文件服务要求:见采购文件服务时间:2024年02月0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服务标准:见采购文件
2.合同金额(元):4881088.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2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4-2026山塘农业水价系数测算物业化合同.pdf
合同登记编号:合同号:青田县2024年2月-2026年10月山塘和灌溉设施物业化管理合同甲方:青田县水利局联系人:陈欣羽联系电话:15168009030乙方:温州长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陈森潮皖020088036联系电话:13306876038签订日期:2024年01月31日项目名称:青田县2024年2月-2026年10月山塘和灌溉设施物业化管理项目编号:QTFSCG2024-001甲方:青田县水利局(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温州长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青田县2024年2月-2026年10月山塘和灌溉设施物业化管理(项目编号:QTFSCG2024-001),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温州长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第一条承包内容协助乡镇(街道)对全县195座山塘,灌溉设施109处(堰坝工程76座、计量点位29处及4处系数测算样点灌区的设备及附属工程)进行巡查、管护。第二条1、在合同期内,因甲方工作需要调整服务方案,乙方须无条件服从;2、甲方调整的服务方案导致乙方成本明显大幅度增加或满足合同第五条报销形势的甲方应当给予资金补助,否则乙方有权按原合同执行。第三条承包期限本合同承包期限:丛2024年02月0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第四条承包经费(一)承包经费:4881088元(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捌万壹仟零捌拾捌元)。(二)合同价格包括在承包区域内山塘、灌溉设施工作中的保洁维养及测量服务所需的人工费、设施维修费、福利、劳保用品、工作服装、保洁工具费及其维修、迎检加班和突发处置费用等作业成本以及适当的管理费用、利润、风险(有关工伤人身意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处理一切伤亡事故等费用)、正确履行合同所需其他一切费用。(三)承包经费最终结算价依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验收考核等要求计算。(四)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年服务费的4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抵作季度服务费,第一季度服务费不足抵扣的延续至下一季度。预付款抵扣完后,服务费按季支付。根据主管单位核实后结算季度的合同款支付给中标人,直至承包期限到期(采购单位验收考核完毕)。每季度的结算日定于该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结算后中标人开具税务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在15日内支付款项;2、本项目涉及的物业服务管理费与温州长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结算。第五条承包方式1、本项目采用合同总价全包干形式,其中山塘维修费用一处/单项金额5000元以内、灌溉设施工作维修一处/单项金额500元以内、标识标牌制作安装等均由乙方负责实施且费用已包含在乙方报价中,超过上述金额实报实销动态管理(批量制作标识标牌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中标单价),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维修,但相关机械材料费用由甲方负责,不含在本次报价中。2、甲方将物业化管理保洁维养业务及相应的经费交给乙方,乙方按甲方的管理要求和标准组织保洁维养观测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第六条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质量标准和作业规范按甲方具体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执行。第七条履约保证金无第八条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对乙方的物业化管理保洁维养观测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检查、管理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2、甲方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3、甲方监督检查乙方落实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措施。4、甲方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管理保洁维养观测业务的技术水平。5、甲方应按管理保洁维养观测质量和检查验收结果计算经费,扣除乙方因检查不合格应扣款后,将经费按期支付给乙方。6、甲方可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员工。7、甲方应按时支付款项。本合同的承包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甲方按规定扣罚。(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承包合同按期领取承包经费。2、乙方履行承诺的义务,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检查和综合考评。3、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4、按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如有改变,乙方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5、特殊情况下(台风和暴雨等),乙方除应做好保护工作外,还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和调动,参加抢险救灾工作。6、乙方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服务内容,按实际上岗人数自行到有关部门申办用工手续、员工劳动保险手续和办暂住证手续。员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年青田县最低工资标准)。安排好员工的住宿和教育管理工作,如发生违纪事件,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上岗工人购买统一的工作服,持证上岗。8、乙方负责提供保洁维养观测所需的全部工具、设备和材料。9、乙方负责作业过程中的事故处理和一切费用。10、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丽水市的有关规定。11、在合同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12、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以上原因使合同性质发生改变,甲方不负赔偿责任。13、乙方不得以承包管理的工程现状复杂难以管理维护等为由,拒绝或拖延甲方提出要求乙方整改的要求。14、乙方在每3个月完成物业化管理后,汇报各乡镇(主管部门),每年汛期结束后做年度管理报告。15、乙方应在中标后15日内向各乡镇(主管部门)报告并签订具体工作协议,并在之后的物业化管理过程中做好有效沟通衔接。16、乙方需每年在汛前开展一次山塘巡查员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第九条考核制度1、考核办法中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做好各种工作保洁、维养、观测、报表、记录等,工程主管单位(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县水利局每季度对乙方进行1次检查并评分,其中山塘、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系数测算工作的管理单位(工程所在地政府)评分占比70%,县水利局评分占比30%,即中标人的评分得分=山塘、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系数测算工作的管理单位(工程所在地政府)评分*70%+县水利局评分*30%。中标人的评分得分达到95分及以上全额支付该季度资金;考核分为95分(不含)至85分(含)的,每扣1分扣2000元,以此类推(如中标人评分得分94分,则扣2000元),从当季支付金额中扣除;如考核85分(不含)以下,扣当季支付金额50%,采购单位有权终止与中标人余下合同并追究中标人责任,且后三年不可参与本单位物业化招标的投标活动;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本项目发生事故,情节严重的,采购单位追究中标人事故责任并由中标人赔偿损失。考核记录作为支付款项凭证之一2、青田县山塘物业化管理项目考核表考核项目:管理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考核项目考核标准分值扣分原因得分组织管理1、项目部机构设置和人员(巡查、保洁)配备未符合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未按要求足额到位的,此项不得分;擅自更换项目部人员未告知的,每发现一次扣0.3分3(5分)2、各部门和人员(管理、巡查、保洁)管理职责未明确的,此项不得分;22、日常巡查未开展检查记录的,此项不得分;巡查内容或者记录不齐全、发现问题应当几率但未记录的,每发现一处扣0.3分3日常管理(30分)1、未按合同规定开展日常巡查的此项不得分;巡查频次不足,每发现一处扣0.5分。5日常管理(30分)3、发现缺陷、异常应该报告未及时报告的或检查考核中发现缺陷、异常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15日常管理(30分)4、重要设施或者必备标识标牌存在明显破损字迹不清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72、未按物业化管理合同开展山塘、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设施系数测算设施维修养护的每次每项扣0.5分53、开展养护工作未经工程所在地政府(乡镇、街道)核实确认的(需形成书面核实确认材料),每发现一次扣0.5分5养护保洁(30分)1、山塘坝体杂草未及时清理或未按要求清理到位每发现一处扣0.3分94、无正当理由未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实施养护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55、坝体维修养护工作不满足相关标准的,如管理用房管理不规范脏乱差、因坝体植物滋生导致大坝主体轮廊不清晰、大坝除草植物长势明显偏高不达标的,每发现一项扣0.3分管理单位验收指出后一周内仍未及时整改的,本项不得分。6安全管理(20分)1、未按技术要求做好防汛安全检查(汛前、汛中、汛后综合检查),并无文字记录材料的此项不得分,文字材料记录不全发现一处扣0.5分5安全管理(20分)2、未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活动的此项不得分2安全管理(20分)3、未能定期开展对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及必要观测并无文字材料记录的,此项不得分;文字材料记录不全发现一处扣0.5分4、巡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或及时报告以下任何一项违章违法行为的,检查考核中发现以下内容的,每项每次扣0.5分(1)除防汛抢险和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在山塘坝顶上行驶或停放的。(2)界桩、永久性责任牌、安全警示牌、巡查路线、巡视点等管理设施受到人为破坏的。(3)擅自在防浪墙、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4)在山塘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石取土、挖坑开沟、倾倒垃圾、废土、进行爆破及其他危害山塘安全的活动。(5)在山塘保护范围内采石取土、进行爆破、建房及其他危害山塘安全的活动。(6)其他危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系数测算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492、各类检查、考核、事故处理过程记录未及时整理归档的,每发现一处扣0.3分。33、未妥善保管发包人移交的物业管理相关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及时补充完善的,此项不得分。1档案及信息化管理(15分)1、档案未及时整理归档的,本项不得分。24、工程观测资料未完成或完成未及时移交的,此项不得。15、各类台账未及时填报并上传平台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56、信息化巡查频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此项不得分。3电话抽查巡查人员被省、市、县电话抽查未及时接听被通报的每次扣2分。合计得分考核结果评定经现场检查和资料查看,最后评定得分:分,根据考核办法,评定考核结果为经现场检查和资料查看,最后评定得分:分,根据考核办法,评定考核结果为经现场检查和资料查看,最后评定得分:分,根据考核办法,评定考核结果为经现场检查和资料查看,最后评定得分:分,根据考核办法,评定考核结果为检查考核人员签名(注:如遇浙江省水利厅颁发最新的物业考核准或最新管理手册要求,参照最新的执行)3、处罚额度序号处罚内容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备注1考核制度(合格为95分)考核制度(合格为95分)(1)每季度初次分数合格95分的,每低1分扣2000元(从当季支付金额中扣除);(2)每季度初次分数小于85分,扣当季支付金额50%(从当季支付金额中扣除);2常规处罚人员(1)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到岗。每少一天扣500元(从当季支付金额中扣除)。(2)巡查人员未按要求到岗。每少一天扣100元(从当季支付金额中扣除)。(3)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扣10000元,擅自更换管理人员扣2000元,擅自更换其他人员罚1000元/人(从当季支付金额中扣除)。3常规处罚日常巡查汛期3日一次,非汛期每15天一次,要求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未按要求的每次扣500元(从当季支付金额中扣除)。4常规处罚保洁甲方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日常巡查,发现保洁不干净(一天按一次计算),每次扣500元(从当季支付金额中扣除)。5常规处罚维修养护工程所在地政府通知乙方维修养护的(每天按一次计算),乙方未按要求进行养护的,每次扣500元(从当季支付金额中扣除)。6常规处罚移动巡查移动巡查必须按运行管理平台要求进行巡查,未按规定要求巡查,每少1天扣3000元(从当季支付金额中扣除)。7常规处罚上级检查出现被上级检查单位检查到维修养护工作不到位或三个责任人抽查履职不到位情况,每次扣500元。8常规处罚其他情况甲方发现乙方有其他未履职到位的情况或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500元(从当季支付金额中扣除)。第十一条合同组成承包合同由《招标文件》及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甲方具体要求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甲方根据上述规定条款,视乙方违反规定的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教育、警告、扣罚处理,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二)乙方因机械、工具或技术、劳动等跟不上管理需要影响甲方工作,在警告2次后乙方没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第十三条验收移交(一)在合同终止前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移交验收申请。(二)合同期满,乙方必须将保洁管理业务及时移交甲方。(三)合同期满,但经甲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因整改而超出的服务期,甲方不承担费用)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支付合同剩余款项。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合同未尽事宜,应双方友好协调解决。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起仲裁,仲裁按合同履行地原则。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终止(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合同终止:本合同出现以下情况时终止。1、期限届满时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自行终止。2、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违反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3)擅自将合同转包给第三者。日宇八(4)违反劳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5)弄虚作假及其他不正当行为。3、法律规定的其它终止事由。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在青田县水利局。第十七条合同的份数1、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份,代理公司一份,监管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单位名称类别名称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单位名称类别名称地址青田县鹤城东路285号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新城大道发展大厦1102室法定代表人叶素策或委托代理人陈森潮电话0578-682101313306876038传真一0578-6017599邮政编码323900323800开户名称温州长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县支行账号19845101040023538签订地点丽水市青田县丽水市青田县签订时间2024年1月31日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31日2024年1月3日注:根据具体项目,合同格式可更换,但合同内容不得违背招标结果。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山塘和灌溉设施物业化管理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