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教育局(阿勒泰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024)



一、采购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教育局
二、供应商名称:阿勒泰嘉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教育局在线询价馆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571101000010124304
五、合同编号:11N010503189202410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劳务派遣服务
详见附件

1.0
131896
131896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教育局
联系人:孙辉
联系电话:0906-2122961
传真:/
地址:新疆阿勒泰市团结路12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人力资源-劳务派遣协议修改版.pdf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阿勒泰市派遣服务协议(临时员工)用工单位:(甲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教育局派遣单位:(乙方):阿勒泰嘉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1甲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教育局乙方:阿勒泰嘉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地址:阿勒泰市金山路三区104号-1邮编:836599,邮编:836599电话:,电话:0906-2100688传真:,传真:0906-2100688电子邮件:,电子邮件:1430366997@qq.com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教育局(以下简称甲方)和阿勒泰嘉信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本协议,保证甲乙双方及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协议期限:本协议期为/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止。本协议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续期有效。第三条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派遣的每名员工的派遣用工期限为1年,自甲方用工之日起算。第四条乙方按照甲方书面提出的工作任务、岗位要求及录用条件,为甲方派遣符合用工条件的派遣员工,从事甲方指定的岗位工作。第五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的权利1、甲方录用乙方派遣员工的试用期为/月。2、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用工条件,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派遣员工进行审核。甲方录用派遣员工应在乙方提供的《派遣员工上岗确认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3、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按国家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考勤、考评和考核。4、甲方与乙方和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调整派遣员工的岗位及工作任务并按岗位要求进行管理。5、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权退回,但应当书面通知乙方:(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乙方或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派遣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岗位职责之外的经营性活动的;(6)因乙方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无效的;(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员工本人和乙方或者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后,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解除其派遣用工关系,由乙方与派遣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甲方承担因劳动关系解除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派遣岗位(或工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派遣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派遣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派遣员工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派遣用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派遣用工的;7、甲方退回派遣员工的,由乙方与派遣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甲方退回派遣员工后,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担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8、除本条第5、6款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甲方单方擅自退回派遣员工的,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工资、赔偿金等费用。9、有关法律、法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3第七条甲方的义务1、向乙方按时支付派遣服务费(包含派遣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派遣服务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如未按时支付,由甲方向乙方承担派遣服务管理费30%的违约金。2、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用工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并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并符合其工作岗位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条件。3、甲方应当将其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派遣员工的岗位职责、劳动安全等制度告知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向派遣员工履行上述制度的告知、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的义务。4、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工致残(死亡)、患职业病等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工伤认定、赔偿等事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依法应向工伤员工支付的待遇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收到费用后,向派遣员工支付。5、按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承担派遣员工工伤及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及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待遇费用。6、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承担相应义务:(1)按照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承担派遣员工孕、产、哺乳期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乙方认为需要购买商业保险的,承担派遣员工的保险费;(3)属于建设工程类的派遣员工,应当购买建筑工人意外险,承担派遣员工的保险费;(4)属于特种、高危行业的,应当购买高危行业指定保险或者购买双份普通保险,由甲方承担派遣员工的保险费;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乙方向相关社保部门或者保险机构购买相关险种,但保险费最终承担者为甲方。7、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当及时予以救助,并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甲方未给派遣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这期间工资、工伤治疗费用、住院津贴、律师费、保函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及实现权益的其他费用等)由甲方全额承担。,48、派遣员工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社会治安法》,或其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及时书面通知乙方。9、保障派遣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计划生育假和休假制度和待遇。10、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自动离职的情形的,甲方应当在派遣员工离职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的,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11、派遣员工存在下列情形时,甲方不得向乙方退回派遣员工。乙方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以下情形仍继续存在的,甲方应继续使用派遣员工至该情形消失之日为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12、甲方应承担由于用工行为依法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1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期支付派遣服务费的,不得怂恿、误导乙方派遣员工到乙方单位无理取闹或怂恿、误导乙方派遣员工采用诉讼、上访等非诉讼方式主张相关权利。14、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间乙方只负责服务(服务内容:发放工资、代办代扣代缴保险费、代办代扣代缴社保、代办代扣代缴医保、代办代扣代缴公积金、代办代扣代缴工会经费、代办代扣代缴残疾保证金),甲方承担派遣人员派遣期间全部的人身意外及其他一切责任的赔偿金额,甲方自愿同意全部承担,无异议,甲方支付社会保险费实际到账之日起履行本合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1、根据发票金额按规定比例,向甲方收取派遣服务费。2、依法维护派遣员工合法权益。,5第九条乙方的义务1、按甲方提出的工作任务、岗位要求及聘用条件,为甲方派遣符合用工条件的派遣员工。2、按照甲方对派遣岗位或任务的要求,配合用工单位进行岗前培训和教育。3、对派遣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派遣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工作秘密,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4、负责向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派遣员工建立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依法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人教基金、税金。5、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患职业病、工伤、因工致残(死亡)等情况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理工伤认定、理赔等事宜。6、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撤回或调换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派遣期内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处理工作。7、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调入、离职手续和人事档案的管理、转递,组织关系接转,职称评定申报等管理工作,为符合落户条件的情况下,经员工申请,办理落户手续。8、有关法律、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四章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第十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撤回或调换派遣员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第十一条甲方无故拖延支付乙方派遣服务费,给乙方和派遣员工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五章费用支付及结算第十二条根据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信息后,甲方应按发票金额,按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逢法定节假日应提前或顺延)。派遣服务费以甲乙双方根据派遣人数确认的数字为准,劳务费、管理费、社会保险金、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到乙方账户。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派遣人员劳务费后3日内将劳务费发放给派遣人员,不得拖欠。派遣服务费包括:(1)派遣员工资。甲方依法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员工的工资标,6准,并向乙方提供派遣岗位的工资标准的书面文件。派遣员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用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社会保险费。(3)派遣服务管理费:按照乙方每月实际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人数,由用工单位向乙方(派遣单位)支付80元/月/人派遣服务管理费。(4)乙方与用工单位的约定代收代缴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派遣员工工作时间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由用工单位确定,用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时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照《劳动法》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或补休。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签字或签章)2024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劳务派遣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