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汤泉街道办事处2024)
汤泉街道2024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
合同编号
JSZC-320111-XMGL-C2024-0001001
合同名称
汤泉街道2024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汤泉街道聘请法律顾问服务001合同
项目编号
JSZC-320111-XMGL-C2024-0001
项目名称
汤泉街道2024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
合同签订日期
2024-03-01
采购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汤泉街道办事处
供应商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机构
江苏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
2024-03-01
合同总金额
2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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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058-(2024)法东顾字第0083号南京市浦口区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JSZC-320111-XMGL-C2024-0001-1项目名称:汤泉街道2024年聘请法律顾问服务使用单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汤泉街道办事处供货单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日签订日期:年月第1页共6页(2024)法东顾字第0083号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聘请方: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汤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受聘方: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双方就常年法律顾问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委托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由曹原、杨芸茸、张若男、曾思佳等_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团队向甲方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服务内容2.1一般法律事务(顾问费对应的服务事项)2.1.1法律咨询为甲方日常工作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2.1.2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律师函根据甲方的要求,对于重大决策或甲方认为需要出具书面意见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甲方要求,针对争议事项向相关方寄发律师函件。2.1.3审查或修改甲方日常法律事务文书应甲方要求审查各类合同、内部制度、决策方案,提出修改意见。2.1.4法律知识管理与分享应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信息和动态,根据甲方要求适时开展法律培训2.1.5法律调研与管理标准化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对甲方相关管理行为进行法律调研,提出法律改进意见;参与甲方标准化模板制作,包括不限于合同标准化。2.1.6其他第2页共6页(2024)法东顾字第0083号(本页无正文,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签章页)甲方(盖章):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汤泉街道办事处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年月乙方(盖章):江苏法德东恒祥师事务所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签署日期:第6页共6页(2024)法东顾宇第0083号本合同所约定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为含税价:234000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任元整)。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先支付50%,余款自合同期满后七日内支付。5.2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本合同第二条中“一般法律事务”和“专项法律事务”时无需再另行支付律师费用。如前述相关法律服务事项工作量大,双方另行协商办理委托手续或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由甲方另行支付律师费。但必须事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再施行。5.3其他约定5.3.1乙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案件受理费、仲裁费,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调查、鉴定、翻译、咨询、差旅、通讯等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提供相应发票及书面费用明细说明5.3.2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和服务项目均指以中文为工作语言的服务;如甲方需要提供相应英文法律文件翻译工作或者服务,甲方应另行支付翻译费用。5.3.3如乙方在对甲方重大事项和突发事项的处理过程中不积极履行义务,给甲方造成不良后果及损失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5.4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城西支行账号:4301018219100194188第六条合同生效及期限6.1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6.2本合同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有效期壹年。6.3合同期届满前,若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费用;如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第七条合同变更第4页共6页(2024)法东顾字第0083号协助处理甲方突发性事件(涉及法律部分):参与非诉谈判协商、调解:参与重大决策有关的会议等。2.2专项法律事务(可享受顾问单位优惠的服务事项)代理甲方进行诉讼、复议及各类仲裁。第三条甲方义务3.1甲方应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有关具体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因违反本条款而导致的损害,包括对乙方造成的损害,均由甲方负责。3.2甲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利益而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律师提供相应的便利。3.3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法的委托事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该委托事项。3.4甲方应对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便利3.5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第四条乙方义务4.1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全体律师团队的成员将全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甲方的业务范围和法律服务需求,对与甲方法律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整理。4.2乙方对于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应当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院强制命令或甲方已经公开披露的情况和资料除外。4.3在正式接受委托后,保证保持与甲方畅通的通讯联络,在甲方有工作需要时,及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4.4定期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联系,了解相关的法律工作事项并及时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并为日后的法律事务进行认真的准备工作。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5.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按如下方式支付第3页共6页(2024)法东顾字第0083号7.1本合同生效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终止本合同。7.2双方可就本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本合同与补充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最新签署的合同文本为准。第八条通知和送达8.1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和送达方式,包括书面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等多种方式,采用书面信件方式发出的,在信件发出后5日视为送达,但有证据证明信件丢失、毁损的除外;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发出的,在发出当日视为送达。8.2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和送达均以下列联系方式为准:甲方:收件人林东江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假日路1号电话025-58245148乙方: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水资源科技大厦三/五/七层电话025-83657365/832376888.3本合同项下涉及通知的期限计算一律以送达日为起始日。若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联系方式,变更方应提前一周以书面方式将变更通知送达对方,否则另一方按上述方式发出通知仍视为有效8.4双方同意将上述地址作为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文书、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相关证据、传票、告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的送达地址。第九条其他9.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协议。9.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伍份,甲方执参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3任何一方联系人或联络方式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以下无正文,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签章页)第5页共6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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