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图书补充更新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怀柔区图书馆2024)



基层图书馆(室)图书补充更新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编号: 11011624210200007221-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基层图书馆(室)图书补充更新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1624210200007221-XM001
四、项目名称: 基层图书馆(室)图书补充更新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怀柔区图书馆
地 址: 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大街8号
联系方式: 89688210
供应商(乙方): 北京日月东方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基层图书馆(室)图书补充更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87.92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3-0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3-01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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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基层图书馆(室)图书补充更新项目编号:11011624210200007221-XM001货物名称:图书买方北京市怀柔区图书馆卖方:北京日月东方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9合同书北京市怀柔区图书馆(买方)基层图书馆(室)图书补充更新(项目名称)中所需图书_(货物/服务名称)经汇信(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以11011624210200007221-XM001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_(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北京日月东方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a:本合同书b.中标通知书c.合同一般条款d合同特殊条款2、货物和数量本合同货物/服务:图书一批数量:3、合同总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为18792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柒万玖仟贰佰元整)总折扣(码洋结算):85.00%4、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分2次支付。1)签订合同后7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电汇形式)2)合同正式签订后10日内,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合同总额的80%,150336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零叁仟叁佰陆拾元整)-13)送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37584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同时卖方先期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0日内无息退还给卖方。每次支付费用前,卖方应向买方出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未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正规发票前,可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5、本合同货物服务的交货(实施)时间及交货(实施)地点交货(实施)时间:合同签订并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90天内完成图书配送。交货(实施)地点:买方指定地点。6、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生效。买方(印章):北京市怀柔区图书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大街8号邮政编码:101400电话:010-89688210开户银行:帐号:2024年3月日卖方(印章):北京日月东方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6幢20层A2356室邮政编码:100000电话:18209363553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菜户营支行帐号:912700788019000009722024年2月日-2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1.5“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投标人,即中标人。1.7“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2.技术规范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报价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知识产权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3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合同号:装运标志:收货人代号:目的地: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6.1.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10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保险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0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9付款条件9.1付款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10技术资料10.1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合同生效后70天之内,卖方应将货物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511.2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3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1.5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2.检验和验收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90_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12.4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12.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3.索赔13.1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6-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3.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13.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13.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7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4.迟延交货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14.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的情延长交货时间。15.违约赔偿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10%。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716.不可抗力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_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16.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28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17.税费17.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18.仲裁18.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8.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8.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18.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合同条款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9.违约解除合同19.1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19.1.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19.1.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19.1.3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19.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8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19.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20.破产终止合同2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转让和分包21.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21.2经买方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2.合同修改22.1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签署。23.通知23.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4.计量单位24.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25.适用法律25.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6.合同生效和其它26.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谈判文件和报价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26.2本合同一式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执2份,卖方,执2份,采购代理机构执1份。-10-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条款为准。合同专用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1、定义:1.1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北京市怀柔区图书馆。1.2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北京日月东方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3现场: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地点位于:买方指定地点。2、交货方式2.1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交货方式为:免费上门送货、安装、调试,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之内,买方在实施过程中不再另行支付。3、交货期:合同签订并接到甲方送货通知后,90天内完成图书配送。4、付款条件:分2次支付。1)签订合同后7日内,卖方向买方提供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电汇形式)2)合同正式签订后10日内,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合同总额的80%,150336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零叁任叁佰陆拾元整)3)送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37584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同时卖方先期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0日内无息退还给卖方。每次支付费用前,卖方应向买方出具等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未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正规发票前,可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5、技术资料:6、质量保证:6.1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产品或部件。6.2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6.3合同项下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产品通过最终验收起1年。7、检验和验收:按合同约定。8、索赔:按合同约定。9、不可抗力:10、不可抗力通知送达时间:事故发生后7天内。11.争议解决-11-11.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怀柔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裁决。11.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合同条款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其他专用条款还包括本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服务要求及在合同谈判时具体协商的有关内容。-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图书补充更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