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定点加油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中国共产党内江市委员会办公室2024)



一、合同编号:20240001

二、合同名称: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

三、项目编号:51100024210200002205

四、项目名称:2024年度办公室公务用车加油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国共产党内江市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内江市中区翔龙路9号
联系方式:13990505951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内江销售分公司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
联系方式:1362813586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3(项)
¥10,000.00
¥30,000.00

合同金额: 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3月01日至2027年02月28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定点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2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pdf
中国共产党内江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03月01日

合同编号: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内江销售分公司【需方】中国共产党内江市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2】月签署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内江销售分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40561XW法定代表(负责)人:郑斌乙方(需方):中国共产党内江市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内江市中区翔龙路9号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900008510013G法定代表(负责)人:曾强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所属加油站定点加油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油品质量标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油品应符合《车用汽油GB17930-2016》,《车用柴油GB19147-2016》、《B5柴油GB25199-2017》等适用的国家标准(包括其不时更新的标准)。2.油品结算价格2.1甲方向乙方提供定点加油服务的油品结算单价为加油日对应规格油品的挂牌价。2.2乙方每台车辆单次加油的结算总价=结算单价×实际加油量。除甲方油品资源供应紧张及乙方根据双方约定适用更优惠的结算总价时,结算单价=优惠后单价。2.3甲方油品资源供应紧张时,在可以调集资源的前提下将尽量优先向乙方供应油品,价格以提油日加油站挂牌价为准。3.合同期限3.1本合同期限为3年,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3.2合同期满,乙方加油凭证/IC卡仍有余额的,可继续使用,但不享受优惠后单价。4.结算4.1双方约定采取适用预付款结算方式。乙方向甲方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加油款项,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预付款手续,向甲方预先支付/元(含税)的加油款项,其中增值税金额为/元。甲方为乙方办理加油凭证并预先储值,每次加油时按照乙方实际提油量扣除对应储值款项。当乙方油款金额不足100元时,甲方及时通知乙方进行储值。4.2加油凭证。甲方收到乙方预付款,应当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出具加油凭证。加油凭证分为IC卡主卡及副卡。4.3乙方应对其授权领取、管理、使用加油凭证的工作人员履行严格的管理及告知义务。首次办理加油凭证时,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需明确授权范围)等文件。乙方委托代理人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4乙方使用IC卡加油的,甲方从IC卡余额中按照优惠后的价格直接扣除油款,余额不足1000元的,乙方应在当时缴款储值,否则乙方有权用尽IC卡内余额,但不得超额加油,余额用尽时甲方停止为乙方加油;5.供油方式5.1乙方持加油凭证在本合同约定的加油站定点加油。甲方加油员加油时,有权利但无义务核对加油凭证所记载信息,如存在不一致情况,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加油业务。乙方人员在自助加油机加油的,应当遵守本合同约定,不得外借、冒用加油凭证,或从事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5.2甲方办理加油凭证不收取工本费,该凭证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于损坏或遗失或指导损坏或遗失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办理挂失手续,持证人凭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甲方补办新证。乙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加油凭证丢失后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加油凭证被冒用等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5.3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如下信息:5.3.1企业客户:企业全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驾驶员姓名、签名样本、行驶证复印件【主管单位名称、所在省份、地市、法定代表人姓名、业务经办人电话、附属机构、注册资金、开户行名称及账号】。5.3.2个人客户:姓名、车牌号、电话、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如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等)。5.3.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引起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按照原有信息向乙方提供加油服务或拒绝加油服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5.4如市场油品供应紧张,甲方应尽量按照约定优先保证对乙方用车供油。6.验收6.1乙方提油时应现场对油品的数量、质量验收,如有异议,应现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立即】将有质量争议的油品检验样品送交甲方所在地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均不得提出异议。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如油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6.2乙方车辆驶离加油站后,行驶过程中如发现油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24小时】内派人和乙方据实查明原因。如确系甲方责任,双方共同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7.违约责任7.1甲方违约责任7.1.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乙方供油的,应当承担违约金50元/次。7.1.2甲方供油计量不足的,应补足油量,并按照不足油量的1%承担违约责任;7.1.3甲方供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按照当次加油价格的5%承担违约责任;7.1.4甲方人员引导乙方加油人员套现或使用加油凭证/IC卡购置其它物品的,应向乙方赔偿等额油款。7.1.5其他约定:如出现以上问题协商处理。7.2乙方违约责任7.2.1如因乙方加油人员弄虚作假,导致甲方为错误车辆加油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7.2.2乙方车辆在甲方加油站内加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听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如违反甲方安全规定或不听从甲方工作人员指挥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相应车辆加油。甲方如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预存油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7.2.3乙方加油人员套现或利用加油凭证/IC卡购置其它物品的,应按套现金额或购置其他物品所花费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7.2.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陈述和保证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取消乙方优惠资格、要求乙方返还已享受的优惠额度对应的金额等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处罚、追责及任何第三方索赔等,该等责任由乙方承担。7.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如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8.陈述与保证8.1双方陈述和保证:8.2双方依照其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并符合各项法律规定。8.2.1双方拥有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授权和批准,且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每一义务,以及按照本合同规定管理其财产、资产以开展其业务的一切必要授权和批准。8.2.2双方已采取授权其订立本合同所需的一切行动,且其在本合同上签名的代表拥有充分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受本合同约束。8.2.3本合同构成该方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的义务。8.2.4双方签署本合同或该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不抵触其营业执照、内部规章或章程的任何规定,或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任何法律、规章、条例、授权或批准,或该方为一方或约束该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导致对前述各项的违反或违约。9诚信合规9.1合同双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经营活动与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诚信、合规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合同文件。9.2乙方(包括其关联方、代理商、供应商、服务商等,下同)声明,已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的直接母公司和/或最终母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cnpc.com.cn/cnpc/index.shtml)上阅知《中国石油诚信合规手册》内容,并承诺在履行本合同以及因此开展的相关交易活动过程中遵守该手册闸明的诚信合规原则。10.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癌疫、流行性疾病、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怖袭击、黑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10.2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保密双方同意,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其他商业、技术、管理及财务信息(合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2.通知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件、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双方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已签收。13.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进行解释。13.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开始后10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向乙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合同生效及其他1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14.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为有效。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3本合同一式3份,乙方执2份,甲方执1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内江销售分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年月日乙方:中国共产党内江市委员会办公室(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加油站定点加油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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