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采购合同公告(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伊旗大队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伊旗大队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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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yqddbx001
二、合同名称:伊旗大队车辆保险
三、项目编号:鄂财购备字(电子)[2024]00847号
四、项目名称:蒙K63W09购买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
地址:伊旗大队亿成12
联系方式:8969073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
联系方式:1334706266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蒙K63W09购买保险
1(元)
¥2,539.32
¥2,539.32
车辆保险
合同金额: 2,539.32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玖元叁角贰分
履约期限:2024年02月29日至2024年03月0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2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63W09.pdf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
2024年03月01日
附件:63W09.pdf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公务车辆保险合同投保人: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签订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1第一条总则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基础上,按照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范围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投保险种主要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具体投保险种根据每台车辆的具体情况选择,新增车辆按车辆实际价格执行。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后续服务可根据服务情况由甲方决定是否续签本服务合同。第四条服务要求乙方要保证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手续,保证投保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理赔服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出险报案后,应明确告知是否进行现场查勘;如需要查勘现场,乙方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查勘到达时限(只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A、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事故:10-15分钟内到达现场;B、外围城区的事故:15-25分钟内到达现场;C、远郊地区的事故:1小时-1小时30分钟内到达现场;如乙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或交警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五条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539.32元(大写:贰仟伍佰叁拾玖元叁角贰分),具体车辆保险明细见附件1《分项报价表》。第六条其他条款乙方对承保的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甲方根据乙方的投保办理、理赔服务等方面,进行不定期督查。第七条生效与终止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到期后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3(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甲方: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4附件1《分项报价表》序号1保单号PDAA202415270000017638起保日期2024/3/1终保日期2025/2/28签单日期2024/2/29车牌号码蒙K63W09被保险人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险种车损、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道路救援服务)7次、三者200万、司机乘客每座10万,保费(元)1704.322PDZA2024152700000205262024/3/12025/2/282024/2/29蒙K63W09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835总计保费总计保费总计保费总计保费总计保费总计保费总计保费2539.325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公务车辆保险合同投保人: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签订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1第一条总则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基础上,按照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范围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投保险种主要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具体投保险种根据每台车辆的具体情况选择,新增车辆按车辆实际价格执行。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后续服务可根据服务情况由甲方决定是否续签本服务合同。第四条服务要求乙方要保证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手续,保证投保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理赔服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出险报案后,应明确告知是否进行现场查勘;如需要查勘现场,乙方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查勘到达时限(只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A、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事故:10-15分钟内到达现场;B、外围城区的事故:15-25分钟内到达现场;C、远郊地区的事故:1小时-1小时30分钟内到达现场;如乙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或交警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五条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539.32元(大写:贰仟伍佰叁拾玖元叁角贰分),具体车辆保险明细见附件1《分项报价表》。第六条其他条款乙方对承保的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甲方根据乙方的投保办理、理赔服务等方面,进行不定期督查。第七条生效与终止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期限到期后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3(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甲方: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4附件1《分项报价表》序号1保单号PDAA202415270000017638起保日期2024/3/1终保日期2025/2/28签单日期2024/2/29车牌号码蒙K63W09被保险人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险种车损、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道路救援服务)7次、三者200万、司机乘客每座10万,保费(元)1704.322PDZA2024152700000205262024/3/12025/2/282024/2/29蒙K63W09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835总计保费总计保费总计保费总计保费总计保费总计保费总计保费2539.32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车辆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