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采购合同公告(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24)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
合同编号:LXZC21320240001
合同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101001JH622921001
项目名称: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
采购人: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代理机构:
临夏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
2024-01-28
供应商:
甘肃沃德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行业:
市政设施管理
关联中标/成交公告标题:
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中标公告
签订日期:
2024-01-28
合同总金额:
631.08(万元)
合同扩展信息
是否为ppp:
是否联合体:
牵头单位:
组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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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号:2024HTBA00018委托运营合同项目名称:临夏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项目项目地点:临夏县尹集镇马九川村44号2024年01月28日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地点: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时间:2024年1月28日委托人(甲方):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委托人(乙方):甘肃沃德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临夏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为使本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达标、高效运作,主要污染物出水水质达到污水处理厂设计排放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运营管理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一、总则1.1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执行相关事宜。1.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达标、高效运行并保证其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合同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1.3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本合同的顺利执行,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达标、高效运作。1.4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事宜执行,在本合同没有约定或不明时双方协商解决。1.5甲乙双方议定,此次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二、定义2.1“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基本合同所签订的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22.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就临夏县双城污水处理厂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运营费用、2.3“本项目”是指本合同委托运营的临夏县双城污水处理厂。2.4“电费”指运营维护本项目所支出的用电费用,电费支付标准为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并经供电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2.5“水费”指运营维护本项目所支出的自来水费用,水费支付标准为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并经供水部门公布的水价标准。2.6“常规监测”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的一般性监测。2.7“非常规监测”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特殊、必要(如不达标被投诉等)情况下的监测.2.8“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价格和超量部分计算的价格支付给乙方的费用。2.9“排放标准”指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的权利:3.1.1甲方监督乙方管理好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及其他资产,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本地区相关部门协调、服务工作。3.1.2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有权进行核查,由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书面通知乙方并在规定期限内限期整改。3.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好准备,迎接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检查、调研和业务指导.3.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报告污水厂运行管理情况。3.1.5甲方指定代表有权在任何时候进人污水处理厂,对本项目设施的经营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与托管经营有关的报表、报告和资料。3.2甲方的义务:3.2.1委托时确保甲方委托给乙方运营维护的资产条件完整,正常运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33.2.2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本项目运营所必备的适合运营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包括政府批文(排污许可证)、办公场地、随设备主机配备的备品备件、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和修改隐蔽工程签证等)。3.2.3在乙方遵守合同的条件下,确保受托期内运营权不被无故中止,协助与市政、环保及税收等有关的优惠政策,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除外.3.2.4协助乙方完善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及外部条件如水、电、道路等。3.2.5确保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满足设计进水条件及相应水质指标,不能直排或超标排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3.2.6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约定,3.3乙方的权利:3.3.1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乙方有权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生产经营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但不得以污水处理厂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债权债务.3.3.2承接污水处理任务,按时足额收取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3.3.3在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本项目的运行工艺及决定内部行政事务.3.3.4在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内部人员设置,决定各项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并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定规范劳动合同。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聘用原污水处理厂员工.3.3.5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奖惩员工和辞退违纪员工,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自主制定的分配原则,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和福利标准。3.4乙方的义务:3.4.1组建高素质的运营管理和技术团队,配备运营人员,制定务实、高效的管理制度。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保证污水厂正常运营.乙方运营管理和技术团队人员情况应书面告知甲方并相对稳定。3.4.2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完成合同规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4在保证污水厂正常运行条件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临时的或紧急情况下的废水,但处理过程中增加的运行成本费用由乙方同甲方协商解决。3.4.3乙方应依法纳税。3.4.4乙方在受托期内,应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运营期间一切安全责任,如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3.4.5保证本项目的正常稳定运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停止运营。3.4.6乙方在设备检修需要停运和非正常停运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通知甲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局3.4.7乙方在受托期内不得出现偷排污水等违法行为.3.4.8制订污水厂运营管理应急处理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对废水的妥善处理。3.4.9完成甲方临时安排的紧急或特殊任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3.4.10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约定。3.4.11凡公用设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功能。3.4.12乙方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规范运作和不按协议执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如因不规范运行受到环保主管部门处罚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运营合同,但因进水水质长期超标或者偷排造成的污水处理系统崩溃、出水超标责任由甲方负责.3.4.13乙方配合甲方和环保局做好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等相关工作。3.4.14乙方在受托期届满后应及时办理设备等资产移交手续,并保证设备等相关资产完好、运行正常、工作状况良好。四、委托形式4.1本项目所有权为甲方.4.2本项目在委托期间经营权归乙方,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五、合同价款与费用支付5.1托管运营费为631.08万元(合同期限:三年(即:2024年2月1日至2027年2月1日),每年210.36万元,每季度52.59万元),本托管运营费包含污水处理费和设备维修保养费5.2支付方式: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按季度_结算,每季度运行结束,次季度首月5日前(若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营服务费,以此类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满,并完成所有手续交接后,甲方10个工作且内付清余款。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宽限期为三个工作日5.2.2乙方在完成季度运营后,向甲方递交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请款报告,请款报告应包括以下附件a、实际运行天数及相应运行记录b、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达标污水处理量:c、CMA认证的水质检验报告六、委托范围6.1乙方对本项目设施拥有运营权,负责厂区内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负责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负责绿化、建筑物、道路、绿化、围墙的管理和维护。6.2乙方在受托期内,负责对本项目设施进行运营,并保证达到规定技术要求.6.3污泥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6.4根据厂内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在委托运营期间所发生的设备、设施新增、重置费用由甲方承担.6.5乙方应积极参与设备新增、重置工作,根据设备设施实际运行情况,实施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甲方审批,获批准后实施。七、质量管理标准及要求7.1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配置相应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按规范化、专业化管理要求,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7.2乙方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制度、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保证运行质量。7.3污水站设计处理量为日处理为10000m,超出设计处理量部分,费用另计,收费标准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7.4进水水质要求:进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水质按设计进水水质要求,超过设计进水水质要求的,费用另计,具体收费标准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7.5出水水质要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2002)一级A标准。7.6乙方保证全天24小时正常运行(但停电、重要设备检修或正常维护检修除外)、当进水量超过设计标准时,乙方在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前提下尽量处理污水,超出部分水量的服务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7.7乙方应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以达到控制运行成本的目的。7.8运营管理期间,乙方按照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规范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以避免因操作不当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损坏,除不可抗力的条件外,不得任意损坏、丢失、遗弃相关设备及设施、不得改变其相关构筑物建筑结构等,保证现有资产的不流失和非正常损耗。7.9运营管理期间,乙方按照规定的工况和运行规律,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以提高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率,以减少设备的检修费用及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7.10运营管理期间,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各种记录。7.11乙方在每月的5日内将上月的污水处理情况上报甲方.7.12当环保部门或新政策要求,对出水、大气、噪声、固废、危废有新的处置要求,或有新的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要求、水质等监测要求、第三方运营等要求时,以上所涉及(不限于)的增加费用不包含于本合同价款内,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八、污水处理质量和处理量的认定8.1计量方式,采用出水计量方式,以总出水口计量的水量作为计算污水处理量的依据。8.2流量计管理由甲方负责,定期请相关部门检测.在开始正式运营日,双方应将所有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流量计的原始值。出水流量由乙方每月底抄表,以确定出水水量,水量以立方米计算8.3在运行管理过程中,若计量仪器失灵或停运,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和安装仪器的主管或有权部门,在仪器停运、维修期间,污水处理量按照同期前三个月的平均值为依据,并经主管或有权部门认可后为准。8.4污水处理量的确认:当月污水处理量按实际处理量计算,本合同约定的基准水量为10000m/d,即:月平均处理水量小于等于10000m时,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支付运营费,月平均处理水量大于10000m时候,费用另计,具体收费标准甲乙双方届时协商确定。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9.1委托经营期开始时的移交9.1.1污水处理厂移交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9.1.2委托经营期开始时移交范围及内容在委托经营期开始为移交日,甲方应向乙方无偿移交:a、甲方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使用权利和利益(运营管理权),包括:(1)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政府批文等(相关证件原件由甲方保存);(2)与污水处理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所有机械和设备;(3)经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许可方式取得的);b、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经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经营:c、相关项目设施的使用权;d、对移交中存在的问题,甲乙双方见证列出清单,由甲方负责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9.1.3污水外理项目移交质量要求(I)设备设施安装符合要求,运转正常;8(2)出水水质达到本污水处理厂设计排放标准;(3)项目经过竣工验收和环保验收,满足运营条件;(4)项目设施及场地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5)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设备、建筑物、绿化完好。9.1.4移交文件的签订:甲乙双方共同检查确认满足运营条件及移交条件,双方代表在交接确认书及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完成交接手续,合同生效。9.1.5自移交之日起,本污水厂之前的委托运营公司所有的债务、所签订的任何合同、所受到的任何处罚均与乙方无关。9.2委托运营期结束时,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否则,按本条款进行移交。9.2.1委托经营期结束三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9.2.2委托经营期结束时移交范围及内容在委托经营期结束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立即无偿移交:同9.1.2条款9.2.3上述资产不得进行抵押.9.2.4甲乙双方在办理移交工作的同时,乙方应妥善安置在聘雇员,费用由乙方承担。9.2.5污水处理项目移交质量要求:同9.1.3条款9.2.6移交文件的签订:甲乙双方共同检查确认满足运营条件及移交条件,双方代表在交接确认书及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完成交接手续,合同终止9.3合同的取消、转让如甲方要求,乙方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运营和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他合同应由乙方予以取消,甲方不应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取消费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甲方无此类要求,则乙方应协调将该等合同转让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9.4乙方所有的物品的迁出乙方应在移交之日前自费将与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营和维护无关的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迁出现场,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迁出自有物品,甲方在一月后视为乙方放弃并有权进行处置.9.5双方各自承担为移交所支付的费用。十、违约责任10.1关于乙方的违约责任:10.1.1乙方在托管经营期内未尽乙方的义务以及不满足相关质量要求,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0.1.2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处罚标准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10.2关于甲方的违约责任:10.2.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收到合同价款应向甲方发出催收函,甲方收到催收函超过5日仍未支付,每日按违约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10.2.2甲方要确保移交给乙方的设备、设施处于完好正常运行状态,如因设备、设施故障而引起的运行问题或成本增加,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十一、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11.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11.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11.3甲方的解除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2)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3)乙方有擅自停运、歇业、偷排等行为,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10(4)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仍未能及时补救该实质性违约;(5)乙方有阻止甲方行使权利的行为;11.4乙方的解除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甲方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累计达20万元且该逾期日期超过三十日义务;(3)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11.5发生上述约定事宜后,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另一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进人合同解除程序,双方在30日内按9.2条委托经营期结束时的移交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十二、委托运营期限委托运营期限三年(即:2024年2月1日至2027年2月1日)十三、不可抗力双方约定: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十四、转让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十五、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15.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15.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1)双方协商解决;11(2)协商无效时,向临夏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在签订合同地点的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六、其他16.1本合同期满后,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合同是否延续问题,双方另行商议。16.2乙方应保证移交的设备、设施、建筑物、道路、绿化等完好,工作状况良好并且正常运行.16.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更改或补充合同.16.4本合同一式四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贰份、乙方贰份。16.5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16.6当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合同按规定相应进行调整。甲方:甘肃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乙方:甘肃沃德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w地址:地址:临夏经济开发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兰州银行城关支行账号账号:101432000338619电话:电话:15293891234传真传真:签约日期:2023年22月28日签约日期:204年_0月20日1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甘肃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