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采购合同公告(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
一、采购人名称: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供应商名称: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51101000010155752
五、合同编号:11N01029122720242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设计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
192000
192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黄超
联系电话:18309096626
传真:/
地址:温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温泉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孙婷婷
监督投诉电话:0909-8222097
传真:0909-8222515
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
附件信息:
温泉县室外基础设施合同1.pdf
温泉县室外基础设施合同1.pdf
GF–2000–02112011NO:23-JS3-2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博州温泉县哈镇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博州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合同编号:23-JS3-22(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建筑设计甲级(A165003028)发包人:温泉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设计人: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发包人:温泉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设计人: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博州温泉县哈镇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2序建设规模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内容设计阶段内容设计阶段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估算设计费(元)号分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估算设计费(元)1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1200192000说明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3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委托书12地质勘察报告13规划许可证批准复印件1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全套初设及施工图82计算书13光盘14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19.2万元(大写:壹拾玖万贰仟元)(含可抵扣6%的税)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决定)第一次付费20%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70%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10%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付款前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提供相应付款金额的发票。2.在任何情况下,支付全部设计费从该批次设计费第一次付款日起,不得超过24个月。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5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本市除外)。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但不超过本合同设计收费总额。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发包人未支付任何款项,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如发包人已支付款项,则设计人除无条件退还全部款项还需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第八条其他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8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生效。。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8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2其它约定事项:发包人进行方案重大调整(如布局、柱网等)时,另行协商补充设计收费。(正文结束)9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温泉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新疆石河子市北三路56#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32000电话:电话:18699332266传真:传真:0993-753134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QQ号:QQ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石河子分行夕阳红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6500163020005000057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鉴证日期:年月1GF–2000–02112011NO:23-JS3-22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博州温泉县哈镇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博州温泉县哈日布呼镇合同编号:23-JS3-22(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建筑设计甲级(A165003028)发包人:温泉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设计人: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发包人:温泉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设计人: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博州温泉县哈镇1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2序建设规模建设规模设计阶段内容设计阶段内容设计阶段内容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估算设计费(元)号分项目名称层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估算总投资(万元)费率%估算设计费(元)1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1200192000说明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1:设计费计取:按实际投资额1.6%计取。3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委托书12地质勘察报告13规划许可证批准复印件1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全套初设及施工图82计算书13光盘14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19.2万元(大写:壹拾玖万贰仟元)(含可抵扣6%的税)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决定)第一次付费20%合同签定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70%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10%竣工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付款前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提供相应付款金额的发票。2.在任何情况下,支付全部设计费从该批次设计费第一次付款日起,不得超过24个月。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5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本市除外)。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6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该阶段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但不超过本合同设计收费总额。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发包人未支付任何款项,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如发包人已支付款项,则设计人除无条件退还全部款项还需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第八条其他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8.8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设计人贰份。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生效。。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8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2其它约定事项:发包人进行方案重大调整(如布局、柱网等)时,另行协商补充设计收费。(正文结束)9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温泉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新疆石河子市北三路56#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32000电话:电话:18699332266传真:传真:0993-7531340电子邮箱:电子邮箱QQ号:QQ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石河子分行夕阳红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6500163020005000057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证意见:(盖章)(盖章)备案号:经办人:备案日期:鉴证日期:年月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