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小街小巷整治提升采购合同公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
桥西区2023年小街小巷整治提升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
桥西区 2023 年小街小巷整治提升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
标段编号
S1301000001003628001004
招标人
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代理机构
石家庄益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四川旺君广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或者费率
978.170965
优惠率或其他
合同订立日期
2024-03-06
合同工期
120日历天
合同期限开始时间
2024-03-06
合同期限结束时间
2024-07-06
公告主要内容
详见合同
项目负责人
孙军联
联系电话
15931959880
合同如下:
桥西区2023年小街小巷整治提升项目三标段施工合同-已签章.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桥西区2023年小街小巷整治提升项目三标段工程地点:石家庄市桥西区发包人: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包人:四川旺君广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人: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四川旺君广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包人:(全称)四川旺君广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桥西区2023年小街小巷整治提升项目三标段工程地点:桥西区体育东街(兴华路至自强路)工程内容:桥西区体育东街(兴华路至自强路)两侧建筑立面改造、景观改造提升、其中建筑立面改造包括外墙面改造、屋面防水改造、增设空调罩、空调移位;景观改造提升包括花岗岩铺装、铺设便道砖、彩色沥青路面、绿化,同时改造提升沿街围墙,设置雕塑、小品、坐凳、花箱、垃圾桶等设施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施工范围施工范围:桥西区2023年小街小巷整治提升项目三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含全部内容。(一)景观部分花岗岩铺装、铺设便道砖、彩色沥青路面、绿化,同时改造提升沿街围墙,设置雕塑、小品、坐凳、花箱、垃圾桶等设施(二)建筑部分外墙面改造、屋面防水改造、增设空调罩、空调移位(三)亮化部分无(四)节能部分无(五)环境影响(施工期环保治理)三、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遇天气预警等不可抗拒原因停工,工期自动顺延),工期自甲方通知乙方进场施工时起算。满足进场条件,承包人不进场施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符合相关建筑施工、街道亮化、节能、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五、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预计为人民币(大写):玖佰柒拾捌万壹仟柒佰零玖元陆角伍分(¥9781709.65元),最终以桥西区财政评审结果为准。其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已含合同价款中。2.本项目最终结算价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桥西区财政评审结果为准。如石家庄市审计机构审定金额低于或等于桥西区财政评审结果的,最终结算价款以市审计机构审定金额为准,对于超过石家庄市审计机构的金额,如果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承包人应将超过的金额退还给发包人;如石家庄市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高于桥西区财政评审结果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高出桥西区财政评审结果的部分甲方不再支付。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孙军联七、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协议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以及甲方的附件;(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本协议第三部分合同通用条件;八、承诺1.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外墙、亮化、节能、环保等本合同项下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签订时间本合同订立时间:2024年3月6日十、签订地点本合同订立地点: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359号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2)第二部分专用条款及其附件;(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6)乙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7)图纸;(8)技术标准和要求;(9)通用合同条款;(10)其他合同文件。1.2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2.1甲方提供文件的要求甲方提供文件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2.2乙方文件的提供乙方提供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内容外,还包括:1)乙方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2)甲方、乙方、分包人等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3)图纸会审纪要;4)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5)竣工验收记录;6)竣工图纸;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8)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9)现场签证单;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1)与工程结算有关的甲方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等文件;12)其它。提供期限:应甲方及工程师要求。数量:2套;形式:电子和纸质版。1.2.3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1.4联络1.4.1甲方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邮寄或面呈。甲方的送达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59号。乙方的送达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48号2幢302室联系人:张文通电话:138339212091.5知识产权1.5.1由甲方(或以甲方名义)编制的《甲方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甲方享有。1.5.2由乙方(或以乙方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乙方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署名权属于乙方,除署名权以外的其它知识产权归甲方享有。1.5.3乙方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无需再另行计取。1.6责任限制乙方对甲方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0%。1.7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无论是否发生,亦无论投标时是否单独列项,均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无需再另行计取。第2条甲方2.1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1提供施工现场2.1.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甲方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各方确认现场已具备可以正常施工的的工作条件。第3条乙方3.1乙方的一般义务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和归档,并将竣工资料按甲方及城建档案馆等单位要求移交甲方。(2)农民工工资管理①工资支付管理a.乙方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必须遵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b.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乙方应提供详实的工资发放书面原始记录。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农民工工资(除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除外),若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围攻现场、围攻甲方办公室,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任何一种不良行为发生,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一切后果及责任。甲方应相关部门要求垫付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自行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乙方无异议。3.2履约保证金3.2.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额的10%,由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发包人提交。3.2.2是否采用履约保函:是。3.2.3承包人履约保函在签订合同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3.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3.1工程项目经理姓名:孙军联;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川1502012201307654;联系电话:15931959880,;电子邮箱:,/;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乙方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200000元,甲方有权从任一期应付款项中扣除。3.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4天,且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如项目经理当月考勤不能满足本条款约定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00元,甲方有权从任一期应付款项中扣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0元,甲方有权从任一期应付款项中扣除。3.3.3乙方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事务。负责项目工程的管理、进度、质量、安全,与甲方、工程师、及分包单位的沟通、协调及配合。3.3.4乙方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00元,甲方有权从任一期应付款项中扣除。3.3.5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00元,甲方有权从任一期应付款项中扣除。3.4乙方人员3.4.1人员安排乙方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乙方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7天内。乙方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乙方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7天内。3.4.2关键人员更换乙方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00元,甲方有权从任一期应付款项中扣除。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00元,甲方有权从任一期应付款项中扣除。3.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乙方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件。乙方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000元,甲方有权从任一期应付款项中扣除。3.5分包3.5.1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专用合同条件3.5.2条约定的“允许分包的工程”之外的工程。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禁止分包。3.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乙方现场查勘3.6.1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件。3.7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无。第4条材料、工程设备4.1实施方法三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4.2材料和工程设备4.2.1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有)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乙方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4.2.2乙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4.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之前。甲方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4.3样品4.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乙方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照国家规范要求,。4.4质量检查4.4.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达到《甲方要求》约定的条件。4.4.2质量检查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甲方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4.4.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乙方有权催告工程师或甲方进行检查,但不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必须待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此种情况下工期相应顺延,但费用由乙方承担。4.5由乙方试验和检验4.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第5条施工5.1交通运输5.1.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本条款不执行通用合同条件,甲方将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权利及修建相关交通设施权利的手续办理委托乙方负责,因此增加的费用乙方在投标时已经充分考虑,且无论投标时是否单独列项,相关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5.1.2场外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乙方已自行查勘施工现场,并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场外交通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此增加的费用乙方在投标时已经充分考虑,且无论投标时是否单独列项,相关费用均已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5.1.3场内交通13.5.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三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3)三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乙方在甲方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甲方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甲方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13.5.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乙方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甲方根据第10.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乙方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乙方,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接到乙方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乙方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甲方和乙方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13.6最终结清13.6.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甲方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甲方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3.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乙方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甲方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甲方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3)乙方对甲方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第14条违约14.1甲方或付款方违约14.1.1甲方或付款方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甲方或付款方违约:(1)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2)因付款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甲方违反第12.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乙方无法复工的;(6)甲方或付款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4.1.2通知改正甲方或付款方发生除第14.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可向甲方或付款方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甲方或付款方收到乙方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4.1.3甲方或付款方违约的责任甲方或付款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乙方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甲方或付款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4.2乙方违约14.2.1乙方违约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乙方违约:(1)乙方的原因导致的乙方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3)乙方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4)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5)乙方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6)乙方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由于乙方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8)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指示进行修复的;(9)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10)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4.2.2通知改正乙方发生除第14.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4.2.3乙方违约的责任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15条合同解除15.1由甲方解除合同15.1.1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5.1.1项发出的,甲方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乙方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乙方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甲方可向乙方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乙方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甲方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乙方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2)乙方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3)乙方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甲方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乙方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5)乙方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乙方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8)因乙方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乙方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9)乙方未能遵守第7.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10)工程师根据第14.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乙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15.1.2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后乙方的义务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2)经甲方批准,乙方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4)将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及乙方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甲方。在乙方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15.1.3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乙方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乙方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甲方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付款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甲方、付款方和乙方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1.4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合同解除后,甲方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甲方,并在乙方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甲方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乙方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5.2由乙方解除合同15.2.1因甲方或付款方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付款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5.2.1项发出的,乙方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甲方或付款方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甲方或付款方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乙方可向甲方或付款方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甲方或付款方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乙方无须提前告知甲方或付款方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乙方就甲方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甲方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乙方仍未收到应付款项;(3)甲方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4)发承包方及付款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乙方未收到根据第7.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5)甲方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甲方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甲方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6)甲方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7)甲方未能执行第14.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因甲方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甲方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9)因甲方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甲方或付款方接到乙方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付款方随后给予了付款,或甲方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乙方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15.2.2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后乙方的义务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乙方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甲方承担;(2)向甲方移交乙方已获得支付的乙方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乙方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15.2.3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乙方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乙方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甲方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甲方所有;(3)乙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甲方未支付的金额;(4)乙方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乙方人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其他款项;(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8)因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5.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5.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甲方或由乙方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5.3.2解除合同的争议三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第16条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6.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6.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6.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2)乙方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乙方承担;(3)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乙方停工的费用损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甲方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甲方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甲方承担;(6)乙方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甲方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6.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乙方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甲方抗辩免除其义务。16.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甲方和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第9.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三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甲方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乙方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乙方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乙方,或乙方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将其交由甲方处理;(3)甲方指示乙方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乙方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乙方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款项;(6)扣减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7)三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付款方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第17条保险17.1设计和工程保险17.1.1三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三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17.1.2三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17.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7.2.1甲方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甲方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7.2.2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乙方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7.2.3甲方和乙方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17.3货物保险乙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17.4其他保险甲方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2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7.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7.5.1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7.5.2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7.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17.5.4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甲方和乙方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三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三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第18条索赔18.1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5)乙方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甲方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乙方提出或由工程师向乙方提出。18.2乙方索赔的处理程序(1)工程师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乙方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乙方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在42天内,将甲方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乙方。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乙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甲方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乙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8.3甲方索赔的处理程序(1)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甲方证明材料;(2)乙方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甲方。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甲方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甲方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8.4提出索赔的期限(1)乙方按第13.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乙方按第13.6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第19条争议解决19.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9.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9.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19.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甲方和乙方各承担一半。19.3.2争议的避免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均应出席。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甲方和乙方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19.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三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19.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19.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9.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小街小巷整治提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石家庄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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