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采购合同公告(易门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2024)
云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易门县黑龙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400202400015001
招标项目名称:
云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易门县黑龙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
标段编号:
GC530400202400015001001
标段名称:
云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易门县黑龙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
招标人:
易门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远程异地评标
中标人:
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价(万元):
807.557371
中标工期:
180
项目经理/总监:
杨荣坤
合同公示日期:
2024-03-11
合同公示内容: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施工合同.pdf
2024-03-11 09:09:02
云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易门县黑龙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合同编号:00工合同中干城1合同协议书易门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云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易门县黑龙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_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云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易门县黑龙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招标文件(9)投标文件(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如发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以及工程保修协议书、安生产边议书等),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捌佰零柒万伍仟伍佰柒拾叁元柒角壹分¥8075573.71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杨荣坤5.工程质量符合满足国家规范及验收标准,符合《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要求,一次验收合格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备案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80日历天。9.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分公司。10.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公发包人:易门县小(盖单位章)承包太: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型在也之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_(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ug2024年3月6日2024月日5304002履约担保易门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包人名称):鉴于_易门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24年2月20日参加_云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易门县黑龙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250000.00)。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电话:3传真:年月此久化度。3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电话:传真:年此久化度。3月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的部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易门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1.1.2.3承包人: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6监理人::云南鼎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工程措施1年:植物措施3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I)合同协议书(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发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以及工程保修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等)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14日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4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根据监理人指示划定,用地期限在本合同工程完工后2个月。承包人只能在商定的用地范围内安排施工,超出商定的用地范围外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2.8其它义务(1)协调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及其他与施工有关人员的关系;(2)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出的分析结果承担责任。(3)发包人应按第8.1款和技术条款的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本款补充如下内容: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TF(1)确定延长究工期限;(2)作出变更决定;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比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交通等临时工程的修建与维护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若造成当地交通、农田、房屋、植被等损害,承包人应负责对造成的损害进行恢复及赔偿;(2)在施工队伍进场后,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动计划、设备人员进场报验单经监理方检查、审核、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工程方可开工;(3)承包人必须结清和施工所在地政府、百姓的所有拖欠款项及今后施工中发生的相应款项,承包人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负完全责任;(4)承包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特别是雨季施工排水与防洪措施),避免施工中造成水土流失,否则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生活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6)用于工程建设的工程款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7)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以外的承包人所需用地及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8)注重施工期的安全和文明建设。(9)本款中未列举,但合同协议、技术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图纸中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0)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和银行代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函、建设工程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帐管理及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信息双公示制度”等各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政策措施,并将报备完善后的资料报发包人;按时支付参与施工的农民工工资和材料设备价款,避免发生与此有关的纠纷,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11)与当地居民友好相处,尊重当地民风民俗。4.2履约担保(1)本合同工程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等担保形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进行履约担保。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投你人须知前附表中所定的现或保函担保及相应的履约保证书。在其有效期内,若承包人违约,按舍同约定需要支付违约金或发包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可从承包人现金或保函担保中直接扣回。现金或保函担保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或发包人的损失时,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和所扣留的其它款项中扣除。(2)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在其有效期结束后28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4联合体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且项目经理驻工地的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0天,每少一天交纳违约金2000.00元,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价或参照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定额子目(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2023年12月价格取定),按投标报价补充单价报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报招标人批准。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考虑由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2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材料价格市场波动风险;2、政策性调价的风险(规费、税金除外);3、已有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的风险,即实际过程中,已有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无论发生如何变化(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变化),结算时,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均不予调整。16.1.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16.1.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1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16.2.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时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清单增减、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据实计算,单价固定不变。16.2.2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如下:a.新增项目单价中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如果投标书已有相同的材料时(暂定价材料除外),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如果投标书中没有相同的材料时,材料价格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以及发包人聘请的施工全过程造价审核单位审核后确定。b.新增项目、变更项目的组价原则:投标文件中已有相应项目单价的(暂定项目及暂定价材料除外)参照相应价格执行,不另组价;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应项目单价的,但有类似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的,参照相应价格执行不另组价;没有相应项目和类似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的,方能根据以上原则另行组价。审定的新增项目单价结算时不允许调整,工程量据实计算。c.新增项目单价及工程量由承包人编制报送,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聘请的施工全过程造价审核单位、发包人审核后确定。16.2.4新增材料价格的确定:参照2023年12月《玉溪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查询不到的以施工当期市场询价。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2预付款917.2.1预付款:无17.2.2预付款担保:无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无17.3工程进度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满足行业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删去本款,并代之以:承包人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申报实际完成的符合《技术条款》、设计图纸文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含月报表、计量相关资料、文件,超过本月25号取消当月计量支付);监理工程师7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发包人,项目业主或发包人在收到进度支付证书后7日内完成审查并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拨付比例为审定金额的80%。承包人须按相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7.4质量保证金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發(完工)付款申请单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份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五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一)本工程在规定的范围内完成的工程量,需经双方现场施工管理签证后,报经监理人员审核和发包人代表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结算依据,按签订的的合同单价据实结算。(二)在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按签订的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如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修改,按现场监理和发包人代表签证的的工程数量计量。18竣工验收(验收)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工程措施1年:植物措施3年。20保险1.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按保险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投保,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按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费用含入相关单价或合价中,发包10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占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L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飞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台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14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己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己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王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120.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1条款中约定。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39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比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监理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超标洪水、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40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拒;(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Y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41(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签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担留信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台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42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事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5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3(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遗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4包人的各项金额。3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撒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43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5.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账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以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44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争议的解决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5#idc error#鼎业担保DINGYEGUARANTEE履约保函保函编号:云保LV20240306-YM01查询编码:FRP1T63B易门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包人名称):鉴于易门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称“你方”)接受云南易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2024年02月19日递交了云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易门县黑龙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质增效项目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不可撤销、无条件地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小写)2.担保有效期自本保函开立之日起至你方签发工程接收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或2024年09月05日止,有效期截止时间以前述日期先到达者为准。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保函原件、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主合同约定的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承包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包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裁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承担见索即付的支付责任。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加重或不变。二维码查询担保人(盖单位章):云南鼎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4701号金色年华广场A座1907、1908电话:0871-66329906日期:2024年03月06日保函查询网址:云南鼎业担保有限公司“www.dingyedanbao.com/”-“保函业务查询”一“商业保函查询”栏目。该网址查询及显示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陈述或承诺,查询及显示结果与本保函原件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保函原件为准。如客户对我司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400-0010038客户服务与投诉热线咨询与反映。鼎业担保DINGYEGUARANTEE此页空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质增效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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