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服务外包经费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
一、合同编号:11N3423094622024403
二、合同名称:档案服务外包经费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8000240103147941-18056536
四、项目名称:档案服务外包经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青浦区青松路175号
联系方式:59728337
供应商(乙方):上海毅翃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怿承(男)
地址:
联系方式:1862178300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档案服务外包经费
数量:1.00
单价(元):10212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上海市青浦区(招标人指定地点)服务要求:根据招标人实际需求,完成档案整理、全程电子化索引、档案数字化、档案调阅等工作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本项目采用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服务标准:完成档案服务外包工作并通过招标人考核
2.合同金额(元):
10212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4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03月13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档案服务外包经费的合同(11N3423094622024403).pdf
档案服务外包经费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3423094622024403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上海毅翃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怿承(男)地址:青浦区青松路175号,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699电话:59728337,电话:18621783000传真:,传真:联系人:张凤男,联系人:卢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1.2项目服务内容主要为:档案服务外包经费,开展各类档案的收集、系统整理、电子化处理、查询利用等工作,加强档案电子化建设工作,提升档案工作的专业化程度。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暂为1021200元整(大写:壹佰零贰万壹仟贰佰元整),本项目采用按实结算方式。2.2服务地点:上海市松江区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本项目采用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3.质量标准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需满足采购需求且需符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际的业务需要。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5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需做好全程保密工作。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问题,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问题,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其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每三个月为一个付款周期,每个付款周期支付合同总价22%的服务费。预留合同金额的10%作为实际结算总价剩余服务费用,预留合同金额的2%作为考核费用,预留的金额考核合格后一并支付。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服务,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担保本项目不收取。15.争端的解决15.1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3本合同之约定为双方信守,若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条款经对方书面催告后七天内仍未更改,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违约方之对方可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合同总标的的15%作违约金。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考核管理办法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2.其他补充内容:补充条款1:服务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招标人指定地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4-04-01,日期:2024-04-0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附件:保密协议(供参考)甲方: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方)乙方:分期付款(中标人)甲乙双方为进一步合作开展档案服务外包工作,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达成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1、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甲方披露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法律方面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2、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内:2.1根据所获知商业秘密的特点,尽合理注意,尽其所能保守甲方所透露、提供的商业秘密。2.2保证保密信息仅可在从事该项目雇员范围内知悉,在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义务,确保其承担保密责任的程度不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程度。2.3仅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必要,复制甲方透露的商业秘密。2.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出于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或部分使用该商业秘密。2.5非经甲方允许和为实现本协议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商业秘密。3、该商业秘密仅得为履行本协议目的而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如确属必要而透露时,乙方应同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并对其行为负责。在甲方要求返还该商业秘密的资料时,乙方应全数返还,或者向甲方出具所有有关资料均已销毁的证明。为方便乙方提供咨询意见,其可在其档案中将甲方商业秘密作一备份,但不得用作其他目的。4、如乙方能证明以下情形,则其对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或泄露不受本协议限制:4.1该商业秘密系乙方独立开发或未违反本协议而获得;4.2未违反保密义务,且该商业秘密已公开;4.3从第三方处合法获得该商业秘密,且未违反本协议;4.4该商业秘密已被合法出版发表;4.5法院或行政机关依法要求透露该商业秘密;在此种情形下,乙方应立即将此情况告知甲方,并提供合理协助。5、双方同意甲方所透露的所有商业秘密均属甲方所有。任何透露商业秘密或履行本协议的行为不构成对商标、专利、版权、贸易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甲方对该商业秘密不作任何诸如不违反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准确性、有效性等方面的担保。6、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的生效、履行情况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外透露。7、乙方不得依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要求甲方透露其商业秘密,也不得因此而要求甲方签订任何其他合同。甲方不行使其在本合同中权利、不寻求有关救济的行为,不构成对此种权利、救济的放弃。8、如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终止发生争议,且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则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0、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档案服务外包经费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