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 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聊城市城市管理局2024)


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城区雨水泵站工程、排水管网整治工程、城区排涝水系工程)标段四合同公示

项目名称
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城区雨水泵站工程、排水管网整治工程、城区排涝水系工程)

项目编号
XLCJSGC-2024-045

标段
标段四: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高铁站)

合同订立信息
发包人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
0635-8682679

地址
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

承包人
山东永盛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
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百利来科创小镇

联系方式
15206351888

合同价款
4227665.04元

订立时间
2024年3月14日

合同期限
45日历天

山东鲁投招标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15日

附件

【定稿标四】聊城市主城区湖南河整治(2).pdf

(GF—2017—0201)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城区雨水泵站工程、排水管网整治工程、城区排涝水系工程)项目编号:XLCJSGC-2024-045/4(中标单位:山东永盛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合同工期三、工程保修期及工程缺陷责任期四、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五、逾期竣工违约金及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六、质量标准七、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八、项目经理九、合同文件构成十、承诺十一、词语含义十二、签订时间十三、签订地点十四、补充协议十五、合同生效十六、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承包人4.监理人5.工程质量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工期和进度8.材料与设备9.试验与检验10.变更11.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验收和工程试车14.竣工结算15.缺陷责任与保修16.违约17.不可抗力18.保险19.索赔20.争议解决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承包人4.监理人5.工程质量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7.工期和进度8.材料与设备9.试验与检验10.变更11.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3.验收和工程试车14.竣工结算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6违约17.不可抗力18.保险20.争议解决第四部分工程量清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聊城市城市管理局承包人(全称):山东永盛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城区雨水泵站工程、排水管网整治工程、城区排涝水系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城区雨水泵站工程、排水管网整治工程、城区排涝水系工程)。2.工程地点:聊城市。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聊发改审批函〔2023]76号、聊发改审批函[2024]6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标段四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高铁站)。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标段四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高铁站)。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45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下达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各分项工期及实施计划由中标人自行制定方案并上报,由发包方及监理方认可后实施。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工期可再顺延。如遇不可抗力、环保等政策性因素导致停工,须凭招标人和监理方出具的有效签证资料方可予以工期顺延。投标人应自行做好季节性施工计划安排,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检查、雨雪、冰雹、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道路施工影响、场地影响等不利因素,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协调解决外部施工环境和周边关系。三、工程保修期及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保修期:/;工程缺陷责任期:/。四、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100%。本项目为财政资金,中标人不得延误工期、停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每次付款前,实际完成工程量必须由监理人和工程跟踪审计人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以付款。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支付,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下发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文件。根据《聊城市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中标人优先使用本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优先吸纳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结算方式:固定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有效变更、签证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据实计入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确认价格为准。施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文件调整不予调整(税金除外)。有效签证+设计变更的结算执行①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项目的价格的,按清单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价格的,参考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价格调整变更合同价款;③清单中未有的变更签证项目结算方式,材料价格由建设单位确定。按照2013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执行:2016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版《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版《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22版《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组成及计算规则》、2021年《聊城市建筑、安装、园林绿化、市政工程价目表》、《聊城市住建局关于发布聊城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聊建字【2017】69号)、《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19】10号)、《关于调整山东省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的通知》(聊建函【2019】4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3】2号)、鲁建标字〔2020〕24号《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及各专业定额价目表的通知》进行组价。④若社会保障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已由发包方交纳,则此项费率在节点付款和结算时不计取。五、逾期竣工违约金及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450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126829.9512元(合同价款的3%)。六、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合格标准。2.工程质量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内部管理制度。七、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贰万柒仟陆佰陆拾伍元零肆分(¥4227665.04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陆仟叁佰肆拾肆元肆角陆分)/(¥206344.46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叁仟柒佰肆拾元肆角捌分(¥333740.48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八、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张元方。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二、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3月13日签订。十三、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聊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十四、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十份,承包人执二份,代理公司执一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500780795480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6774617XE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西路,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百利来科创小镇邮政编码:252000,邮政编码:252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张敬明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635-8682679,电话:15206351888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支行账号:,账号:9150115022342058881888监督单位一份。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城区排涝水系工程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一高铁站)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项333740.482专业工程暂估价项3特殊项目暂估价项4计日工5采购保管费6其他检验试验费7总承包服务费8其他合计合计合计333740.48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城区排涝水系工程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一高铁站)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列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元333740.48合计合计合计333740.48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工程名称: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城区排涝水系工程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一高铁站)序号工程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金额(元)备注合计合计合计特殊项目暂估价表工程名称: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城区排涝水系工程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一高铁站)序号特殊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单位计算方法金额(元)备注合计计日工表工程名称: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城区排涝水系工程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一高铁站)编号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暂定数量综合单价合价人工人工小计人工小计二材料材料小计材料小计材料小计三机械机械小计机械小计机械小计机械小计机械小计总计总计总计总计总计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工程名称: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城区排涝水系工程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一高铁站)序号项目名称及服务内容项目费用(元)费率(%)金额(元)1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2发包人供应材料合计合计合计合计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城区排涝水系工程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一高铁站)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1规费100277466.681.1安全文明施工费100206344.461.1.4安全施工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一包干价不取规费1.7563019.691.1.1环境保护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一包干价不取规费1.3347894.961.1.2文明施工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干价不取规费0.8430249.451.1.3临时设施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一包干价不取规费1.8165180.361.3社会保险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一包干价不取规费1.5254737.11.4住房公积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一包干价_不取规费0.3512603.941.6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一包干价不取规费0.1053781.182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设备费-甲供材料费-甲供设备费一包干价_不取税金9349073.26合计合计合计合计626539.94采购保管费工程名称: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城区排涝水系工程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一高铁站)编号名称单位数量含税单价调整系数(6)单价合价费率(%)金额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合计其他检验试验费工程名称: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城区排涝水系工程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一高铁站)序号费用编号费用名称内容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合计其他项目其他费用工程名称:聊城市主城区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城区排涝水系工程湖南河整治工程(海源路一高铁站)序号费用名称费用内容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合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 排水防涝减灾基础设施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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