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工耳蜗康复训练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残疾人联合会2024)
一、合同编号:11N1365290002024201
二、合同名称:“启明行动”第六期人工耳蜗康复训练合同
三、项目编号:2024-01-04
四、项目名称:“启明行动”第六期人工耳蜗康复训练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阿克苏市解放中路38号
联系方式:0997-2134446
供应商(乙方):阿克苏地区童星康教中心
地 址: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巴格其社区多浪祥云地区公务员一期院内
联系方式:1535256989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启明行动”第六期人工耳蜗康复训练 数量:31.00 单价(元):19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为31名受助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每人每年1.9万元,按照一人一档形式做好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服务时间:康复时间不少于10个月,确保康复效果服务标准:合格
2.合同金额(元):589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第六期人工耳蜗.pdf
2024年阿克苏地区启明行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六期人工耳蜗救助)甲方:阿克苏地区残疾人联合会乙方:阿克苏地区童星康教中心新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委托服务协议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残疾人联合会乙方:阿克苏地区童星康教中心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各类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和要求,为切实维护残疾儿童康复权益,规范定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绩效,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和兵团第一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启明行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任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依据《关于开展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和兵团第一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启明行动”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执行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认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和兵团第一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启明行动”被救助残疾儿童享受基本康复服务。第二条乙方提供的服务对象和康复服务内容为:符合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和兵团第一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启明行动”受助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0-18.岁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完成“启明行动”六期受助儿童31人,康复训练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10月8日(时长不够将顺延康复训练时间,直至达到10个月);共计31名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和兵团第一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启明行动”0-18岁听力、言语受助儿童人工耳蜗救助康复训练服务工作,每人补助康复训练经费19000元,甲方给予乙方康复训练补助经费共58.9万元人民币。第三条补助标准及经费结算方式:甲方按照《关于开展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和兵团第一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启明行动”的实施意见》标准执行。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于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将“启明行动”六期31名受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分2次打至乙方账户。合同签订后甲方先将康复训练经费的90%打至乙方账户,待乙方完成31名受助儿童10个月的康复训练任务后,由甲方验收合格后再将剩余的10%康复训练经费打至乙方账户。第四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和兵团第一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启明行动”受助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要求、服务规范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或根据情况组织乙方管理人员开展相关培训。(二)加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完善结算办法,对乙方提供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促进乙方加强规范管理。(四)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乙方参照自治区下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等规定及《关于开展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和兵团第一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启明行动”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提供康复服务,并严格执行《关于开展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和兵团第一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启明行动”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办法(试行)》中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二)协议期内,提供服务所需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随时接受甲方检查。(三)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流程、服务内容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应当按照“一人一档”建立完善康复档案,确保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成,并妥善保管备查。(五)应当配合做好巡察审计、上级残联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相应资料的提供及绩效评估、调研等相关工作。(六)提供服务期间,应当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委托康复训练协议书,并对监护人进行家庭康复方法培训及家庭回访等相关工作。第六条甲方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和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检查,将评估检查结果与康复救助补助资金结算等挂钩。第七条乙方应当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完善财务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安全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乙方在开展浙江援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启明行动”康复服务过程中,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伤亡等事件的,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第八条乙方存在虚假宣传、服务规范内额外收取监护人费用、不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第九条发生协议终止、解除、换签等情形的,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善后工作,保障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不受影响。第十条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实现权力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有关政策和各自履行职责情况,向对方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第十三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十九条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地区残联财务室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盖章):甲方(盖章):艾则木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月日签订日期: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工耳蜗康复训练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