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道治理工程勘察 河道治理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北京恒盛宏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24)
牤牛河流域河道治理工程勘察合同公示
交易项目编号:S110000A001035893001
公告内容
牤牛河流域河道治理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S110000A001035893001 ),确定 001 牤牛河流域河道治理工程勘察 的合同,现公示如下:
招标人: 北京恒盛宏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一、中标人信息
001 牤牛河流域河道治理工程勘察
中标人: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91110108668419194P )
合同名称: 牤牛河流域河道治理工程勘察合同
合同期限: 30 (日历天)
价款形式: 费率
其他形式合同报价: 94.10 %
合同签署日期: 2024-03-01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
监督电话: 010-63842653
2024年03月18日
附件列表:
1.牤牛河流域河道治理工程勘察合同.pdf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名称:忙牛河流域河道治理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合同编号:勘察证书等级:勘察综合甲级06110发包人:北京恒盛宏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勘察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024年3月/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协议书北京恒盛宏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忙牛河流域河道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_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人”)对该项目勘察投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勘察费用清单;(7)勘察纲要;(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中标费率:94.10%4.项目负责人:马秉务.5.勘察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合格6.勘察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勘察工作。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人支付合同价款8.勘察人计划开始勘察日期: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为准。勘察服务期限为30天(总勘察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止)。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场发包人:勘察人(盖单位章)单A花法定代表人法2994或其委托代理签字或盖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JP2年_3月_日年月_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费用清单、勘察纲要,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勘察纲要: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纲要1.1.1.8勘察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费用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人1.1.2.2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勘察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人任命,代表勘察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指从勘察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工程和勘察雪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1.1.3.2勘察服务:指勘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4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1.1.3.5勘察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勘察文件: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勘察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勘察人开始勘察的函件。1.1.4.2开始勘察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日期。1.1.4.3勘察服务期限:指勘察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3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勘察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费用清单;(8)勘察纲要;(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勘察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勘察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赔略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随赔或变相随赔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赔赔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10.2勘察人在从事勘察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贵任,山勘察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3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11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发包人要求1.12.1勘察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勘察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2.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勘察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人负责办理的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勘察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人提供勘察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勘察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和(或)勘察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服务期限或勘察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勘察人义务4.1勘察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为完成勘察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4.1.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勘察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勘察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6其他义务勘察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勘察人不得将其勘察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勘察人不得将勘察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分包工作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费用由勘察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4.5.1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项日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贵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勘察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人单位章,并由勘察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4.6.2主要勘察人员包括朱辉云、李斌、王珍、刘静;作业人员包括:郑毅、张志强、李乃营5.勘察要求5.1一般要求5.1.3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5.2勘察依据本工程的勘察依据如下:发包人要求。5.3勘察范围5.3.2工程范围:牡牛河流域河道治理工程所涵盖的全部勘察工作。5.3.3阶段范围:包括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等阶段。5.3.4工作范围: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物探、配合概算评审、提供技术交底、地质编录、施工配合(如施工变更等)、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5.4勘察作业要求5.4.1测绘(1)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的期限:勘察工作开始3天前。5.6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5.6.5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的承担:同通用条款约定5.7安全作业要求5.7.1勘察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期限:5个工作日内。5.8环境保护要求5.8.2勘察人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期限:5个工作日内6.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6.1开始勘察6.1.1开始勘察条件:本勘察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工作的通知。6.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_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通知的,勘察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政府工作计划调整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处理方法:双方协商延长勘察服务期限,不增加费用6.3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6.3.1导致周期延误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癌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_6.4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勘察人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支付5000元人民币。勘察人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合同总价款6.6完成勘察6.6.3勘察文件的形式:同通用条款约定。勘察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3电子文件等要求,以专用合同条款第81.3项约定为准。6.7提前完成勘察6.7.1发包人接受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建议书的,其费用承担:不增加费用6.7.3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奖励:无7.暂停勘察7.1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无7.2勘察人原因暂停勘察(3)合同约定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无。8.勘察文件8.1勘察文件接收8.1.3勘察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等要求勘察文件的份数要求: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勘察文件的内容要求:满足相关勘察规范要求,达到水生态提升要求勘察文件的纸幅要求:图纸单幅应不小于A3纸幅。勘察文件的装订要求:应满足不易拆卸及内容不宜被替换的要求。电子勘察文件的要求: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其他要求:无8.2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8.2.1勘察文件审查的具体范围:勘察地点、勘察内容勘察文件审查的明细内容:勘察地点、勘察内容勘察文件审查的费用分担:8.2.2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同通用条款约定9.勘察责任与保险9.4勘察责任保险9.4.1关于工程勘察责任险的约定:同通用条款约定。10.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10.2施工期间配合10.2.2发包人为勘察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条件:同通用条款约定。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勘察服务期限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因变更引起的服务期限延长,勘察费用不予调整。11.2合理化建议11.2.2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的奖励:无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中标费率。合同价格调整方式:发包人结合中标费率核算勘察费。合同风险范围划分:勘察费总额不应高于批复(如概算、实施方案等)中的勘察费。12.1.3合同价格包括的内容: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2定金或预付款12.2.1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可研批复勘察费的20%。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勘察预付款(合同结算时,预付款抵作勘察费定金或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无。12.3中期支付12.3.1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纸质盖单位章的申请2份12.3.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中期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无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其支付约定:取得相关部门批复(如概算、实施方案等),且完成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后,勘察人提交详勘报告或勘察成果资料后,发包人结合中标费率核算勘察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40%,结算金额=核算勘察费*中标费率。图纸审查后,支付至核算后勘察费的60%。工程结算后,支付至核算后勘察费的90%。如结算金额高于批复中的勘察费*中标费率,结算金额为批复金额*中标费率。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任何款项之前,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正式发票。12.4费用结算12.4.1勘察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纸质盖单位章的申请2份。勘察费用结算申请的提交期限:完成所有本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待工程评审或审计后,双方据此结算,多退少补。因财政资金未到位或付款手续造成的延误支付,不视为发包人违约。12.4.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费用结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无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工作的费用支付:按已完成比例对应的工程投资为基数,考虑中标费率核算勘察费用。14.违约14.1勘察人违约14.1.3因设计人失误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投资追加的,每延误一天支付发包人5000元人民币,工程追加部分资金应由设计人承担15.争议的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约定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北京市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忙牛河流域河道治理工程工程项目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发包人(甲方):北京恒盛宏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勘察人(乙方):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勘察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勘察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加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法规,认真履行勘察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勘察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勘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与工程勘察合同期限一致。第七条本合同一式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肆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壹份。(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乙方:(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年月口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一6625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河道治理工程勘察 河道治理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